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2024-05-05 18:06

1. 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融资借款股权质押可以吗
股权质押不是贷款,但如果是为出质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可以视为贷款。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而股权质押贷款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二、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怎样维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即股权质押登记非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求;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可以将有关材料带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
三、公司可以质押股权吗
在我国企业法人股东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2.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
1、股权需要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一、股权质押需登记吗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公司股东的股权办理质押过程中,须注意两点,一是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二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二、股权质押爆仓是指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爆仓是跌破质押的平仓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担保,若对方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爆仓就是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将要低于贷款的金额,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将股票卖出换回现金。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极容易产生爆仓,爆仓会导致股东的股权会被质押机构抛售而出保证质押机构的利益。极容易导致股东的利益收到损失,严重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者重整。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一、股权已经质押偿还债务,是否可以查封土地
股权质押与可不可以查封土地是没有关系的,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符合保全条件的,法院可以作出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4.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一、股权质押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吗
股权质押合同不一定属于民间借贷,股权质押合同也有可能是为银行借贷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另外,对 合同的内容 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 ,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 (2)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6.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股权质押 生效条件具体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 是一种要式 合同 。我国 担保法 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另外,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 债务 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禁止在 质押 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 动产质押 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 债权 未获得清偿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票。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折价买给质权人。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给质权人,此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   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   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 合同生效 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由此可见,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权质押不以纸质的股票凭证的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是以登记为要件。原因是既然没有质物转让的可能,也没有权利凭证转让的可能,那么借助登记是必要的。登记之后实际上就实现了将股票交易冻结的结果,因此设质人将无法将设质股票进行交易,从而有效的预防了设质人私下交易股票的可能。   股权的质押在偿还债务以及资金的筹集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所以有关的当事人会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处置,这样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有着较强的实际意义,所以对于真实的情况,有关的当事人需要自己清楚其中的法律约束条件。

7.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生效要件:1、具有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2、转让人依约交付股权;受让人依约支付价款;3、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8.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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