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风险计提金是什么意思

2024-05-01 10:25

1. 劳动合同风险计提金是什么意思

是防止一些不法企业老板,违犯劳动法逃跑,欠薪行为的后事的补偿基金

劳动合同风险计提金是什么意思

2. 公司所谓的“风险抵押金”到底是什么?

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
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风险评价
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评价风险程度需研究分析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度。通过我们可将风险评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事故易发性评价和后果严重度评价。事故易发性评价是在建立事故易发性评价指标 [2]  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数学方法进行处理,最后得出一个综合指标来实现。事故后果严重度要通过工程学的方法分析获得。
参考资料:风险抵押金-百度百科

3. 公司劳动合同中怎么写五险一金可以规避一些风险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并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人事权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明确薪酬福利、休假、考核与奖惩等更具操作性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界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指明了制定规章制度再也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的特权,而是劳资双方的“共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若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并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谈判,该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换言之,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为了使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为了使规章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用人单位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单方“管理”劳动者的作法,而应树立与劳动者平等的理念,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民主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向劳动者公示。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一般而言,该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其次,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应通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审议,并与工会充分协商;其三,必须将通过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这也是用人单位最容易忽视的一点,也是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一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没有或者无法举证已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而导致败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告知这一环节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选择恰当的方法。关于告知的方法很多,比如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由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收确认;或者在公司指定位置置备并公示最新的规章制度,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   总之,用人单位只有经过正当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付出巨大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十四、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权威部门调查,我国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签订率约为20%。究其原由,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可以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为了解决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而产生的大量劳动争议等问题,《劳动合同法》特意做出了上述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实不是明智之举。理由如下:如果不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缺乏合同依据,双方很容易发生纠纷。一旦有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当纠纷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以及更大的法律责任。总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反却容易引发纠纷,增加纠纷的处理难度。因此,企业在使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一,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工伤自理等显失公平的内容。因为该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其二,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其三,订立劳动合同后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与职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或者就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作修改,以避免出现争议纠纷。   三、应特别注意关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及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与我国《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大大放宽。而《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比较苛刻,无固定期限合同形同虚设。主要因为劳动者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而实际上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极大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的扩大,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需要保持稳定性的重点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不需要保持工作稳定性的岗位,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成就。   四、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任意离职,一般采取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做法。而因劳动者离职时不愿缴纳违约金所引起的劳动争议亦屡见不鲜。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享有劳动权所包含的“辞职权”。基于保护劳动者辞职权、促进就业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任意约定违约金的状况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针对上述情况,为了确保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实现设定违约金的目的,有效规制、预防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应仅仅限于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否则该条款将因不合法而无法约束劳动者。其次,在开展专项培训过程中,应保留好培训的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以作为将来解决纠纷的证据。同时,培训的费用、培训内容应让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签名确认。第三,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加强对劳动者的涉密管理和培训教育,着重防范劳动者的泄密倾向或行为。   五、经济补偿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劳动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用人单位首先应注意从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考虑,慎重用工。其次,在合同到期前,需谨慎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以避免在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第三,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避免劳动争议产生。第四,用人单位应努力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在确需进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公司兼并收购等活动时,制定合理可行的遣散操作方案,以尽可能减少经济成本。

公司劳动合同中怎么写五险一金可以规避一些风险

4. 在劳动合同纠份案中,法院向被告方送达强制执行报告书、财产申请令及风险告之书传递的是什么意思??

珍惜点的送达。报告书财产申请令以及风险告知书。等等都是法律程序。是对被执行人的告知。程序。然后对他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拍卖。以偿还他所欠的债务。

5. 上班交风险金违反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以上条款单位不应该收取你的风险金。

上班交风险金违反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6.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关于风险保证金的条款,而且还扣了我2万元的押金,合理吗?我现在要辞职,怎么办?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以及收取押金。如果你辞职,对方不予以返还,你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仅供参考。

7. 劳动合同签订风险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风险主要有:条款增加内容有损害你自己权益的风险;一般不要用非格式合同。另外要注意工资、劳保、社保、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出差补助、年假等内容;还要注意合同期限;有无违约赔偿等。对于人事部门也是一样的,要注意用标准格式合同。需要写进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写进去,不要含糊。对违约及离职要写清楚时间、赔偿等内容。以下是《劳动合同法》部分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签订风险有哪些?

8. 请问员工与上家公司还没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以与他签劳动合同吗?有什么风险?

员工与上家公司还没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可以同他签劳动合同,否则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