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单位辞职,请问辞职以后我的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2024-05-04 06:26

1. 我想在单位辞职,请问辞职以后我的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辞职后住房公积金单位会替你封存,要领取只有下面的情况:提取原因:1001:购商品房
1002:购二手房
1003:购公有住房
1004:单位集资建房
1005:国有土地建房
1006:集体土地建房
1007:国有土地大修住房
1008:集体土地大修住房
1009:租住公房
1010:租住私房
1011:租住宿舍
1012:低保
1013:重大疾病
1014:突发事件
1015:帐目调整
1016:偿还公积金贷款
1017:偿还商业性贷款
1018:逐月还贷
1019:逐月还贷
1020:其他
2001:离休、退休
2002:丧失劳动能力
2003:出境定居
2004:失业
2005:死亡
2006:户口迁出本市
3001:异地转出
养老保险可以自己交。

我想在单位辞职,请问辞职以后我的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2. 辞职后,如何领出住房公积金?

辞职后提取公积金,一般来说,有以下4步:1.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2.填写审批表,单位核实后盖上公章;3.提交审核;4.到银行提取。

3. 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拿呢?

保险没办法取的,只能转移
公积金提取参照如下情况才可以
如果是外地户籍,当你离职的时候就可以取,需要离职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卡,去社保中心办理
以下为苏州的公积金提取情况:
(1)购买商品住房的;
 (2)购买存量住房的;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偿还住房贷款的;
(7)还清住房贷款的;
(8)离休、退休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1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12)离开苏州大市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13)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辞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拿呢?

4. 辞职后怎么领取公积金

辞职后提取公积金,一般来说,有以下4步:1.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2.填写审批表,单位核实后盖上公章;3.提交审核;4.到银行提取。

5. 离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拿?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同住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租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提取病历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第(五)、第(六)、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十元的整数倍计算确定。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职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拿?

6. 从单位辞职后住房公积金能领取吗

从单位辞职后住房公积金可以领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
1.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办理流程
step 1
到达办理地点申报
step 2 
提交申请资料接收审核
step 3 
办理完成
3.办理费用
不收费
4.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5.温馨提示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2.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以上内容来源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7. 从单位辞职后住房公积金能领取吗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领取的。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详细原因:
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总结: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问现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得交够1年以上。

从单位辞职后住房公积金能领取吗

8. 辞职后能否领取住房公积金?

辞职后提取公积金,一般来说,有以下4步:1.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2.填写审批表,单位核实后盖上公章;3.提交审核;4.到银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