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2024-05-07 13:11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一、ABCD均需要调整。
二、罚没收入不准税前列支,调减应税所得额;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予认可,与原入账时相反方向调整应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应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2. 下列项目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市,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B

可扣除的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罚金和资本性支出不可以扣除

3. 下列项目中,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

下列项目中,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ABC)
A业务招标费超标准数
B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差额
C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
 
 
D项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是正常业务范围,不用纳税调整

下列项目中,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

4.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罚金支出 
  B.赞助支出 
  C.税收滞纳金 
  D.财产租赁支出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罚金支出、赞助支出和税收滞纳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题知识点:扣除项目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 
  
       

5. 下列项目中,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

下列项目中,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ABC)
A业务招标费超标准数
B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差额
C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
D项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是正常业务范围,不用纳税调整

下列项目中,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

6.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转让各类固定自资产发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扩展资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7.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

项目涉及太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扣除(第27条——第55条)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

8. 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B.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

关于“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这个问题,在这里几句话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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