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之后 ,股票会如何变化

2024-05-10 07:54

1. 公司被收购之后 ,股票会如何变化


公司被收购之后 ,股票会如何变化

2. 股票收购的介绍

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其特点是不需支付大量现金,不影响收购公司的现金状况,目标公司的股东不会失去股权,只是从目标公司转移到收购公司,但通常情况下,会失去控制权。通常在行业低迷的时候收购公司股票最佳。

3. 在杠杆收购中,收购股票形式与收购资产形式有什么不同?

杠杆收购又称融资并购、举债经营收购,是一种企业金融手段,简记为LBO。它是指通过大量举债来目标股东股权。通常收购者只有整个收购资金的很少一部分,比如10,而其余大部分是由投资银行代收购者发行垃圾债券和向商业银行贷款筹集而来。收购者唯恐获利不够支付利息,为降低成本,收购者在收购后常裁掉一些部门或者干脆卖掉部分资产来清偿债务。因此,杠杆收购的特点在于,其不仅是股权的转移,更将是目标资本结构的变化。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不得收购本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六)上市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计持有的本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收购本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在杠杆收购中,收购股票形式与收购资产形式有什么不同?

4. 收购是什么意思


5. 如何操作股票要约收购

溢价20%豪气买股:高溢价要约收购又来!如何操作请看这十问十答
胡华雄
A股市场又来要约收购了,这次的主角是钱江水利。
简单来说,就是钱江水利的大股东愿意出高价买你手中的股票。
它想以15.36元/股的价格,最多买入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票,如果你有钱江水利股票,可以选择以15.36元/股的价格卖给它。
钱江水利在公布要约收购方案前的股价为12.80元,15.36元的要约收购价较上述价格足足溢价了20%!是不是有一种“捡到宝”的感觉?
这不,在12日晚间公告要约收购的消息后,13日公司股价就先来了一个涨停!

不过普通投资者最后是否真能“捡到宝”?从以往案例来看,还是个未知数。
1 钱江水利股东溢价20%发起要约收购 诚意满满!
先来看下钱江水利要约收购要点:

简单来说,普通投资者可以在2018年4月17日起算的30个自然日内,申报接受要约,当然也可以不接受,并非强制。
为什么要发起要约收购?公告表示,是控股股东中国水务基于对钱江水利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巩固国有股东对于旗下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实现国有资产和股东价值的保值增值之目的。
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最终的要约收购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预受要约股东是否能实际获利,以及获利多少。
要约收购结果既包括收购人最终能收到多少股份,也包括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有多少股份能被收购。
分两种情况:
A、 第一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 35,299,576股(即不高于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全额收购被股东预受的股份;
B、 第二种情况: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 股(即超过要约收购数量),则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本次要约的预定收购数量÷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具体到钱江水利的要约收购,计算公式可进一步细化为: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5299576÷要约期满后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其处理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从上面的规则可以看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 35,299,576股,收购人能将投资者预受要约的股份以15.36元/股的价格全部买下,反过来说,即投资者将预受股份以高价全部卖给了收购人,投资者一般都能盈利。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一旦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5,299,576股,那么结果就是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不能被收购完,会导致被收走部分能盈利,但未被收走部分不能保证盈利的情况。这样就会产生风险。
特别是对于那些要约收购公告后,突击买入的投资者来说,其风险将会更大。
举个例子:
M公司大股东要以12元/的价格要约收购1亿股股票,公司股票在要约收购公告前的股价为10元,有投资者之前并未持有M公司股票,但看好其中的套利机会,决定在复牌后以11.5元/股价格买入10000股,要约收购期满后,公司股价为11元。
不同情况下的盈亏状况迥异: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没有超过1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全部被收购,其盈利=(12-11.5)*10000 = 5000(元),盈利5000元。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2亿股,按照公式计算,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有一半被收购,另一半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5000+(11-11.5)*5000 = 0(元),不赚不赔。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为4亿股,该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仅有1/4被收购,有3/4不被收购,其盈利=(12-11.5)*2500+(11-11.5)*7500 = —2500(元),将亏损2500元。
看到没?赚不赚钱,赚多少,基本取决于最终接受要约的股票总数,这个不到收购期结束,根本不知道,风险点就在这里。
当然,对于原本就持有M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而言,以接受要约的方式进行套利,获利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22018要约收购已出现几起 收购结果迥异
2018年以来,已实施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要约收购案例并不算多。
沪市方面,除了钱江水利外,还有3月份实施完毕的爱建集团,以及1月份实施完毕的汉商集团。
深市方面,云南城投和建新矿业年内要约收购已实施完毕。


从收购结果来看,爱建集团和汉商集团由于给出的要约价格较高,接受要约的申报较多,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按比例被收购;而云南能投和建新矿业的要约价格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吸引力不大,接受要约的申报相对较少,最终每个预受要约的投资者预受股份全部被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新矿业要约收购中,是伴随着建新矿业的破产重整。国城控股是作为重整方参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要约出价较低,甚至较收购公告前收盘价出现折价,普通投资者接受要约基本无利可图,这一案例较为特殊。

附要约收购十问十答:
1“收购”我还懂一点点,“要约收购”完全蒙圈,咋回事?
要约收购分为两部分,要约和收购。简单而言,要约收购其实就是一个土豪股东(或者行动一致的一群土豪)对全体股东发出承诺,将以某一确定价格购买大伙手里持有的某公司股票。其他股东可以卖,也可以不卖。
土豪股东手里有大把钞票是肯定的,但是发红包的诚意足不足,是发100元还是发1分逗你玩儿,诸位投资者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了。
2发红包的诚意,怎么看出来呢?
一看红包数量大不大(收购价格),二看红包个数多不多(收购股份数量)。
举个例子,一个现价10块的股票,张三12块要约收购,李四8块要约收购。谁诚意足?
再看数量,10块的股,12块要约收购,溢价率确实挺诱人,但是,他只收购10%的股份,那剩下的咋办,还是得自个儿留着。所以这风险敞口挺大的,不敢玩。
3万一收购方只要2万股,有4万股要卖给他,怎么办?
应该就是按比例去分配,比如说你有200股,收你100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有的公司要约收购价比市价还低,脑袋被驴踢了吗?
这种可能是触发要约收购条件,又没申请豁免,所以搞个低价,让你不接受要约。比如说这个,计划收购几亿股,结果收到了2股,来来回回发了一堆的公告,停牌复牌,会都不知开了多少,收到2股,我就呵呵了。这心情,就跟抢到一分钱的红包,不够流量费有得一比。
5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现在券商交易软件基本都已提供预受要约选项,以民生证券软件为例,在证券代码栏输入申报代码和预受数量后即能接受要约。

6我前面同意卖给收购方,但后来股价涨起来了,可以反悔吗?
可以。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所有的预受要约都只是暂存在中登公司,撤单时“买入”即可拿回你已“卖出”的股份。但切记,在要约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不能撤单!
7公司股票停牌期间能不能操作?
可以。停牌期间仍可办理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8如果后面公司更改了方案,以前挂的单还有效吗?
无效,会自动撤销。如果你接受新方案,要重新挂单。
9已预受要约的股票是否可以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10要约收购会导致公司退市吗?
在A股基本不可能,毕竟壳还是很值钱的。不以退市为前提的要约收购案例,收购方会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将采取各种合规手段,确保本次要约收购不触发退市。因此,对于选择继续持股的投资者,可以在要约收购后,正常买卖该公司股票。
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将退市,但会有很多方法来规避出现这种极端情况的,就算万一出现,也有缓冲期来应对,所以不要担心啦。

如何操作股票要约收购

6. 最常用的几种收购方式

  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和业务经营控制权。
  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
  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
  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综合证券收购
  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收购公司还可以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来支付价款,优先股虽在股利方面享有优先权,但不会影响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这种支付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7. 被收购的公司股票怎么处理

被收购的公司股票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被收购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被收购的公司股票怎么处理

8. 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由于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所持态度不同,政府机关有时会介入某些交易关系,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是,政府机关介入上市公司收购,目的在于评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参与交易,更非从中获得利益,故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直接主体。因此,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并具有以下特点:
1.客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
2.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
3.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仅概括出公司收购行为的商业特点,无法反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点,其结论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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