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就业保险

2024-05-07 23:02

1. 什么叫就业保险

大学生就业保险概念是指以投保人(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没有就业(这个就业包括考研和出国成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业务。
       就业是指一次就业(不包括创业)。
       投保人的条件,一是应该有就业意愿;二是投保人没有就业是由于客观环境,自身条件以及就业意向等因素造成。
       投保人毕业后一定时期未就业的,学生个人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取得生活支出和求职支出的资助,以此减少家庭负担,减少焦虑情绪。

什么叫就业保险

2. 什么是就业保障金

亲您好,就业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为就业保障金哦,您好,以上是小编给出的答案😊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麻烦您对我的服务进行赞呀☺️您的赞是我前进最大的动力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什么是就业保障金【提问】
亲您好,就业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为就业保障金哦,您好,以上是小编给出的答案😊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麻烦您对我的服务进行赞呀☺️您的赞是我前进最大的动力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3. 就业保障金是待业保险金么

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待业保险叫失业保险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就业保障金是待业保险金么

4. 失业保险金是指什么意思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就业保险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就业保险,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就业保险金是什么意思?

6. 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就业保险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拓展资料】就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保障的实施主要依靠失业保险来保障。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具有强制性特征。也可以说失业保险属于一种转移支付的形式。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劳动保险。在1922年 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把实行劳动保险作为工人运动所要争取的目标之一。1930年以后,劳动保险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8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该地区的部分产业部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区和全国铁路、邮电等产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待遇,因工负伤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残废和疾病、非因工残废待遇,退休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1956年前后,国家对个体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一些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都实行或参照实行该条例。1958年和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待遇进行了两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职工退休办法成了单独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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