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金的简介

2024-05-09 04:21

1. 土地储备金的简介

使用土地储备金,每年由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根据审批的使用计划,土地储备中心按项目分别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使用.

土地储备金的简介

2. 土地储备金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储备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作为我市土地储备的决策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各项相关决策,下设办公室,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办法。(二)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规划。(三)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四)审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装方案。(五)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六)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七)协调解决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二)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三)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四)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五)负责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六)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发布储备土地的储备和供应信息。(七)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市发改、经济、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第九条 全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作为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十三条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审议下一个年度计划时,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报告。

3. 储备金的简介

英文名称是:reserve该术语常用修饰成分进一步详细说明要减轻何种类型的风险。然而,这些修饰成分是具体含义却因应用领域而异。例如,管理储备金,应急储备金等等。中国的存款储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储备金率经历了6次调整。1998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中国存款储备金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存款储备金率进行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将存款储备金率由13%下调到8%,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储备金率由8%下调到6%,2010年11月19日傍晚六点半,央行再次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内第五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储备金政策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一般来说,当经济出现过热的时候,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的倾向加大,由未来期资金无法偿还所导致的贷款风险也随之上升时,中央银行就会提升储备金利率,甚至是升高储备金率,为经济降温;反之,中央银行会考虑降低储备金利率乃至储备金率,以刺激银行的贷款行为。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率为6%,但在此之外,商业银行却有4~6%的超额准备金,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10%到12%都存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帐户上生息,而没有用于为企业提供贷款。中央银行已经在2002年2月将存款准备金利率从1999年6月10日的2.07%下调到1.89%,但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仍然在4%以上。因此,中央银行对下调准备金利率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是不为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因此中央银行下调准备金利率也是可以有国别参照的

储备金的简介

4. 储备金的介绍

储备金是一种减轻成本和进度风险而在项目计划中设置的一种准备。储备金是为了应付未来回购、赎回资本债务或防止意外损失而建立的基金,包括放款与证券损失准备金和偿债基金等。

5. 什么是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的法律涵义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什么是储备土地

6. 土地储备的概述

土地储备概念来自于国外的Land Banking,类似的表述还有Land Bank、Land Storage、Land Reserve等。1896年,土地储备制度首次在荷兰实行,随后土地储备推广到瑞典、挪威、丹麦、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之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纽约和夏威夷、马来西亚、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土地储备。部分国家土地储备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国外及港台学者对土地储备的研究十分深入,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基本一致,即: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储备,以备适时供应市场,从而达到公共政策目标、抑制投机、平稳地价的目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储备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仅有十余年历史,发展时间短,运行机制尚不成熟。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广泛推广,公众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随之深入。中国大陆在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储备机制之前,并没有相对一致的土地储备概念。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及地方法规来定义土地储备行为、规范土地储备流程,虽然各地对土地储备的定义大体一致,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储备主体和土地储备工作环节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中规定:“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谓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收购主体是市房地局,储备主体是上海市政府,都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的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和储存。根据杭州市1999年出台的《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预出让。北京市2002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的通知》则表示土地储备主体为北京市政府,土地储备环节包括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出让。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办法》第二、三条指出,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各方观点,本书认为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收回、转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对土地进行适度开发整理后储存起来的过程,土地储备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

7. 什么是储备土地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 法规 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什么是储备土地

8. 土地储备的介绍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