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

2024-05-21 02:57

1.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所以其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

2. 外商投资企业定义

正文: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举办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种形式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与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就是外资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自己获得利润,自己承担风险;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却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了共同点外,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一、外资企业持股比例多少享受政策优惠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5%的外资比例的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优惠。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4.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5. 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性质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性质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地,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三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二是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其三是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如果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资股东转让给国内股东需要缴纳10%,另一种是外资股东所得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务处理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面对着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两方面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机构股东(本文中暂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但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本身一般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也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因此,外方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通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d)。而外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集体合同的具体特征
(1)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集体合同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2)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五、融资租赁的具体特征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特征有: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租期结束承租人可以留购或者退租。
六、租赁合同的具体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性质

6. 外商投资性公司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吗

外商投资性公司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的,但如下情形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
2、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3、其他情形。
一、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2.《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4.《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
三、涉外刑事诉讼国内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具体如下:
1、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

7. 外商投资性公司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吗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根据法律的属地管辖原则,理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受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吗

8.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否适用中国的涉外法律

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根据法律的属地管辖原则,理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受我国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