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2024-05-05 00:35

1. 关于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干部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清理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革,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在业务上对下属各单位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管理的干部,应由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凡属既有主管单位又有协管单位的干部,其档案均应建立正本和副本。其他干部是否建立副本,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第五条 干部档案正本,能全面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
  (二)自传;
  (三)鉴定;
  (四)考核材料(包括业务技术的考核材料、测评材料);
  (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退党、退团的材料(预备党员的材料暂存基层党组织、待转正后再归入本人档案);
  (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务(包括任职资格)、学位、学衔审批表,入伍审批表,军转干部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退(离)休、退职审批表,离休后提高待遇审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撰写的重要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和检查,死亡的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处理材料。第六条 干部档案副本,要能概括的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履历表;
  (二)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平反结论;
  (五)奖励材料;
  (六)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平反的决定;
  (七)晋升技术职务(包括任职资格,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正本中其他材料有重份的可以列入。
  副本的整理按正本十类内容的分类次序排列。第三章 管理范围第七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主管这一干部的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副本、由协管这一干部的人事部门管理。非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干部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卡片或保管一份干部履历表。第八条 按照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资部门管理。人数较少的单位,干部、工人档案,也可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 被聘任或选举为领导干部的工人的档案,任职期间由人事部门管理,卸任后,仍退交劳资部门管理。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保管自已及其亲属的档案,应由主管领导保管。第十一条 已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又被选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州、市、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档案仍由原主管单位管理。第十二条 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原主管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档案应转至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死亡后,其档案一般退回本单位保管。第十四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本人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第十五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应转至安置单位管理。第十六条 干部退职、辞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本人所在街道的办事处、派出所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第十七条 干部出国学习和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出国学习返回后,其档案应转至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

关于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2. 邮电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统一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主管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规定部机关各司(厅、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机构的设置和级别,核定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规定领导职数,并通过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促进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精干、高效和相对稳定。第三条 机构编制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明确职责,减少层次。第四条 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包括临时机构)和扩大编制。新增任务时,凡是已有行政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以承担的,就不另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第二章 机构序列第五条 部机关机构实行二级制。司(厅、局)、处(室)。处室内原则上不设科。第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级别及机构序列为:相当正局级、相当副局级、相当正处级、相当副处级、相当正科级和相当副科级六个规格。相当正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处级;相当副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处级;相当正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科级;相当副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科级。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级别规格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即:院(校、社、所、中心等)、处(室、系)、科。第八条 在学院下设的分院和邮电科学研究院下设的副局级研究所,属各院建制。第九条 邮电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各社团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归口联系和管理。第三章 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第十条 部机关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一)司(厅、局)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配正职一名,副职一至二名,任务重、人数多的司(厅、局)可增设一名副职;根据部党组的决定,各司(厅、局)领导干部的具体职数是:办公厅、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可配一正三副;政策法规司、计划司、人事司、教育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基本建设司、经营财务司、行政司配一正二副;通信司、劳动工资司、安全保卫司、老干部局配一正一副;监察局、审计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配备;
  (二)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三)部机关党的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国家机关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共青团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共青团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上述编制均应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部的编制总额内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一)单位领导职数:院校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单位,编制在500人以内的配备三至四职,编制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超过五职;其他事业单位由部根据其编制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二)处级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各单位的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与一般工作人员一比三的比例确定职数总额,由各单位根据各处的业务繁简,自行统筹安排;院校系(所)级干部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配备;
  (三)科级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一人;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四)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单位必须在部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特殊情况必须超额配备领导职数的要报部审批,凡未经部批准,自行设立的领导职务和超过规定领导干部职数限额配备的干部,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
  (一)院校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人员比例原则确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5%,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比例应在职工总数的20%以下;以软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应在20%以下;
  (三)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比例由部根据职责任务具体确定。

3. 邮电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党、政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把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关心、照顾退休干部,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第三条 各级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经常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搞好宏观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政治、生活待遇第四条 按照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活动和通报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及本单位情况。第五条 建立必要的政治学习和党内生活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政治理论,过好组织生活,使他们坚定信念,严于律己,保持晚节,继续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六条 认真总结、推广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第七条 各单位要关心、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保证他们每月按规定领取退休费和有关补贴。
  退休干部的体检、医疗、用车、住房及住宅电话,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退休干部由于患重病或家庭特殊困难,原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 对定居在农村、乡镇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落实各项待遇的工作。第三章 发挥作用第十条 退休干部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退休后仍然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和身体情况,做好发挥作用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在经济领域里发挥作用,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提倡奉献精神,讲究职业道德,自觉地维护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合理报酬。第十三条 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各单位可为组织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 文体活动第十四条 就地就近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第十五条 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退休干部开辟适当的活动场所。各级老干部活动室要统筹安排退休干部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第五章 经费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政府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经费的80%为公用活动费,主要用于订阅集体报刊图书、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参观、节日探望、慰问等开支;20%作为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当年用不完的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要为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拨出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处理工作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其数额由各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六章 丧葬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原单位要协助其家属,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妥善处理丧事。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逝世消息见《人民邮电》报的规格,按部人事司1994年文件的规定执行。见报手续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局级单位,向人民邮电报社提供消息稿件。第七章 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 退休干部原则上与离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级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切实做到工作有部门管,事情有人办。

邮电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4. 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第一条 下列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人):
  邮电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部直属局级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以上党政干部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第二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补贴、津贴及各种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五)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第三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报受理申报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第四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为接受申报部门,按照如下要求分级接受和保管申报人的申报:
  邮电部人事司接受和保管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局级单位局级干部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接受和保管由本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的申报。
  申报人的申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接受申报部门。第五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依据其接受申报范围,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第六条 人事干部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暂定五年。
  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第八条 邮电社会团体、国家无委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5. 邮电部关于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现职正、副部长和相当于副部级以上干部的出国事项,由外事司拟文报部长审核并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邮电部门担任相当于副部级职务的非现职领导,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外事司报部长审批。第二条 各邮电局级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订下年度对外合作的规划和工作重点,并据此制订该年度的季度出国项目计划。各邮电管理局的年度对外合作规划和工作重点由本局主要领导审定,抄部外事司备案;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局级单位的年度规划和工作重点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局级单位的季度出国项目计划应分别由归口单位于二月底、五月底、八月底、十一月底之前填写C-BIII表经外事司平衡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经部领导批准的季度出国项目计划即为出国任务审批件。第三条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的出国事项,应根据部领导批准的季度出国项目计划,由组团单位填写C—BI表,经外事司会签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中正职司局级干部的出国事项,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部长审批。
  各邮电管理局正职局级干部执行地方的出国任务时,应在报地方政府审批前报部长审批;副局级干部的出国事项,必须由正职签署报部备案。部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备案文电之后一周内向呈报单位提出。第四条 根据部领导批准的季度出国项目计划,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国团(组)人员的组成,由组团单位填写C—BII表,按出国任务和业务分工报相关归口单位领导审批。各省(市)邮电管理局的此类团(组)的人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各归口单位及其分工如下:
  1.属于邮电通信业务、经营管理、操作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工程管理执行经贸合同的出国事项,分别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负责,其费用在相应的项目费或业务费中支出。
  2.属引进技术设备(含贷款、租赁)部管限额以上项目中的出国事项,并使用相应项目费的,由计划建设司负责。
  3.科技方面的出国事项,包括国家科委下达的出国任务,邮电科研单位的对外双边,多边合作与交流,由科技司负责,其费用在科研项目费中支出。
  4.教育方面的出国事项,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学术访问、校际交流活动、国家教委安排的出国事项等,由教育司负责,其费用自理。
  5.属于智力引进的出国事项,由人事司负责,其费用在智力开发费中支出。
  6.属邮电工业、邮电器材进出口贸易、邮票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方面的出国事项,分别由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费用自理。
  7.属于履行政府职能的双边、多边活动的团(组),由外事司负责。
  除以上归口单位之外的出国事项,由外事司商相关单位归口办理。
  上述各归口单位领导对其所审批的出国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又来不及列入季度计划的出国事项,应说明理由经归口单位单项报批,其中属于局级干部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属于处级及其以下的人员,由外事司审批。第六条 人事司、出国政审有权单位和外事司根据部领导审批的出国项目任务批件和归口单位的组团审批表及局级政审批件,分别办理部级政审和有关出国(境)手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审议。第七条 部属各单位人员参加部外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事项,由归口单位填写C—BI表,连同组团单位的出国任务通知书报外事司审批;司局级干部仍报部领导审批。第八条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沿江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邮电单位的职工以及被派、聘或借调到上述地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邮电职工的出国事项,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办理。第九条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在国(境)外停留一年以上或因经贸活动办理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出国事项,由归口单位填写C—BI表,经外事司会签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审。

邮电部关于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规定

6. 纪检监察保密制度

  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1995年11月24日 邮电部)

  为保证邮电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邮电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人):
  邮电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部直属局级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以上党政干部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刹浚�舶�ǚ橇斓贾拔竦母刹俊?
  第二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补贴、津贴及各种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五)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报受理申报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为接受申报部门,按照如下要求分级接受和保管申报人的申报:
  邮电部人事司接受和保管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局级单位局级干部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接受和保管由本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的申报。
  申报人的申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接受申报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依据其接受申报范围,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人事干部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暂定五年。
  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邮电社会团体、国家无委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7. 如何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首先要起草暂行规定大纲,然后通过上层领导共同沟通,研究看看与中国现行法律政策,宪法有没有相抵触,如果没有,通知秘书打印好,召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会议,宣读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然后张贴在相关人员宿舍,工作室。

如何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8.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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