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

2024-05-13 20:10

1.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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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

2.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得来。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14项:
  1、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3、工薪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a.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c.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d.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e.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f.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g.独生子女补贴;
  h.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i.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作薪金支出的项目。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a.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制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工资支出的检查,应特别注意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额,不得列支,由企业用税后利润解决。反之,如果纳税人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只能据实列支,不能用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4、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5、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6、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在检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a.此处的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并不是全部算的,必须先按照发生额乘以60%后,看这个乘出来的金额是否达到营业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8、提取折旧费
  检查纳税人计折提旧费是否合理,必须了解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应以原价为准。企业一般不得按重置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h.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a.房屋、建筑物;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a.土地;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g.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h.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i.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如下:
  a.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订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9、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a.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c.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d.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应当予以调整。
  10、租赁费
  税法规定,只有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允许直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视同购置固定资产,不直接减除租赁费,而是按资产实值折旧摊销。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按企业所得税折旧年限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而可以假定,经营租赁的租赁期短于5年,并且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财产。
  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应注意的是,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决定租赁费可否直接扣除,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作为融资租赁:
  a.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即租约中包括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c.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赁期达到资产的经济寿命的3/4(75%)以上,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d.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和税款减免金额。所有权最终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4条,具备任何一条即为融资租赁。
  对于经营性租赁,承租方只能列支资金,而不允许对租入资产进行折旧;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只能列支折旧费用,不能将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11、坏账准备
  所谓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f.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国际通常做法是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再核销冲减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备抵法。
  在企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计提比例,对坏账损失的实际冲销应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核查认定。而对采用直接核销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必须仔细核定其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只能冲减管理费用。
  12、其他扣除项目
  对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税法有如下规定:
  a.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生活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b.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c.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d.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14、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 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八、各种赞助支出。九、国债利息收入。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衍生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4. 主要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有: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2、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3、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5. 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八、各种赞助支出。九、国债利息收入。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衍生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6. 哪些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

你好【摘要】
哪些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提问】
你好【回答】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回答】

7. 年底,哪些项目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进入税务审核阶段。由于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一环。这不仅是企业汇缴应做的功课,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不仅涉及财务处理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从税务审核的情况看,有的企业重税款计算、轻纳税调整,导致财务处理不正确,也影响企业纳税的真实性,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重视。纳税调整主要涉及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大项目。
收入类项目

(一)延迟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但有的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不完全正确,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的现象,企业汇算清缴中又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例,某企业2010年发生发出商品应收账款120万元,会计上没有及时确认为收入,也没有确认为纳税收入,造成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二)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将产品给客户试用,账务上列作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在账务上列作管理费用。例,某企业将80万元(成本63.8万元)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未作视同销售收入,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属于征税收入。例,某招商引资的企业2009年获得政府奖励160万元,企业认为政府奖励是财政支付的,缴税也是缴给财政,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作纳税调整。

扣除类项目

(一)不合规票据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有的企业用不规范的票据甚至以假发票、白发票等列支成本、费用,有的开支没有明细资料作为凭据,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但未调整。例,某企业用发票抬头为另一企业的发票列支管理费用2.7万元,汇缴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二)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例,某企业2010年计提工资230万元,实际发放190万元,企业将230万元列入工资总额。多计提的230-190=40(万元)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有的企业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在费用中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类项目

(一)当期不能列支的资产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资产折旧、摊销,有的跨几个年度,资产计税基础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有的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例,某企业2009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未能取得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但企业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并在税前列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处理的自行计算扣除损失不报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例,某企业2009年因洪涝灾害损失资产30万元,由于当时未取得相关证据,没有在税前列支,2010年取得相关证据,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报批而自行计算扣除,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三)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有的企业资产报损申请报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年底,哪些项目需要纳税调整

8. 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哪些项目?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应调整的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5.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
6.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7.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9.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10.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11.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
12.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13.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14.粮食白酒的广告费;
1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限额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1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17.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二、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折旧或摊销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的差额部分);
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
4.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中不包括应收票据,因此,应将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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