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2024-05-04 02:43

1. 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风险: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对策:一、推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二、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
          三、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义务
需要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重新进行考量:
一、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进行审慎的考量
 二、推进《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的修改 
三、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并明确其投资权限 
四、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2. 如何防范股权众筹风险

股权众筹风险:1. 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2. 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3. 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4. 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5. 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6. 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股权众筹风险的防范:1. 确定众筹平台的地位和性质,明确众筹平台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2.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仅是项目公司的情况,还应当包括投资架构、众筹平台和领投机构的情况、投资文件、资金监管情况等等。3. 制订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强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规范单一投资者在单一项目的投资上限。4. 明确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众筹投资者的权利和权益,以保障众筹投资者的利益。

3.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精编

股权众筹的六大法律风险:
1、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
2、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3、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
4、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
5、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
6、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精编

4. 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可以从哪些方面去界定

凡是提到投资都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和可观的回报。
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模式而言,投资者能够按照自身意志选择有前途的项目进行投资,获取收益。面对的风险是融资者大多是微小型企业和个人,随着企业发展若不能及时追加资本,则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今儿使投资者的投资大幅贬值。
对于创业者而言,能很快的募集到资金,人脉和资源。风险则是会将公司信息暴露到更大范围内,会面临知识产权和公司机密失去控制的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是连接投资人和创业者的重要的桥梁,它要对投资人和众筹项目方负责。这就要求审核所有的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只有保证了资料的真实性才能真正的做到对投资人和创业者负责。并且股权众筹一直被国家高度的重视,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有的时候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和法律的约束。但是作为回报,网站从交易中会得到一定的中介费用做为回报。
  所谓是有投资就会有风险,风险和回报是成正比的,风险大回报也大,并且有的看似风险大,但是是可以避免的。有的风险小但是却不可以避免,这就要靠丰富的经验和眼光来做出抉择。
    市场上现在有一些比较靠谱的众筹平台,像深圳众众投,它专注于实体店连锁品牌,严格筛选项目,并且在项目上线前会有风控部门精确核实项目情况,将风险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它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成为分红者,不空谈情怀和创意,实实在在为投资人考虑。

5. 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

股权众筹是一种融资模式,融资既有收益也有风险。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审慎考量;二是完善《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三是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并明确其投资权限;四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审慎考量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并没有单独成立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将刑法第160条、176条和179条三个罪名囊括在内。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股权众筹尚处起步的阶段,需要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重新进行考量,以适应客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
(一)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
集资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其合法性的问题,但是目前集资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甚明确,导致“非法”的范围不断膨胀,“合法”更是无从谈起。非法集资类犯罪保护的客体往往是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只要在不侵犯该客体的情况下,通过正当途径募集资金用于货币、资本以外的生产经营,都应该属于合理的集资行为。股权众筹在一个相对公开的平台上基于企业或项目的创办进行投融资,其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是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进行资本再生性投资,不应当将其纳入到“非法”的范畴之中。
(二)实施效果问题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设定对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挤压了民间金融的合理空间。民间生产生活中有大量的资金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无法得到满足,便基于信任通过达成合意的方式进行借贷或投融资,只要不损害国家管理的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行为刑法不应过多地干预。因此,从实现效果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范围应当压缩,合意行为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应按民事纠纷途径解决,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三)罪名表述本身也过于简单,可解释的空间太大
导致在司法实践非法集资类犯罪会超越其本身的调整范围,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时,也打击了不属于其调整范围的其他资金募集行为。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微型金融推动金融变革的时代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范围界限需明确,调整范围需缩小,罪名表述需具体,才能给股权众筹等金融创新以合理的发展空间。
二、完善《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
美国JOBS法案针对不断发展的股权众筹,所采取的措施不是用法律的枷锁将其束缚住,而是对1933年《证券法》作出修改,给股权众筹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完善对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的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引导股权众筹的发展。
我国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我国当前创业环境差、投融需求不匹配的现状密切相关,股权众筹不仅降低了融资门槛,将投融资需求匹配起来,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还扮演着创业“红娘”的角色,面对这一新兴事物,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引起的金融变革,证券法应当适时地作出修改,在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引导。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

6. 如何完善股权众筹融资监管

一、制度层面的完善
1.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的概念。由于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可能涉及到公司股份之外其他类型证券的发行,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法》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拓展现行《证券法》第二条“证券”概念的外延。对证券概念的扩大已经是一个必然趋势,“证券”范围的扩大也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点。
2.豁免小额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注册或核准制度。这一点在《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
3.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从国外立法例看,基本上都要求集资平台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这种做法在省去批准的同时,也能对公众小额集资进行有效监管。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初创企业的融资门槛,也有助于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二、操作层面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
1.对平台经营范围的限制
建议可以将平台的定位限制在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资机会的纯中介性质。借鉴国外立法例,禁止平台提供诸如投资意见或建议、对发布在平台上的项目进行推荐,引诱投资者对特定项目产生投资倾向,持有、管理、拥有或处理投资者的投资资金等服务。
2.对融资者融资额和投资者投资额进行限制
我国现行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高低不齐,若不加以限制,项目估价过高没有上限,投资风险过大。对投资者投资额进行限制也是为了防范在高风险的投资中,投资者损失过大。
3.平台的风险提示义务
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众筹平台有义务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标准,特别是在显著位置向公众(投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4.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应当建立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信息充分了解,避免众筹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甚至成为网络诈骗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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