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担保能否有效

2024-05-06 08:20

1. 非法集资担保能否有效

一般是无效的。
1、如果是在非法集资中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因此担保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双方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3、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一、私下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私下担保有法律效力。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依法设立的担保协议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就有效。
二、民法典中有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吗?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抵押合同可以有主合同吗
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主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法集资担保能否有效

2. 非法集资担保是否有效?

一、集资诈骗合同无效
即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二、相对无效
。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区分情况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且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论。第一,刑事判决生效在前、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如讼争的民间借贷已被认定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民判决发生矛盾冲突,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第二,民事判决生效在前、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第三,刑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与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实并不重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无效。第四,对构成集资诈骗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考虑认定其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以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与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雷新勇认为,经济犯罪是否能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订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区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其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即属此类;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因其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则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款来认定双方交易行为的效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属此类。

3. 非法集资担保是否有效

一般是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是在非法集资中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因此担保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法集资担保是否有效

4. 担保非法集资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是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是在非法集资中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因此担保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在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自己被诱骗,造成经济损失。遇到非法集资要及时的报案。
一、签了不盖骑缝章合同有什么效力?
骑缝章主要是避免合同内页被更换,导致合同内容变化,对效力上没有任何影响的。由于合同内页不会涉及到每一页都有手工填写部分,遇到全部打印的内页,很容易被造假更换,所以加盖骑缝章,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保障。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也就是说不盖骑缝章合同也是有效的,但盖骑缝章的作用是防范风险。因为加盖了骑缝章,合同整体展开可以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因此可以防止对方更换合同内容、防止对方否认合同内容,并避免因更换合同内容或否认合同内容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争议和损失。
二、集资诈骗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构成集资诈骗罪时,应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也得到了一些学者、法官的支持。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认定,在实务上与刑事程序所确定的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的法律思考便不仅仅只限于民事领域,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应当延展至刑事、民事两个程序。这对于律师服务的效果,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至关重要。因为债权人、担保人的利益诉求往往与民事利益关系密切,却对刑事程序的罪与刑关切不足,双方具体的争议需要法院裁判解决。因此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通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终结,而人民检察院也以此罪名审查起诉。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有效的质疑,一审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案,被告人面对罪轻的判决自然不愿上诉,于是案件进入到民事程序,此时当事人很难提起再审申请改变既定的罪名。由此可见,在刑事一审之初,律师或者当事人能够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恰当的理由,控诉犯罪或者为被告人辩解,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最终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意义极其重大。
法律认为涉案之初,公安机关出于侦查的时限以及取证难度考虑,通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到时若发现有集资诈骗嫌疑,还可改变涉案罪名延长侦查期限。但正因为这样的司法惯例,律师以及当事人应当果断及时搜集相应证据、提出合适的控告,在刑事程序就将案件事实查清,可大大降低案件处理的风险,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涉嫌非法集资立案后受害人可以起诉吗
最好是先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发现自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众,发现自己因非法集资被骗,却持借据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保全。一般来讲,此类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及时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毕竟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手段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骗资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严厉一些,效果也会好一些

5. 担保非法集资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是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是在非法集资中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因此担保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在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自己被诱骗,造成经济损失。遇到非法集资要及时的报案。
一、集资诈骗合同无效
即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二、相对无效
。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区分情况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且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论。第一,刑事判决生效在前、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如讼争的民间借贷已被认定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民判决发生矛盾冲突,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第二,民事判决生效在前、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第三,刑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与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实并不重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无效。第四,对构成集资诈骗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考虑认定其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以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与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雷新勇认为,经济犯罪是否能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订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区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其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即属此类;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因其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则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款来认定双方交易行为的效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属此类。

担保非法集资有法律效力吗

6. 非法集资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一、非法集资的 担保合同 有效吗? 非法集资构成 刑事犯罪 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 借款合同 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准许,不得从事商业银行特有的吸储信贷业务。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有 债权人 的财产。借款合同作为非法集资的外在表现,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整体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单个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样确切无疑地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当地阻碍了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控。立法者刺破非法集资的面纱,揭开其 民间借贷 的伪装,表明了其对债权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坚定立场。立法者既然选择了对该行为进行刑事打击,那么留给司法者的空间就是谨慎司法、被动司法,不宜以“化整为零”、“各个击破”的方式来处理刑事犯罪下的 民事责任 。 2、处理具有担保情形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者在利益衡量时应坚持保守与中立,不宜过于能动,否则容易导致权益保护的失衡。 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我们完全能够为非法集资利益主体找到恰当的纠纷解决规则。比如否定 借贷合同 的有效性,必然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 ,债权人可以根据《 合同法 》第58条之规定,主张返还其本金,或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既简洁明确又公平合理,债权人只需提出诉求即可, 债务人 若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债权人的过错。 舍此之外,《 担保法 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8条同样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 担保人 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上详加规定:主 合同无效 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并不能免除担保人赔偿责任,只有当担保人无过错时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担保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责任,只不过其承担责任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 债务 的1/3。如此,在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赔偿,以及担保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1/3以内责任获得相当程度的补救。这在事实和情理上是客观公正的,因而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获得了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在民事 诉讼 中,法律自当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司法不能过于能动,保护一方利益而致他方利益于不顾。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利益诉求,自然应当举证证明,而不能由法官代劳,更不能由司法者随意改变法条的本意。司法能动的发起或者说法官造法,应当在被动司法的保守与中立使得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明显不公之时,才有其发挥的余地。 3、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不能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更为充分。 必须承认的是,当担保合同因自身瑕疵而归为无效时(单独考查担保合同效力),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认识基本一致。他们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从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1/3,并不适用于担保合同自身无效的情形。比如担保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欺诈债权人、担保人与债务人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而与债权人缔结担保合同等,担保人的责任不应当只限定于1/3,应视其具体过错程度,有可能需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能体会到立法者对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担保人的利益同样有着体系性完备的保护,而且此种保护是建立在平等责任分配、具体过错程度认定上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活动而直接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市场中的正常规范秩序,而且公民一旦与非法集资相联系之后肯定会对其合法的财产造成伤害,所以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活动的担保或者借贷合同都应该是无效的。

7. 担保非法集资有法律效力吗?

一、担保非法集资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是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是在非法集资中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因此担保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在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自己被诱骗,造成经济损失。遇到非法集资要及时的报案。   二、集资诈骗 合同无效    即认为 刑法 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 法规 定,必然也符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效合同 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 证人 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 保证合同 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 民事责任 。   三、相对无效    。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四、区分情况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且 民事纠纷 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论。第一,刑事判决生效在前、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如讼争的 民间借贷 已被认定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民判决发生矛盾冲突,在民事 诉讼 中一般宜认定 借贷合同 无效。第二,民事判决生效在前、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第三,刑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的 刑事犯罪 事实与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实并不重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无效。第四,对构成集资诈骗的 民间借贷合同 ,可考虑认定其为 可撤销合同 ,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以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与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 担保合同 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 连带责任保证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 担保人 的民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雷新勇认为, 经济犯罪 是否能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订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区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其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应确认为无效, 合同诈骗 、集资诈骗即属此类;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因其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则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款来认定双方交易行为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即属此类。   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行为,如果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违法的行为就会上升为犯罪的行为,很多人都知道担保的意思,就是为借款人等在 银行贷款 或者是 个人贷款 的时候,进行担保,如果有不还款的行为生,担保人承担连带的责任。

担保非法集资有法律效力吗?

8. 非法集资担保人还需负责任吗

法律分析:如果担保人是被债务人欺骗进行担保的,担保人不对担保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要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意见》 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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