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启示及完善的建议

2024-05-04 05:24

1.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启示及完善的建议

  一、	立法背景
  由以前的各项险种的“条例”升级为“法”
  作用:
  1)增强执法力度
  2)违法可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3)国家高度重视
  4)统一标准

  二、	解决的问题
  1.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由于人口流动大,各地社保相对独立,造成流动人员保险呈“碎片化”的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各地保险可以“无损”转移,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可以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很好的解决了因各地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待遇不同的问题。

  2.	强制力度
  目前,部分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目前之所以出现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简单的法经济学常识表明,如果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话,法律责任主体必将选择违法以寻求私利。因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社保法通过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多管齐下手段,以期解决这一社会毒瘤。

  3.	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提到了职工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等多项险种,参保范围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人群(公务员参照国务院规定),甚至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将人民通通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这是中国社会保险体制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进入全民参保的时代。

  4.	基金监管和运营
  《社会保险法》改进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自收自支、自管自监的模式改为成立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管的模式,并且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结构负责管理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增加透明性。

  5.	信息安全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当保密,不得泄露,违者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几大看点
  1.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3.	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4.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原《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要求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相对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5.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原《生育保险条例》限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仅限参保职工本人。本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增加了支付对象的范围。

  四、	猜想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没有提到前段呼声较高的延迟退休的问题。我们在此不妨作出一个猜想。
  本着公平性原则,职工退休后应该享受待遇与其在岗收入相关,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同样退休后,企业职工就比公务人员拿到的退休金少很多,有的地区甚至差了几倍。有些员工由于单位以前的问题,少缴了很多年的保险,虽然在职工资很高,但是退休只拿到很少的工资。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但是根据现状,退休金是从养老保险基金里支出的,想要提高退休金必须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数量。然而根据中国老龄化的趋势来看,参保职工越来越少,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原来越多,势必会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但是一旦提高缴纳比例,势必会对企业和员工造成很大的负担。因此国家只能通过其他办法从侧面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量,例如本法出台的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我们不妨猜想,这一条可以看做是向延迟退休过度的一个标志,多缴费,少支出,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让人们的退休金富裕起来。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启示及完善的建议

2.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和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

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特对草案提三点意见,以期法律的更加完善:


企业为职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企业多不愿为职工参保,这是长期以来社保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制约社保机制作用的发挥。

因此,《社会保险法》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问题不处理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

草案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绝对不足以督促企业主自觉履行参保职责。我认为,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

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

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

草案第58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这就为企业虚假参保埋下了隐患。

事实上,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企业明明有100个职工,却申报只有10个,以欺骗的手段减少应缴的社保费,逃避参保义务,严重损害职工利益。

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制度。

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能否见效,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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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和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 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特对草案提三点意见,以期法律的更加完善: 首先,法律要着力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 企业为职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企业多不愿为职工参保,这是长期以来社保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制约社保机制作用的发挥。 因此,《社会保险法》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问题不处理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 草案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绝对不足以督促企业主自觉履行参保职责。我认为,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 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 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 草案第58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这就为企业虚假参保埋下了隐患。 事实上,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企业明明有100个职工,却申报只有10个,以欺骗的手段减少应缴的社保费,逃避参保义务,严重损害职工利益。 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制度。 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能否见效,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4.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和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特对草案提三点意见,以期法律的更加完善:首先,法律要着力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企业为职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企业多不愿为职工参保,这是长期以来社保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制约社保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社会保险法》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问题不处理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草案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绝对不足以督促企业主自觉履行参保职责。我认为,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第58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这就为企业虚假参保埋下了隐患。事实上,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企业明明有100个职工,却申报只有10个,以欺骗的手段减少应缴的社保费,逃避参保义务,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制度。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能否见效,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

5.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和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 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特对草案提三点意见,以期法律的更加完善: 首先,法律要着力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 企业为职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企业多不愿为职工参保,这是长期以来社保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制约社保机制作用的发挥。 因此,《社会保险法》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问题不处理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 草案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绝对不足以督促企业主自觉履行参保职责。我认为,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 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 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 草案第58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这就为企业虚假参保埋下了隐患。 事实上,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企业明明有100个职工,却申报只有10个,以欺骗的手段减少应缴的社保费,逃避参保义务,严重损害职工利益。 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制度。 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能否见效,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6.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三大建议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和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 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特对草案提三点意见,以期法律的更加完善: 首先,法律要着力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 企业为职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企业多不愿为职工参保,这是长期以来社保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制约社保机制作用的发挥。 因此,《社会保险法》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问题不处理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 草案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绝对不足以督促企业主自觉履行参保职责。我认为,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 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 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 草案第58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这就为企业虚假参保埋下了隐患。 事实上,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企业明明有100个职工,却申报只有10个,以欺骗的手段减少应缴的社保费,逃避参保义务,严重损害职工利益。 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制度。 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极端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能否见效,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