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2024-05-18 03:25

1. 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桓台、高青、沂源3县,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第三条 凡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买卖自愿的原则,坚持分期分批、有计划地批准实施的原则。第二章 售房的范围、对象及购房限额面积标准第五条 优惠出售的公有住房,以成套的单元式楼房住宅为主。凡产权无纠纷,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成套的、独用的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售。第六条 对已列入日程改造规划区内的住房、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权不清尚有争议的住房、外产以及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保存价值和市、区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等,不得出售。第七条 家住城镇,具有本市正式城镇常住户口的,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单位分配住房条件的一般收入职工家庭,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优惠购买住房。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新分配住房(含腾空的旧公房),应先售后租。购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目前必须是现住房的承租人。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共用墙体以中心线为准。楼房外廊和楼梯的建筑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归住房产权人所有,不另行计价。第十条 优惠购房限额建筑面积标准。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住为目的,以户计算,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
  限额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购房以承租人夫妇双方享受待遇高的一方核定。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5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9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上浮50%。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知识分子,由其所在单位参照鲁发(84)21号文件精神执行,超过限额建筑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收房款。市场价逐年测算,定期公布。
  优惠购房限额建筑面积标准,适用于本《实施意见》出台前的住房,不作为今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微利价和市场价。
  向高收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一般收入家庭售房,实行微利价。根据目前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向一般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标准价。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微利价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微利和税金等8项因素。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组成。
  微利价、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算,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 1994年我市优惠出售的公有新住房负担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砖混一等283元;砖混二等218元;抵交价179元。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竣工并已租用的住宅,按购买当年同类同等新房的负担价乘以成新率计算,每年折扣2%,最高不得超过负担价的40%。
  购买旧公房抵交价给予适当折扣,根据使用年限,每年折扣1%,最高不超过新房抵交价的20%。
  出售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最低限价(不含付款优惠),楼房100元,平房80元。第十五条 已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的出售单价,分别按住房实际售价的40%和20%计算。
  地下室、储藏室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的30%评估确定。第十六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首次购房优惠。本办法实施3年内职工首次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10%的优惠,以后每年减少2%,5年后全部取消。
  (二)工龄折扣优惠。1994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2.80元,工龄折扣总额按职工购房时夫妇双方的实际工龄合并计算。
  离退休职工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因公死亡职工的工龄,从其参加工作到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病亡职工的工龄按病亡时的实际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其实际工龄增加30%计算。
  (三)付款优惠。职工优惠购买住房,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
  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实际售价的20%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给予实际售价2.5%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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