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已经上市的出版社公司

2024-05-19 15:46

1. 中国有哪些已经上市的出版社公司

中国的出版社不可胜计,出版公司也不少,出版集团也有好多。随便在网上一查就出现了几百条啊。
“全国百佳出版单位”名单:
1.社科类
  安徽人民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上海人民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外文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2.科技类
  中国林业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军医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星球地图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3.大学类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教育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广东教育出版社 
  江苏教育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浙江教育出版社 
5.古籍类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黄山书社岳麓书社 
  中华书局 
6.少儿类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接力出版社 
  明天出版社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7.美术类
  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 
  安徽美术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吉林美术出版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江西美术出版社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8.文艺类
  中国文联出版社 
  长江文艺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上海文艺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浙江摄影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中国有哪些已经上市的出版社公司

2. 关于出版行业上市

出版集团、出版单位、发行集团、发行单位上市手续非常复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报社作为总署一家重要的直属单位,是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召唤下应运而生的。自1988年1月成立以来,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历届班子和广大职工的努力下,报社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业已发展为一报、两刊、一网站,《中国新闻出版报》成为行业舆论的旗帜,《中国出版》、《农家书屋》等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网在行业和社会上的影响力也大大提升,特别是引导主流舆论、服务行业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有了显著提高,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军介绍,集团公司成立后,将围绕为新闻出版强国建设服务这一中心,大力打造“三大板块”:即新闻出版领域报纸、期刊、网站等信息服务板块;新闻出版产业数字平台服务板块;面向文化产业的多元化服务板块。集团公司将通过资源整合、重组、股份制等各种方式,着力打造核心企业,重塑市场主体,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努力把集团建设成为国内新闻出版传媒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从单一的信息提供者发展成为新闻出版业第一综合服务商。柳斌杰与鲁炜、翟惠生、聂震宁、姜军等一起为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揭牌。聂震宁、翟惠生分别在仪式上代表出版界、新闻界致辞。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总编辑马国仓宣读了业界的贺信贺电。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同志,业内重要的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和新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部分高等院校的负责同志,部分新媒体出版单位和民营书业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新闻出版报社历届负责同志、职工代表和几十家媒体的新闻记者等共300多人参加了成立大会。

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