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学会的介绍

2024-05-06 03:36

1.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介绍

中国海洋法学会是1993年12月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4年8月15日取得民政部登记证的国家一级法学会,秘书处设在战略所。学会旨在通过开展海洋法问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咨询意见,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海洋事业发展服务。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介绍

2.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海洋法学会章程(修正稿)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海洋法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CSLOS)。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海洋法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者组成,包括国家从事海洋权和海洋资源、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海洋法理论研究的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高等院校从事海洋法教学和研究的教研人员;以及海洋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海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开展海洋法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为增强海洋意识,加强我国海洋管理,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一号国家海洋局内。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推动对海洋法,特别是新海洋法制度的研讨,开展海洋法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二)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调查、研究、参与或代为起草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提供海洋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委托,提供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业务;(四)增进与各国海洋法学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国际活动;(五)编辑出版有关海洋法问题的书刊。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海洋立法、管理、教学、研究、交流的政府部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海洋法教学、研究及在有关海洋事务部门工作,具有一定海洋法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由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刊物和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需经年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司法部审查同意。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0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学会会长致辞

2011年1月13日,中国海洋法学会在京举行了2011年新春茶话会暨学术报告会。来自司法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20多个单位和部门的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海洋法学会秘书长张海文主持。学会副秘书长贾宇向各位会员汇报了一年来学会的工作情况。2010年,中国海洋法学会邀请来自国际机构、国内外、海内外知名的海洋法问题专家,共举行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会15次,开展了与日本国际法学会、韩国海洋法学会的国际交流,编辑出版了学会第5本论文集,为政府部门和学者交流海洋法问题搭建了宽广的平台,圆满完成了2010年的工作。本次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就2010年国际海洋形势、我国周边海洋形势、海监维权巡航执法工作、国际海洋法法庭案件审理情况等议题作了专题报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当前关注的海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代表们认为,近年来,中国的海洋事业稳步推进,参与多边、双边海洋事务的能力日益增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海洋法律制度研究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海洋事业良好的发展势头下,中国海洋法学界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及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海洋法的理论问题研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海峡两岸合作,采取更为有效的行动,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尽学者之力。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学会会长致辞

4. 中国海洋学会的所获荣誉

二十多年来,中国海洋学会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海洋局的领导与支持下,发挥横向联系广、信息畅通的特点和人才荟萃、专业齐全的优势,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海洋科技问题和海洋各学科的前沿课题,积极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与咨询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及活动,曾多次获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奖励,1999年、2002年两次被中宣部、科技部、中国科协联合授予全国科普先进集体称号;2001年12月被中国科协授予“先进学会”称号;2002年获中国科协“减轻自然灾害学术活动”和“病虫害防治学术活动”两项优秀组织奖;“2002年国际亚太环境遥感学术大会” 获杭州市政府颁发的“西湖博览会优秀组织奖”。面向未来,中国海洋学会将进一步组织团结全国广大海洋工作者,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精神,再创海洋学会新业绩,实现海洋学会新发展,为新世纪海洋事业的腾飞做出贡献。

5. 中国海洋学会的介绍

中国海洋学会是全国海洋科技工作者和涉海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海洋科技工作者和涉海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中国海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海洋学会成立于1979年,挂靠单位是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海洋学会的介绍

6. 中国海洋法学会的建设宗旨

学会的宗旨是为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服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制定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立法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海洋法问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

7. 海洋开发与管理的理事会成员

《海洋开发与管理》杂志社理事会理事长:张宏声 国家海洋局常务理事:李海清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于青松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吕彩霞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阿 东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李文君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王殿昌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张占海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潘新春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柯 昶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李晓明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周庆海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孙书贤 中国海监总队高振生 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王 辉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蒋兴伟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金建才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曲探宙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房建孟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张惠荣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李立新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徐 胜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王玉银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罗续业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马德毅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张海生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余兴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屈 强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杨惠根中国极地研究中心郑根江 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李喜海 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李汪洋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刘锡财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王保民河北省海洋局蔡明玉天津市海洋局侯英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黄聿颂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唐庆宁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张嘉毅上海市海洋局赵利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陈秀忠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刘修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蔺海清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郑伟仪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张创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赵中社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韩金光 思坦德集团海南海洋文化主题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理事:宋悦景 辽宁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张义林 辽宁省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张学勤 辽宁省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朱宝平 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胡文彦 辽宁省锦州市海洋局陈惠中 河北省唐山市海洋局高景安 河北省沧州市海洋局徐东辉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洋局刘长湖 天津市汉沽区海洋局张顺利 天津市塘沽区海洋局王振祥 天津市大港区海洋局宋全山 山东省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杨同更 山东省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许祖强 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张延廷 山东省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杜建民 山东省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徐松萃 山东省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程建新 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管办卢 峰 江苏省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胡英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郝新建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葛海祥 江苏省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林文毅 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黄 涛 浙江省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沈承宏 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胡宝强 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张秋丰 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朱启平 福建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李振泰 福建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张宝生 福建省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黄德元 福建省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方 宙 广东省揭阳市海洋与渔业局张月忠 广东省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李业忠 广东省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黄文魁 广东省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张杜明 广东省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李汉民 广东省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雷振宇 广东省潮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罗新安 广东省珠海市农业局罗 辉 广东省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汤锦华 广东省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梁梳九 广东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梁成满 广东省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梁康成 广东省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黄政康 广西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罗星烈 广西北海市海洋局洪家明 广西钦州市海洋局章华忠 海南省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陈 平 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丁家坤 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魏 云 江苏省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

海洋开发与管理的理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