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2024-05-02 23:47

1. 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品种,主要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属于企业债券。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什么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否属于企业债?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2. 企业债券的发行要求

      不同类型企业债券的发行要求有哪些不同呢?不同类型企业债券,发行要求也不一样。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债权的发型要求,欢迎阅读参考!
          一、平台债的特殊要求 
          1、主体资格认定 
         拟发债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精神,并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清理规范后的平台公司。上报发行申请材料时地方政府应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2)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营业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发行规模认 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行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3)发债规模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4、提前分期还本要求。 
          二、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要求如下: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回笼资金。
         3、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企业申请对待。
         4、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特殊要求 
         1、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由单一企业(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3、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制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4、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5、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2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3、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3)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4)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5)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4、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3.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和集合债的区别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未来将有良好发展前景。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一,降低债券的发行条件。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多个小微企业的集合体,能联合起来达到一定的发行规模,能产生外部规模经济,对单个企业的要求相对下降,能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到这一融资方式中来;
二,降低债券的融资成本。增信集合发债可以提升小微企业的信用级别,这样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发行债券;
三,降低了债券的违约风险。
增信集合债券相当于优质小微企业债券打包发售,从整体上降低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违约风险。

企业债券是指所有行业的企业只要满意发行债券条件就可以。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和集合债的区别

4. 如何看待发改委排查企业债?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发改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

中国经济基本面疲弱令企业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今年中国信用债违约风险暴露料更甚于去年,年初至今已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云峰集团、广西有色、南京雨润等多个违约案例出现。在中国由于监管部门不同,企业发行的债券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由发改委审核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跨市场发行;二是由央行审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超短融、短融和中票等,仅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三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公司债券,在沪深证交所发行。

专项检查重点包括存续债券基本情况、债券募集资金是否按要求使用、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国家发改委指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行为,各省级发改委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要求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督管理,重点针对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的尽职情况,部分创新类债券品种的合规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的合规情况等。其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下称小微债)、项目收益债被点名要重点监管。

5. 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财经小牛一家,为君解惑,普罗大众;宣企之品,耳熟能详;留国传承,造福于人。

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6. 我国资本市场包括

我国目前,按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标的分可以有五大类型。一、证券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上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的证券类交易所已经构成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场内市场有:主板(含中小板),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俗称二板),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由银行间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等几个部分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组成,参与交易的成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俗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连续标准交易,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被定位于为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共有36家区域股权市场。是我国股权市场的主体之一,亦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二、股权市场体系目前,我国股权市场包括一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市场、企业股权市场、区域股权市场等。1.一级市场,是企业进行股票发行的,以企业,券商、和申购股票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市场。这个市场是直接由企业将股份抛进市场的途径,所以又可以称为批发市场。2.一级半市场,顾名思义,介于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交易市场之间。民间买卖交易还没有上市的股票,以及股权证或上市公司尚未交易的内部职工股。一级半市场是股份公司已经成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在此阶段该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场所。一级半市场是个无形市场,投资者之间可在任意场地自由转让股份,股票存放在合法证券托管机构集中托管,股东转让股份以及投资者购买股票都通过证券托管机构办理交割、过户手续。在一级半市场上的股份主要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3.企业股权转让市场,指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和外部协议转让其股份;上市公司市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也可以依照法律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4.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包括设立的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由证监会批准的股权交易市场。三、债券市场体系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债券场外市场的主体,参与者限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场外批发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参与者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属于场外零售市场。1.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我国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我国的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对应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我国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2.监管体系发改委监管: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四大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及“债贷结合”等创新品种。在企业债项下还推出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16个专项债。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债。财政部发行监管:国债、地方政府债、地方专项债。全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上海、深圳交易所:私募债。四、基金市场体系基金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资本形成,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基金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个板块。1.公募基金市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2月3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8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8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4.20万亿元,再次突破14万亿元 。2019年2月底,公募基金规模首次突破14万亿元达14.29万亿元。2.私募基金市场:自2013年6月起,《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3月,《新国九条》颁布,规定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自主发行基金。这份规定的出台表明政府将大力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也越来越被大家所认可。证监会:截至2019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8.1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3.74万亿元,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的全职员工17.57万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14.06万人)。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创新创业,股权创投私募规模高歌猛进,达到了7.35万亿,占私募总规模的61%左右,有力地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五、产权市场体系广义的讲,凡是交易企业及其他机构产权的市场都是产权交易市场。我国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流转的权益类产品,另一类是实物及大宗商品。具体有:1.经营性国有集体企业物权(行政事业 单位产权不允许转让,只可以改制)、知识产权;2.行政事业单位物权、股 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买卖和授权使用等;3.金融类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4.其他各类性质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5.政府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政府公共资源;6.林业产权;7.环境产权;8.文化产权;9.不良资产;10.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以上众多产权交易品种的广泛交易,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多样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从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历经几次限制、关停和规范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由各级政府批准建立的产权交易所有220多家,其中包括政府背景的30个省级产权交易所。其他多为省以下各级政府建立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最近几年,各地又组建了一批专业交易市场,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以及金融产权、环境产权、文化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或中心。

7. 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包括哪些品种

国家发改委除一般企业债券以外,还推出了项目收益债券、四大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及“债贷结合”等创新品种。

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包括哪些品种

8. 一般债券属于政府债务资金吗?

属于政府债券一般分为专项债和一般债券这两大类,其中一般债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弥补公共财政赤字,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社会公众所发行的一种债券,投资者持有该债券,到期时,政府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