汽车金融政策法规

2024-05-06 20:32

1. 汽车金融政策法规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政策法规

2. 汽车金融政策法规

法律分析: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 国家对汽车行业的政策

市场期盼已久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正式出台。从整体政bai策的框架来看,国家救市的决心凸显无疑,这对于拉到汽车市场消费者的信心,从而帮助中国汽车行业度过2009年的市场萧条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国家公布的五项具体政策来看,对于细分市场的影响还是要一分为二的去看待,同时对于此次救市的长期影响,更需要冷静评估。    这次出台的政策第一条,就是大幅度调低1.6排量以下车型的车辆购置税。不过,有些出乎预期的是,这次的车辆购置税的减免,并不是区分1.0以下与1.0-1.6排量两个细分市场而出台不同的减免政策,而统一为减免按照5%征收。这种减免无疑对于1.6以下市场的活跃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仔细分析起来,这个政策或许促进的将是1.0-1.6排量的细分市场,而对1.0排量以下的细分市场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因为,从中国汽车市场目前的消费结构来看,这两个排量区间是两个不同的消费市场,他们的消费特点、收入水平、购买能力、区域分别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目前,由于中国消费者的本来消费倾向就更倾向于1.0-1.6排量区间车型的消费,其占到整个市场消费的比重也最大,而这次的税收减免无疑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微型乘用车市场或许在整个市场结构中的比重更呈现下降趋势。    不过,国家对于农民购买1.3升以下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倒是对于威客市场的一大利好。    而对于农民报废三轮货车以及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补贴政策,都同时加快农民淘汰旧车购买新车的节奏,这无疑都会拉到汽车整体市场的回暖。特别是对于某些本土企业的刺激作用更为积极。    这种政策加速新车换购的过程,同时会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农民拥有更便捷的交通工具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而这也和国家此前对于加速农民城市化发展速度、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呼应。    不过,第五条与第三条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只是原来产业政策的再次强调和延续,目前还并不清楚国家到底如何来从资金和政策上拿出什么具体的行动措施。    而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则存在着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如何侧重的问题。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国家自然应该更倾向于支持国有企业的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但是从市场或者技术的角度,似乎有些民营企业更走在了前头。那么是支持民营企业更多一点,还是支持国有企业更多一点,这关乎到未来中国民族汽车工业发展的前途问题。

国家对汽车行业的政策

4. 汽车信用贷款有哪些条件

按揭买车是指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先付一部分首付,剩余部分由贷款人向购车者分期发放贷款。
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当提供了这些按揭买车的手续后,你还需要达到一些其他的条件才能申请买车: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汽车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第十七条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汽车贷款的相关规定

6.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可以申请汽车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7.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8.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即将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银行、汽车销售商到底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主任庹国柱分析,这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汽车金融市场,同时加强了银行的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和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从消费者来讲,尽管贷款条件提高了,但是对消费者从信用方面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至于对汽车行业来讲,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了,但资金来源的渠道扩大了。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条件和环境,对推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好处。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的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的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并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