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谁比较了解

2024-05-19 06:20

1. 盘锦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谁比较了解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盘锦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谁比较了解

2. 盘锦住房公积金如何进行提取

盘锦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使用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3. 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

 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
                         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以下是详细的内容,欢迎阅读!
    
          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2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2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
         盘锦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核心审核—管理核心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提取业务(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盘锦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盘锦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全额纳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税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
         四、购买二手房的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二手房交易票据。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借款合同
         2、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
          盘锦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离、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
         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可以提取公积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职工死亡证明
         2、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遗嘱。
         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封存,待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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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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