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2024-05-09 09:28

1. 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2016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1.门诊急诊待遇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2.住院医疗待遇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3.大病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大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费用大病保险报销50%,事后由参保人员至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2. 上海医保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上海医保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医保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4. 上海住院医保怎么算

报销材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3、上海银行医保认同卡或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借记卡4、具体情况如下:(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还应携带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还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5、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6、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障对象第一条1、单位团体参保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2、社区参保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为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等社保中心打印的相关证明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第三条参保时间1、单位团体参保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2、社区参保对象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但应提供“养老金核定表”)。保障费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207元/人(未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222元/人)。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2013年六月份或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到社区参保,2014年起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新退休人员除外),缴费标准如下:(1)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参保、在2013年6月以后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2)自2014年起以下三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①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以后首次参保;②在2013年6月以后各个年度的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之内的六月份未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上述两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注:n1指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③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2)注:n2指从2013年起计算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222元/人。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保障期限第六条1、单位团体参保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2、社区参保对象保障期限为1年或1年之内:(1)六月份参保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当年6月2日零时起到下一年度的6月1日24时止。(2)社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零时起到一周年之内的6月1日24时止。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保障责任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以下简称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4、家庭病床治疗。第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第九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第十条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万元。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十四条1、单位团体参保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2、社区参保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日统一为6月1日,必须在六月份到工会服务点办理续保手续(已办理代扣款手续者,本会在扣款到帐后续保生效,本人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未扣到款者,在当年6月份应交现金续保,次年仍继续代扣款,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除外责任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类自负费用;5、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七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零星报销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县)或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3、尿毒症患者因各种原因住院都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其他患者不需要提供);门诊大病必须提供门诊大病回执;家庭病床必须提供建床、撤床证明;4、申请给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本市养老金账户复印件。上述养老金帐户之外,被保障人还可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上海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包括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到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提出申请。第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帐户内。第二十条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信息变更第二十一条1、单位参保信息变更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2、社区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社区参保人员在参保后,若发生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者,本会如按原联系方式与之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其他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保费。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上海住院费用医保报多少

上海大病医保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4.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住院费用医保报多少

6. 上海医保 总额预付

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手段,加大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对医院进行预算精确化管理,探索总额预付制是改革的大方向。如何在总额预付制的探索中,充分考虑中国国情,趋利避害,是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正确认识“总额预付制”总额预付制是指在一定医疗保障制度下,付费方根据服务人群或者覆盖的地理区域,经过测算向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支付一揽子费用的方法。实际上有多种应用方式。可以是整个的系统,如英国将其应用于整个NHS系统;可以是地区范围,如加拿大和中国台湾;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系统,如美国将其应用于退伍军人系统;可以在一个医疗机构。在国外,医保不仅可以支付给医院,也会直接支付给医生。因为国外是个体行医制度,而且医保所支付的对象往往不是指单个的医生,更多的是指一个医生团体,他们内部会有约定俗成的协商分配制度,支付到医生头上的额度与其实际服务的额度不会差距太大。总额预付制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是简单地给一个定额。根据一定的情况,可能是预支付一部分,然后根据服务需要和工作进度,定期预付一定数额,到一定期限(通常是一年)再进行结算。实际上,结算时也有多种情况,有的是固定的,不管实际发生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还有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对超出部分进行合理分担,对余额酌情收回一部分。也有的是对预算的资金数额,划分可变的和固定的条目。对于可变的条目,如果出现超支,资金提供者仍然会提供额外的资金;对于固定的条目,如果出现超支,服务提供者要承担额外的资金。总额预付制仅是多种支付手段的一种,因此,它不可能作为唯一的支付手段,而往往根据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的情况同其他支付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制度设计应趋利避害总额预付制是利弊特点都很突出的结算办法。简单说,总额预付是把“双刃剑”,其优势在控费方面最为显著,但是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因为这种控费压力向下传导,在医疗机构和医生同患者的博弈中,弱势的一方永远是患者。因此,要理性分析实施总额预付制所需要的条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要有基础数据和历史数据,做科学测算,这是实施总额预付的基础条件。二是对服务的质和量要有保障。实施总额预付制必须对诊疗标准有很好的把握,对一个疾病的诊治要有统一的标准,否则总额预付就成为儿戏了。国外医疗机构往往是与一个地区,一定的居民和患者进行绑定,而我们医疗机构的服务量很难把握。如果对量没有很好的控制,总额预付也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三是病种结构问题。要保证对各类患者都要公平对待,不能挑肥拣瘦,否则就会带来医院或者医生选病人,拒收疑难重症或拒收有医保患者的情况。所以,质、量和病种结构如果没有很好把握,总额预付制就容易跑偏。由此可见,总额预付制是一项对基础管理要求很高的管理制度,不能草率实施。对基础管理要求很高一是要对管理基础进行评估,对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需要分析总额预付制运行的条件,对医疗机构服务的“质”、“量”、“病种结构”进行及时、有效的把握和监测,看其具不具备实施条件。实施总额预付,对医院的诊疗规范、相关配套措施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要实行总额预付制,没有好的管理基础是没法做的。二是寻求“医”、“患”、“保”三方利益的平衡机制。总额预付制最理想的结合点就是医院方面既能把不合理医疗费用挤出,又能保障合理需求。对患者而言,保障合理就医就是重点,在费用约束不够的条件下,可能被过度治疗;实施了总额预付制之后,合理治疗可能受到抑制。对于保方而言,通过总额预付制,把不合理的费用增长控制住,避免浪费,就达到了目的。如果找到这种结合点,总额预付就有了合理可行的基础。三是确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总额预付制是对综合管理要求比较高的一种付费方式。如果是按病种付费,只要管好医院端就可以了,而总额预付制就不仅涉及医院,而是对供需双方的情况都要了解和监测得很清楚。比如,为了避免医疗机构推诿病人,对医院的转院率、住院率、病人病种结构等都要有配套指标要求,从质量方面来讲还要求有完善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等与之配套。四是总额预付不是简单地把总额确定就完了,而是从确定总额,到执行,再到评估反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没有很好的实施监控,一年的定额半年就花光了,追加不行,不追加也不行,势必造成矛盾,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实施全过程的监控是必不可少的。五是总额预付制是一种支付办法,但不能单独应用,还要和其他付费方式相结合,在不同情况的地区实行不同的支付组合方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上海市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钱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报销范围1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在职职工住院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2退休人员3非在职退休人员4大学生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不予报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3、资料完备报销材料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留院观察费用报销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销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报销地点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电话:(021)5035396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电话:(021)54135063长宁医保中心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电话:021-52065400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南宁路99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电话:021-50567061电话:021-64164870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电话:021-63215132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电话:021-52804754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赤峰路352-356号电话:021-5588814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电话:021-65890960上海市医保中心地址:康定路805-807电话:021-62554838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市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钱

8. 上海住院费用医保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1、持医疗保险手册
2、医院医保办登记
3、审验证卡
4、交住院押金
5、住院
6、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
7、现金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
8、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9、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