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2024-05-02 22:05

1. 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第三条 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第四条 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第五条 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第六条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产业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火炬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问题,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决策或政策建议。
  (三)指导和管理产业区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业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并在市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产业区的行政规章。
  (五)归口管理产业区外经贸工作,积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拓展国际市场。
  (六)负责办理产业区企业引进项目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有关事宜。按照职称评审的规定,办理产业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管理和审批产业区各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拨款。
  (八)沟通产业区管委会与市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产业区管委会同市各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九)行使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产业区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区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重大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是市政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产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对经过审定的产业区的高新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市计划,予以支持。

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2.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开发试验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些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经济性区域。试验区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试验服务。第三条 设立试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明显的区位、资源、人文等方面的优势;
  (二)有规划设计图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有合法的用地规划,规划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规划面积为的10%以内。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主管部门为试验区的主管部门,对全省试验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第五条 试验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市、县一级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第六条 试验区应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方向、区位优势和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创造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七条 投资者在试验区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试验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第八条 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者在试验区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管理权限和管理试验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六)负责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七)负责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八)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
  (九)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
  (十)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十一)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十二)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第九条 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试验区内按照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或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三)出口创汇型企业;
  (四)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五)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在试验区投资,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单位、个人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六)租赁或受让试验区企业;
  (七)兴办股份制企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试验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第四章 土地开发和管理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试验区兴建或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试验区及其所属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第十四条 经试验区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应实行有偿出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试验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出让试验区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试验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代化建设,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技术,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四条 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引进技术的内容、方式和优惠待遇第五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是先进的、适用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先进的,是指比国内同类技术先进,并且是当前发达的工业国家正在采用的;或尚在开发中的;或者有利于我国、我省和广州市某个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适用的,是指在开发区能够研制,可促进广州市、广东省和内地企业技术改造以及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是指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一)能提供广州市、广东省或我国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品、新兴材料的;
  (二)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的;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资源的;
  (四)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
  (五)能提供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的;
  (六)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七)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的;
  (八)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特别需要的。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范围:
  (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
  (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专有技术(KNOW HOW);
  (四)其它先进技术软件。第七条 开发区特别鼓励引进下列技术:
  (一)以微电子为基础的信息产业和家用电器工业;
  (二)以生物工程为基础的新兴食品工业、医药工业;
  (三)以新材料技术为基础的新兴原材料工业;
  (四)能源工业;
  (五)与微电子技术和节能技术相结合的新兴的机电工业。第八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已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必须提供该专利的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有专利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第九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提供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申请的进展情况,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第十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专有技术的,必须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模型、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方法和设备以及有关的商业情报等。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技术或提供专用设备及其有关技术,同受方合作经营;
  (二)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
  (三)许可证贸易;
  (四)补偿贸易;
  (五)供方向受方提供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第十三条 引进的技术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心享受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优惠待遇:
  (一)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优惠规定征税;
  (二)减激或免激土地使用费;
  (三)在开发区需要进口的商品中,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供方提供的商品可享受优先权;
  (四)扩大产品内销比例;
  (五)延长合同期限;
  (六)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期限;
  (七)安排一定数量的供方国内亲属就业;
  (八)允许供方国内亲属作为供方代表参加企业管理。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第十四条 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及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
  (二)关键词定义;
  (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其中涉及专利的,清单应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列举的文件;
  (四)商标的使用;
  (五)应达到的技术目标及实现技术目标的期限和措施,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六)技术的保证和验收;
  (七)保密;
  (八)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九)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十)违约责任和索赔;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协议或其它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四)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十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