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农民如何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2024-05-10 03:04

1. 广东清远农民如何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因为现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全面展开,要看你的所在地是不是试点,如果不是的话还不能办理。如果是的话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并且没有参加工作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话,你就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广东省的政策是这样的:(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 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要参加的话你到当地政府去咨询办理就可以了。

广东清远农民如何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2. 清远市养老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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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1818元、缴费率:22%,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2248元、缴费率:8.5%,单位6.5%、个人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613元、缴费率:单位0.6%、个人0.6%;失业保险:2248元、缴费率: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生育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每月按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划入,单位缴费的4.5%为统筹基金。

3. 清远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1818元、缴费率:22%,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2248元、缴费率:8.5%,单位6.5%、个人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613元、缴费率:单位0.6%、个人0.6%;失业保险:2248元、缴费率: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生育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每月按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划入,单位缴费的4.5%为统筹基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清远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4. 清远市养老保险标准

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1818元、缴费率:22%,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2248元、缴费率:8.5%,单位6.5%、个人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613元、缴费率:单位0.6%、个人0.6%;失业保险:2248元、缴费率: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生育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每月按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划入,单位缴费的4.5%为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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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远市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1818元、缴费率:22%,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2248元、缴费率:8.5%,单位6.5%、个人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613元、缴费率:单位0.6%、个人0.6%;失业保险:2248元、缴费率: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生育保险:2248元、缴费率:1%,单位1%、个人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每月按单位缴费2%和个人缴费2%划入,单位缴费的4.5%为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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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6. 清远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未?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这是记者从市劳保局昨天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新闻座谈会上获悉的。 

  今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在本市全面实施。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不同的是,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个人账户资金的基础上,增加了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

  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有二

  昨天,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发布了“新农保”的实施细则。据了解,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领取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二是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已年满40周岁的女性,不受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限制,只需每年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5种特殊人群保险可衔接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市劳保局还制订了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RJ060RJ227

  新闻链接

  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领取新保险待遇有何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7. 广东清远农民如何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广东清远农民如何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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