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

2024-05-17 18:41

1.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新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实行,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笔者用一个具体案例,针对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予以阐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各负一半责任。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9万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90000÷(2-1)=90000元
 
 
  
 
 2.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000÷(2-1)=8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乙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5000÷(2-1)=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4.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90000+8000+2000=100000元
 
 
  
 
 (二)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3000÷(2-1)=3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            @2019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

2.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交强险赔偿案例有哪些?根据交强险的赔偿法范围还有赔偿金额来看,最高的时候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近110000的保险金额,再加上进行的医疗还有精神赔偿,这样一笔钱对于受害人和家属来说是一种安慰,同时也能够尽快的帮助缓解受害人家庭和肇事司机之间的紧张气氛。
 
  
   交强险理赔案例一:醉酒驾车不理赔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理赔案例二: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交强险理赔案例三:交强险变更,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理赔案例四: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问题解答 
  【问】什么时候用到交强险呢?
   【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在发生车祸之后一定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报警,安抚伤者,保护现场,因为你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警给你的定性,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说事故之后逃逸,强险也不会赔付。
 
  【问】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多呢?在什么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问】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可以吗?
   【答】(一)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强险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就是说,二手车在买卖后,交强险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这种情况,是可以不办理交强险的过户。
   (二)若没有交强险没有随车原则,即不会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新车主在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定不要忘了将交强险更换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赔上的麻烦。

3.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交强险赔偿案例有哪些?根据交强险的赔偿法范围还有赔偿金额来看,最高的时候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近110000的保险金额,再加上进行的医疗还有精神赔偿,这样一笔钱对于受害人和家属来说是一种安慰,同时也能够尽快的帮助缓解受害人家庭和肇事司机之间的紧张气氛。
 
  
   交强险理赔案例一:醉酒驾车不理赔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理赔案例二: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交强险理赔案例三:交强险变更,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理赔案例四: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问题解答 
  【问】什么时候用到交强险呢?
   【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在发生车祸之后一定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报警,安抚伤者,保护现场,因为你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警给你的定性,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说事故之后逃逸,强险也不会赔付。
 
  【问】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多呢?在什么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问】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可以吗?
   【答】(一)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强险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就是说,二手车在买卖后,交强险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这种情况,是可以不办理交强险的过户。
   (二)若没有交强险没有随车原则,即不会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新车主在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定不要忘了将交强险更换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赔上的麻烦。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2019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4. 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

本案涉案标的比较小,诉讼处理费时费力。建议你通过协商处理。
对方要求你把资料给他当然可以不给,但是受害人可以和对方一起到对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支付到受害人账户。如果有对方当事人在场并签字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的。
如果起诉处理的话,可以将对方驾驶员和车主作为列为被告,对方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

5. 交通事故强险赔偿

1,你是全责,应当全额赔偿对方,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保险的走保险,保险不足以赔偿的,由你补充赔偿。
2.,应该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3,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对方为了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对方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对方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对方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对方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对方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4,你没有垫付义务,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凭正规票据向你索赔。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或不合理要求等,你可以拒绝。

交通事故强险赔偿

6. 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可以这样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交强险赔偿的费用包括: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7.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

关于 交通事故 交强险赔偿 的答案如下, 交强险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 限额、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1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具体费用类别详解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交通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 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 5 另外,交强险索赔时,还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手续,所以应确保材料的齐全,以免丢失给您的理赔造成不便。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

8.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之二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之二                             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新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实行,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笔者用一个具体案例,针对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予以阐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甲车负全责,乙车无责,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设甲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乙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乙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乙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3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乙车对甲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甲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之二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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