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介绍

2024-05-05 06:33

1.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介绍

新菜地开发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介绍

2.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资金使用计划批准后,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新菜地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然后由农业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有关规定不适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银行有权拒付。

3.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

新菜地开发,关系到我国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食品的供应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应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新菜地开发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

4.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基本内涵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为了稳定菜地面积,保证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集体所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征地手续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开发、补充、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费用。

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依据

6.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办法

 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数的多少,分为三种:①,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每征用1亩菜地,建设单位应交纳7000—10000元人民币;②,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之间的,每征1亩建设单位应交纳5000—7000元人民币;③,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每征1亩建设单位应交纳3000—5000元人民币。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交款额确定办法:以建设征用的菜地亩数乘以规定的纳费标准。根据办法规定要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之前,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机关的缴款数额和期限,持缴款通知单,向所在市的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统一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借银行的收款证明拨付菜地。

7.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1)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的全部耕地。
  (3)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1)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 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2)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和中、小学、幼儿园建
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用地单位可以按前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3)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五千元;使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
  (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使用菜地的,每亩缴纳一千元。
  (5)临时占用菜地超过六个月的,分别按本条(1)至(4)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第五条 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区、县财政局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地。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按季将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属市农工商总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转拨。第七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1)市、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2)列入市、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3)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4)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5)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贮藏保鲜。
  (6)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第八条 使用菜地基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拨付:
  (1)属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分别报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审查批准,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一次使用或单项使用菜地基金三十万元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2)属市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市农业局按季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3)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批准的菜地基金使用计划拨付款项。第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林)局应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菜地基金的使用,以短期低息或无息贷款为主,市、区、县无偿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度使用菜地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农工商总公司的菜地基金专户。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或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加收一倍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的基金的,通报批评,没收其全部违章使用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局确定。已经确定为菜地的耕地,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一)征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3万元;征用其他菜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等)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按前项标准的50%缴纳。
  (三)临时占用菜地超过6个月的,分别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50%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第五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代征菜地基金的工作。
  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征收;远郊区、县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核拨菜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拨地手续。第六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市和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列入市和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四)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五)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储藏保鲜。
  (六)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第七条 菜地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认真做好菜地基金征收工作,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菜地基金收入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所征收的菜地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每年应代编下一年度菜地基金收入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批复有关预算。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菜地基金支出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菜地基金收入决算草案。第八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依照财政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和编报业务费预决算草案。市财政局每年在菜地基金征收额2%的限额以内作为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拨付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蔬菜生产、经营、科研等发展的需要可以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申请使用菜地基金,并签订菜地基金项目合同。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的;
  (二)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
  (三)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基金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6〕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