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2024-05-22 02:21

1. 司法行政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条件,按规定程序招收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并确定了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依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评授警衔。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为计算评定授予警衔标准的截止日期。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授警衔:
  (一)超过法定任职年龄的;
  (二)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
  (三)未按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编制计划或批复而擅自办理录用、转任和调任的;
  (四)未按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录用接收的;
  (五)录用后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不属于授衔范围的;
  (七)被组织决定辞退的。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集体审核首次评授警衔的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内容包括:
  (一)拟授衔人员的请示、名册和审批表;
  (二)拟授衔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拟授衔人员的任职通知;
  (四)录用人员考试、审查材料,转任、调任人员考核、考察材料等有关情况。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审核并按规定时间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警衔主管部门报送首次评授警衔材料,填报项目应当清楚准确。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首次评授警衔情况的检查负有下列责任:
  (一)司法部政治部对各地首次评授警衔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随时通报检查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对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地、市司法局首次评授警衔情况进行抽查,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地、市司法局分别对其所属的监狱、劳教所等基层单位首次评授警衔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同时向上一级警衔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取消被评授警衔人员的警衔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名册》表样(略)

司法行政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2.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象。(二)严肃整顿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合格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三)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评定授予警衔中起表率作用。(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组织鉴定。部级正副职人民警察由干部主客部门鉴定;担任省、地、县三级警察机构正副职的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鉴定;其余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五)负责组织鉴定的机关逐人填写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公安部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确定拟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数和控制指标,提出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名单预案,提请国务院总理审批。附件: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与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
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的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3.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警衔审批

(一)批准权限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二)审批程序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三)办理时间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极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警衔审批

4.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警衔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5. 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
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20910 

  【实施日期】 19920910 

  【章名】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责
成公安部提出实施办法。公安部拟定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授予警衔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搞好人民警察队伍的
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认真贯彻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实行警衔
制度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各有关
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授衔范围,降低授衔标准。要通过做好这项工作,促进
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
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发挥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
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责成公安部负责条例
的组织实施,并就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向国务
院报告;认真做好评定授予警衔的日常工作,对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负责
解释;负责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制作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和有关部
门的警衔晋级、降级、取消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警衔的汇总统计工作;
办理有关交办事项。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评定授予警衔工作适用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国
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
准权限,参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特殊问题,由主管部
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对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协调小组,由国
务委员王芳、国务院秘书长罗干负责,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
衔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公安部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章名】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
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
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
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
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
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
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
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
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
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
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
、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
、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
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
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民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
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
衔。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
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
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
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机关),
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
、国家安全厅机关和劳改局、劳教局(处)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上述部门中行政单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
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
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规定。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
员额和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
象。 

  (二)严肃整顿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
员。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
合格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 

  (三)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度的目
的和意义,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
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评定授予
警衔中起表率作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组织鉴定。部级正副
职人民警察由干部主管部门鉴定;担任省、地、县三级警察机构正副职的
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鉴定;
其余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
、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五)负责组织鉴定的机关逐人填写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经干部主
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
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填写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公安部和
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确定拟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数
和控制指标,提出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名单预案,提请国务院总理审
批。 

  (六)首次授予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的仪式
,由国务院组织实施。授予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的仪式,分别由公安部和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章名】 附 件: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
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
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
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
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
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
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
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
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
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
,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
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
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
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
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
,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
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
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
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
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
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
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
,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
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
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
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
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
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
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
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
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
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
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
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
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

6. 关于公安系统警衔和职务行政级别的问题

一.公安局按行政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     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公安分局的行政级别一般应与当地市政府的行政级别挂钩,市政府的级别越高,相应的公安分局的   级别也越高。
例如,北京市公安局下设的分局,由于市政府为省部级机关,因此,市公安局为地市级,那么公安  分局则为厅局级单位。
再比如一个地级市,政府为地市级,则市公安局为厅局级,下设的公安分局则为县处级单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  》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有上可见:一般的地级市的公安局长授予警衔多为二级警督,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长授予警衔多为三级警督,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队长所长授予警衔多为授予警衔多为二级警司,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三.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体、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扩展资料
级别指的是公务员的行政级别。
我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务即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某省公安厅的厅长(这是职务),如果没有兼职,单任省公安厅长的,其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厅局级正职),警衔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但此类情况较少,一般省公安厅厅长通常还有其他兼职,例如省长助理、副省长等,在这种情况下,该省公安厅厅长的行政级别就是副省部级,警衔为副总警监。
另外,根据《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省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省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7. 公安民警警衔都是根据什么来授予的

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行政级别规定,高中、中专定级办事员,专科、本科定级科员,硕士定级副主任科员,博士定级主任科员;
根据警衔条例,对应行政级别,入警首授警衔,行政办事员首授二级警员警衔。行政科员授予三级警司警衔,行政副主任科员授予二级警司警衔,行政主任科员授予一级警司警衔
根据行政级别和工作年限按照警衔条例授予相应警衔

公安民警警衔都是根据什么来授予的

8.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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