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是怎样的

2024-05-10 00:1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是怎样的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是怎样的

2. 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

3.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延期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4. 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会终止。依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条、第34条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

5. 关于基金合同终止后的清算规定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本条是对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的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基金合同终止的最直接结果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这既是基金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对清算组成立时间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组织将清算组成立起来。清算组成立后具体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工作。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基金财产清算的主要程序是:1.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理和处置;2.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也即进行清产核资,以查实和确定基金财产;3.清算组在对基金财产清理、核查和确认的基础上,编制基金财产账册,并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4.清算组负责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主要是将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卖出变换成现金;5.清算组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6.分配剩余基金财产后,清算组应当制作基金清算结果报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7.最后由清算组发布基金清算公告。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具体来讲,基金清算组成员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由于基金财产清算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应当经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取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后要将清算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关于基金合同终止后的清算规定

6.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8.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延期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