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有什么特点?

2024-05-17 16:14

1.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有什么特点?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免责期间:免责期间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保险公司不赔付保险金的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2.给付方式: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3.给付期限:给付期限是指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有什么特点?

2.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概念

失能收入损失险,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通过这样的保险得到定期收入。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这一险种近几年逐渐显现出发展潜力和空间。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金主要依被保险人的选择,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周提供同样金额的收入补偿。然而失能收入损失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遭到的收入损失,它的给付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是为了促使伤残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限,既可短期也可长期。这里的给付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其中短期补偿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前由于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长期补偿则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

3. 什么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也叫做失能保险,属于健康险范畴。它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造成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时,被保险人能通过该保险得到定期收入。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不仅能在被保人遭遇不幸时为其提供收入补偿,还保障了他们失能后的生活水平。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关于残疾的界定    
    
   1 、完全残疾:完全残疾是指劳动能力全部且永久丧失,无法参加工作来获取收入。完全残疾又分为全残、绝对全残、原职业全残、收入损失全残、推定全残以及列举式全残这六种。一般情况下,全部残疾的给付保险金金额低于残疾前的收入,通常为原收入的 75% 至 80% ;  
   2 、部分残疾:部分残疾是指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没有完全丧失。部分残疾意味着被保险人仍然有一定能力去从事有一定收入的职业,但是这些职业的收入低于被保险人未残疾前原来的职业收入。部分残疾的给付保险金金额 = 全部残疾的给付保险金金额×(残疾前收入—残疾后收入)÷残疾前收入。  

什么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4. 失能收入什么意思保险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风险。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实际上,当规范保险市场的职责被政府机构“踢皮球”时,提供保险保障的动作经常在当事双方诉讼后实现。当一个实体(个人,企业,或者任何类型的组织)寻求风险转移的要约被“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承诺,他(她,它)就成为“被保险人”,这组要约和承诺构成的保险合同被称为“保险单”。保险单这种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义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及保险责任等内容的保险条款,还包括保险期间、一旦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该承担赔款金额、赔款应该赔给谁(受益人)。当特定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受益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保单规定数额的赔款的权利。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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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失能收入保险的功能是什么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一、经济补偿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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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保险的功能是什么

6. 失能收入保险的功能是什么意思

保险的功用: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保险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一、资金融通的功能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二、社会管理的功能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保险的意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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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定义错误的是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定义错误的是:目前国际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是个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拓展资料:1.失能收入保险一般分为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因约定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既可以是团体保险,也可以是个体保险。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2.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种,又称失能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3.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通过这样的保险得到定期收入。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这一险种近几年逐渐显现出发展潜力和空间。4.(1)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金主要依被保险人的选择,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周提供同样金额的收入补偿。(2)然而失能收入损失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遭到的收入损失,它的给付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是为了促使伤残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3)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限,既可短期也可长期。给付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5.短期补偿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前由于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长期补偿则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6.注意事项:(1)不要误认为投保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后,便能在残疾失能开始后立即享受到保险公司给予的约定的收入补偿,因为在残疾后的前一段时间属于免责期间,这类似于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补贴型医疗保险中的免赔额或免责期,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2)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有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等,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限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相加计算免责期。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定义错误的是

8.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分类

商业财产保险的种类: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商业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等。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1)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人患有保险条款中的某一疾病,无论费用多少,都可获得定额补偿。(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3)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1)费用型保险。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2)津贴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3)提供服务型产品。保险人根据一定的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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