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关于一般保证

2024-05-09 02:25

1.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关于一般保证

是这个意思,首先你要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有这么一点,就是债权人也要找债务人要钱,要不到的情况或者没有经法院起诉向债务人行使去哪里,那不首先像一般保证人要钱。
换句话说,就是有先后顺序限制的。
如果债权人怠慢行使这个权利找一般保证人要钱的,一般保证人可以不先承担责任。
而连带保证没有顺序分的。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债权到期后,一般保证人向债权说,债务人还有钱,债权人先得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如果没有行使去哪里,在这个责任范围内不要偿还。
你比如说。
债权到期后,一般保证人跟债权人说,债务人还有5块钱,而总共债权有10块,债务人还有5块钱,债权人先得问债权人要这5块钱,如果没有行使责任,那么一般保证人就在这5块钱内免除保证责任。
明白没?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关于一般保证

2.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区别:保证人债务清偿期、保证期

清偿期针对的是债务人,在清偿期过后债务人未及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是保证期

3. 请解释一下合同法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以及适用范围

一、关于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实际上也就是民法理论上讲的补充责任保证。补充责任保证包括代为履行的保证和代为赔偿损失的保证。代为履行的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如果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才可要求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保证人没有条件代替债务人按主合同标的履行,就需要以代为赔偿损失来履行保证义务。代为赔偿损失通常用金钱来进行,亦可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以实物折价、财产权利转让等方式进行。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这种保证中,保证人享有自己特有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所谓的先诉抗辩权,系指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而得不到满足时,才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拒绝履行。现代各国立法也都规定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从而使保证人处于第二债务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有四种方式:1、债权人必须证明已向主债务人实际执行而无效果,否则,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旧中国的民法和瑞士的债务关系法均作了这样的规定。2、债权人必须对主债务人进行诉讼上或诉讼外的催告,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如奥地利民法;日本民法还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前必须先向主债务人催告,催告后若保证人证明主债务人可以履行前,债权人必须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否则,仍可拒绝履行。3、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出具证明可以向主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文件,并将担保该请求的权利转交给保证人,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如前苏联民法典。4、一些国家法律又规定,如果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成立后,主债务人住所、营业所或居所有变更,致使债权人向其请求清偿发生困难;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根据情况推定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不得提出先诉抗辩权,如德国民法典。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⑴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⑶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代为履行特定标的比如代为供货、代为运输、代为保管、代为供电等,在实践中不多,也不太现实,归纳起来,还是以约定承担代为履行金钱义务或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保证居多。这是因为,经济合同多种多样,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要求保证人有必要的财产实力,而且必须具备特定的履约能力,如履行运输合同要有运输能力,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等条件。如果要求保证人必须承担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那么,保证人只能在具有履行该合同能力的单位中选择,这样势必将保证人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这样不仅不利于经济交往的开展,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不现实。比如在购销彩电合同中,保证人承诺供方向需方如约供应彩电,否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说这是典型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人将承担的是代为履行责任,然而,如果保证人是彩电生产企业,那么它的保证义务是能够完成的,但如果它是银行的话,银行又没有经营彩电的范围,就恐不能尽到这一保证责任。这时,在作有利于债权人──需方解释的前提下,就应当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释为代为偿还金钱责任,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此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不论是代为履行或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均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是应当予以明确的。  
 
  二、关于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比如甲公司为确保乙公司合同债权的实现,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如丙公司不依约履行偿付义务,则由甲公司无条件偿付,并可单独诉讼。这种约定显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到期丙公司不依约履行债务,或乙公司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不予理睬或暂时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乙公司可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并可就保证责任纠纷单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异同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请解释一下合同法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以及适用范围

4.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求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有民事责任的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例

是想理解或考察以下条款吧?
《担保法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与乙签订一租赁房屋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租赁乙的5间房屋储存货物,且不得用于其它目的。租期1年,租金5万元。丙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为甲向乙作了抵押。合同签订后,甲私自将租赁房屋的其中两间用作生产,对房屋破坏较大。乙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虽然解除了,但甲因为违约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丙也要在这个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 cpa经济法合同法总则一道选择题

你好:
是无效的。
可以质押的物品有动产和权利两种。
具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进入市场拍卖或变卖的动产可以拿来质押。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其他不可转让物不能作为动产质押。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所以是无效的。

cpa经济法合同法总则一道选择题

6.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

1.不是取决于法官。要约,有自己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被告的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这里只有标的物,其价款和数量都不确定,即内容不确定,所以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是希望看到函电的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如果这题中没有说\"将派人前往购买\",也仍旧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因为被告的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这里只有标的物,其价款和数量都不确定,所以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7. [CPA经济法 总同法总则]关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

第一条指的是主合同,当主合同无效后,担保合同随即无效,此时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这几条都是强调合同无效后过错方所承担的责任,对于涉及恶意欺诈、故意隐瞒的情况,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CPA经济法 总同法总则]关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

8. 经济法中合同的一般条款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常见的合同基本上都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
(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