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藏干部提职的规定

2024-05-18 14:30

1. 援藏干部提职的规定

      援藏干部的选派条件是:政治上靠得住,思想政治素质过得硬;身体健康,适应高原环境,能坚持长期在藏工作;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援藏干部既可以是现职级干部,也可以是符合提任条件的下一职级干部,特别是要注意选派各级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西藏干部(以下简称援藏干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援藏干部在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部援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藏干部,是指按照中央确定的“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方针,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计划,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选派到西藏执行援藏任务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负责选派的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派出单位)与西藏共同管理,以西藏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援藏干部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各有关地(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藏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受援单位对援藏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充分发挥援藏干部的作用。      第五条 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援藏干部领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援藏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并积极协助当地党委(党组)做好援藏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和地(市)党委汇报有关情况,西藏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工作。      第六条 援藏干部应自觉接受受援单位的领导,按照“突出重点,深化内涵,谋划长远,讲求实效”的援藏工作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维护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双重责任,切实做好援藏工作。      第二章 轮换交接      第七条 援藏干部定期轮换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安排进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地(市)、本单位援藏干部的具体轮换工作。      第八条 援藏干部轮换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工作交接。轮换前,援藏干部应向受援单位的直接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交接工作,汇报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或本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当前负责和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轮换时,本批援藏干部还应向担任本受援单位同一职务的下一批援藏干部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援藏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地(市)党委和区(中)直单位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交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援藏干部领队和援藏县(市)委书记应提前进藏介入受援地工作,熟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借鉴上一批援藏工作经验,初步理清工作思路。 第九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限为1至2年的,按自治区与派出单位商定的在藏工作期限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并积极协助当地党委(党组)做好援藏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和地(市)党委汇报有关情况,西藏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工作。      第十条 援藏干部应自觉接受受援单位的领导,按照“突出重点,深化内涵,谋划长远,讲求实效”的援藏工作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维护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双重责任,切实做好援藏工作。      第三章 轮换交接      第十一条 援藏干部定期轮换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安排进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地(市)、本单位援藏干部的具体轮换工作。      第十二条 援藏干部轮换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工作交接。轮换前,援藏干部应向受援单位的直接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交接工作,汇报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或本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当前负责和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轮换时,本批援藏干部还应向担任本受援单位同一职务的下一批援藏干部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援藏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地(市)党委和区(中)直单位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交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援藏干部领队和援藏县(市)委书记应提前进藏介入受援地工作,熟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借鉴上一批援藏工作经验,初步理清工作思路。 第十三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限为1至2年的,按自治区与派出单位商定的在藏工作期限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安排,由地(市)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与有关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协商进行,并在轮换前将商定的轮换工作安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援藏工作返回派出单位的,地(市)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并报请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抄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鼓励表现优秀的援藏干部特别是县委书记延长援藏期限或调入西藏工作。

援藏干部提职的规定

2. 内地援藏干部一般期限是几年能调回内地?

没有规定几年,但成为援藏干部过程和结果都是事先确定的。



援藏干部的选拔由有援藏任务的各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省直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地市具体承担,根据受援地区的岗位、职位需求确定具体选拔范围,其中省直单位选派一部分、各地、市选派一部分。
援藏干部人选采取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在广泛发动干部自愿报名和组织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援藏干部的条件择优选拔。
援藏干部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基本都有派出单位或派出组织负责。受援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的黄南自治州、甘肃的甘南自治州等)给予援藏工作补贴。

3. 最新援藏干部待遇的规定

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最新援藏干部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