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有哪些项目

2024-05-05 19:56

1.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有哪些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有哪些项目:
 
 纳税调增事项主要有:
 
 1.超标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允许抵扣的工资金额;
 
 2.行政性罚款;
 
 3.除通过制定的福利机构进行的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只有通过专门的福利机构进行捐赠的部分才允许扣除,其他的比如直接对外捐赠不允许扣除。
 
 4.暂时性差异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减事项主要有:
 
 1.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2.加计扣除的折旧费和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等。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有哪些项目

2.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调增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比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发生是滞纳金做纳税调增处理;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做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3.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项目

一)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提示1】请严格区分“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词。
【提示2】(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
【提示3】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税法口径的利润,上述公式中的各项计算要素均应按税法口径确定,初学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转换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项目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得来。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14项:
  1、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3、工薪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a.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c.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d.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e.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f.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g.独生子女补贴;
  h.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i.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作薪金支出的项目。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a.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制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工资支出的检查,应特别注意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额,不得列支,由企业用税后利润解决。反之,如果纳税人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只能据实列支,不能用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4、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5、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6、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在检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a.此处的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并不是全部算的,必须先按照发生额乘以60%后,看这个乘出来的金额是否达到营业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8、提取折旧费
  检查纳税人计折提旧费是否合理,必须了解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应以原价为准。企业一般不得按重置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h.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a.房屋、建筑物;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a.土地;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g.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h.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i.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如下:
  a.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订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9、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a.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c.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d.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应当予以调整。
  10、租赁费
  税法规定,只有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允许直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视同购置固定资产,不直接减除租赁费,而是按资产实值折旧摊销。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按企业所得税折旧年限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而可以假定,经营租赁的租赁期短于5年,并且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财产。
  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应注意的是,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决定租赁费可否直接扣除,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作为融资租赁:
  a.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即租约中包括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c.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赁期达到资产的经济寿命的3/4(75%)以上,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d.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和税款减免金额。所有权最终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4条,具备任何一条即为融资租赁。
  对于经营性租赁,承租方只能列支资金,而不允许对租入资产进行折旧;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只能列支折旧费用,不能将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11、坏账准备
  所谓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f.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国际通常做法是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再核销冲减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备抵法。
  在企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计提比例,对坏账损失的实际冲销应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核查认定。而对采用直接核销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必须仔细核定其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只能冲减管理费用。
  12、其他扣除项目
  对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税法有如下规定:
  a.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生活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b.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c.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d.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14、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5.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以下三种: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6. 计算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和纳税调减项目具体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7. 企业所得税调减项目有那些?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纳税调减金额	
1	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2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3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4	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		
5	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的部分)		
6	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		
7	其中:坏帐准备		
8	      存货跌价准备		
9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1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2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13	            呆账准备		
14	            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15	      其他准备		
16	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房地产业务填报)		
17	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18	1、		
19	2、		
20	3、		
21	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			
三、填报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四、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收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			
五、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0行第1列数。			
    2、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			
    3、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对应项目的数据。			
    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5、第6行“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填报第7至15行的合计数。			
    6、第7行“坏帐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填报其金额。			
    7、第8至15行: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13行“呆帐准备”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负数的金额;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第3列负数的合计数。			
    8、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9、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本年先纳税调减,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

企业所得税调减项目有那些?

8. 计算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和纳税调减项目具体有哪些。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2.接受捐赠收入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7.特殊重组 
  8.一般重组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1.境外应税所得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13.不征税收入
  14.免税收入 
  15.减计收入) 
  16.减、免税项目所得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福利费支出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5.工会经费支出 
  6.业务招待费支出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8.捐赠支出 
  9.利息支出 
  10.住房公积金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2.税收滞纳金 
  13.赞助支出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9.加计扣除 
  20.其他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 
  2.固定资产折旧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5.无形资产摊销
  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7.油气勘探投资
  8.油气开发投资
  9.其他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