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2024-05-04 10:32

1.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在来过类似银行职员侵吞顾客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金融机构推卸责任给员工,而这次裁定金融机构担负40%承担责任,顾客担负60%损害,也算是一种发展,多少有些宽慰。无论怎样金融机构如何逃避责任,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可辩驳的:李某是银行正式员工,而且,魏某购买理财的行为是在银行内完成。根据这个事实,法院判存款人担负60 %损害。

我个人认为以偏概全,存款人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李某的举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都是基于行骗的犯罪事实,那样这个人是在银行操作过程中实施的行骗,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论是在通告或没有通知马玉芹前提下 ,毕竟是银行在做主实际操作。在这样的情况下 马玉芹彻底属于是处于被动情况。因此 ,被行骗后损害应当张璐是责任人。

由于马玉芹要在工行育民分行的存款或是投资理财,并非其他银行。其实就是工行育民分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怎样处理张璐是银行问题。因此让马玉芹担负60%财产损失责任是不公正的。从将钱放入金融机构便是对银行的认可。金融机构中无论张璐代表的是金融机构或者他自己行为实际操作出了事全是银行的事。存款人手里拿着350万余元去银行一定要储蓄还是得购买理财产品。

存款人被银行人员劝导后卖的投资理财产品或是积极卖的投资理财产品;存款人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不是全是在银行内完成的;银行人员是不是给存款人出具了盖上了金融机构印章的相对应办理手续。违法犯罪职工应此外裁定不要把损害诬陷存款人,而人民法院那样裁定是透现国家信誉度,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个人行为。危害国家银行的信誉度。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2.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法院为何却判储户担责?

现如今很多人的生活都越过越好,大部分人对于多余的收入都会选择存在银行一部分,然后在拿出一部分进行其它方面的用途。按理说银行作为公信力的管家来说,应该是不会出现问题。然而总会因为某些原因和利益的冲突,导致了银行和储户的各种矛盾。

但是在山西就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一名女子在银行存了1200万元,却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法院一审判决,储户居然承担80%的责任,然而银行仅仅承担20%的责任。判决一出,很多人纷纷表示不能理解。辛辛苦苦挣的钱却出现这样的情况,还需要自己来承担。那么以后谁还能安心的把积蓄放在银行呢?法院这样的判决到底处于什么理由呢?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储户把自己的身份证及存单给了银行职员,虽然是作为领取礼物的方式,但是储户作为成年人应该预判到风险,对自己的金钱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造成的结果储户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样的处理结构有失公平、公正。个人也是觉得这样的处理结果的确不妥,也不足以让人信服。

这期间尽管储户本人有一定的过失,但是毕竟储户和银行是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与此同时到事件一出,该名职员居然还在银行上了4个月的班,银行也是推脱。
更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既然要取钱第一,为什么本人不在场的时候就能支取?第二,职员在填写汇款单的时候付款的信息居然都是错的?第三,难道银行内部是串通的吗?这些信息都是我们不敢想象的。
在这之前相信大家也都看过和了解类似的事情,家人去世了,自己的亲人或者儿女在拿着死亡证明、存单、密码的前提下去银行取钱,银行都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为什么到了内部人员办事确如此顺畅,只能说明银行内部职工或许有通天的能力。



然而这样的情况却给我们普通百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在这位储户的家人也正在积极上述,也希望能够有一个圆满的,让人信服的结果。

3.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却被判担责八成,为何这么判?

因为这名用户的身份证交给了银行职员,身份证本来就不能交给别人,所以用户本身也存在疏忽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每个人都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因为这些证件会直接进入到这个人的财务安全问题。如果小伙伴们的身份证丢失的话,一定需要尽快挂失身份证,同时补办新的身份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的某个银行,有一名用户的1,200万存款不翼而飞。在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查之后,用户才发现自己的存款被银行职员给取走了。这个事情的涉案金额非常大,银行职员已经被提起了公诉,并且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但对于这名用户来讲,用户却需要承担80%的责任,这让用户表示大为不满。
二、判决结果的原因是因为用户把身份证交给了银行职员。
在这一件事上,银行职员本身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怪罪于用户,但因为用户把自己的身份证直接交给了银行职员,银行职员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取走了1,200万元存款。在存款被骗取之后,用户其实本身也存在严重的证件管理的疏忽。
三、这个用户已经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经过了一审判处之后。用户对判处结果表示不服,用用户觉得自己属于受害者,不应该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在此之后,用户已经对1,200万元存款丢失的信息进行重新整理,并且要求银行承担100%的责任。我是一个外人,以我的角度来看,用户确实存在重大的疏忽,但其实没有必要承担这么多责任,甚至承担80%的责任。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却被判担责八成,为何这么判?

4.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为何法院判储户担8成责任?

法院认为储户把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他人,从而导致自己的钱财丢失,从这点入手判储户承担8成的责任。但是这件事银行不是全部没有责任,甚至就单单2成,明显就不合理,如下细说。
01、事情来龙去脉。先说,山西储户丁阿姨把一辈子存款1200万存入山西清徐农商行,后被银行柜员王某以领取礼品的借口拿到丁阿姨的身份证和存单,丁阿姨没有怀疑王某就提供资料,多次催王某要身份证都没有成功。等丁阿姨反应过来不对劲,查自己名下存款,才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

再说,丁阿姨家人第一时间报警,得知消息是钱被王某私自转到其父亲账户,王某也因为这件事件被判无期。但是丁阿姨的钱没有要回来,丁阿姨状告银行,历时17个月,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储户承担8成责任,银行2成责任。
02、储户提供个人资料不对,但是银行监管明显漏洞更加大。首先,这件事看起来是储户和银行柜员之间问题,可是大家细心想一下,一个柜台工作人员,仅仅是拿到储户存单和身份证,没有密码?没有储户本人到场?取款人的姓名都填写错误?这么多的问题,为何银行没有发现问题?为何不拒绝付款?为何钱还可以多笔转出去呢?

其次,第一时间为何没有联系储户?难道银行工作人员就可以内部操作?不用按照正规的流程付款吗?毕竟大家都明白,要去银行取钱,还是大额情况下,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经理还是主管都会进行现场审核盖章,为何没有这些步骤呢?
因此,就拿储户存单和身份证来说承担8成,这个理由明显就站不住脚,毕竟明眼人一看都知道银行过错更加大,难道不是吗?怎么看怎么算,储户是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银行不止承担2成吧。

03、身份证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就算是银行工作人员也不行。从这件事我们就可以得到启示,就算是银行工作人员要身份证,不是办理业务的时候,我们要拒绝提供,毕竟提供身份证,他们要做什么坏事,我们都来不及做什么,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也希望丁阿姨能早日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也祝愿钱早日要回来。毕竟一辈子辛苦存下钱,可不能给人家做嫁衣。
(温馨提示:本文配图都是网络图片!)

5. 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且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6. 又一起银行人监守自盗案 分36次挪用储户900万,还有行长挪用30亿

来源 / 券商中国
  
 
  
 小到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资料,大到挪用客户资金、违规私售理财产品。形形色色的银行风险案件,背后既有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影子,还有银行内控的失守。
    
 一是对案发机构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9050万元,分别取消该行原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其他3名班子成员2-5年高管任职资格,禁止文昌路支行原行长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原行长、1名副行长分别给予警告。
  
 二是对违规购买理财的机构吉林蛟河农商行罚没7744万元,分别取消该行董事长、行长2年高管任职资格,对监事长给予警告,分别禁止资金运营官、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三是对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厦门银行、河北银行、长城华西银行、湖南衡阳衡州农商行、河北定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邯郸银行、乾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等10家违规交易机构共计罚款12750万元,对3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取消3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1人从事银行业工作。

7. 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储户该如何追回损失?

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储户该如何追回损失?大型银行,应该守住最基本的逻辑道理,而不是传递给国民尔虞我诈的价值观。近期新闻报道,储户2.5亿存款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不翼而飞,一审判决,既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这样储户存款丢失与银行无关信息,相信也经常有报道。我想说的是一:员工是谁的员工?他在银行柜台办业务的时候,是否代表该银行对外开展业务?假设是,那怎么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那可以区分,是不是可以认为贷款的时候,是向该员工个人借贷,与银行无关?如果不是代表银行,那该人员又是如何进入该银行对外办公区域?解释权不能搞双标啊,要有最起码要有逻辑道理,而不是储户损失就是员工个人行为,借贷户不还钱就是银行行为。

老百姓之所以把钱存进银行,那是对大型银行的信任,认的是银行的门头招牌,和在你们工作的工作人员,储户进了门,把钱递进柜台(或者柜台转账)的那一刻,银行就应该100%对该款项负责,这是最起码的信任和契约精神,要是不能保证存款安全,还去银行干啥?那不是和民间借贷一样没有保障?如果工商银行这种逻辑得到认可,假设未成年人致行长家人重伤,家长是不是可以说是孩子个人行为,与家长无关?行长如果认可该家长的逻辑,我就同意工商银行的说法,以后医生违规医死病人,医院是不是可以说是医生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老师违规致学生伤残,学校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老师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用户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商家卷钱跑了,平台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商家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

连像阿里、腾讯、京东这样的私企都能保证用户的租金安全,工商银行作为全国第一大银行,不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说明管理有问题,自己不检讨,这样大型企业,更应该担起社会基本逻辑和价值观的建立,讲契约精神、诚信守信,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一个吐沫一个钉,说话算数,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正在传输相反的逻辑道理和价值观,变成了尔虞我诈,推脱责任。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应该遵守的,更应该是大型企业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更何况国有大型企业。

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储户该如何追回损失?

8.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的钱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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