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担保事项有什么约定?

2024-05-07 09:27

1. 股东对担保事项有什么约定?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东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 股份公司担保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就行表决。 显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章程规定不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也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有本法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会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以上是股东享有的诉权,股东要撤销公司一项决议,只有在该决议严重违反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时才有可能。如果在该项担保的会议召开或表决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股东当然可以享有诉权,但如果只是程序问题则不能申请法院撤销,只能走以上所述的诉讼途径。 另外,尽管该项决议可能被撤销并进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都只能是公司内部的事,并不影响对外已作出的担保的效力,除非被担保人或担保权人存在明显恶意。

股东对担保事项有什么约定?

2.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4.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担保。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事实上,公司章程对担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法律行为成立的人的财团。本章程是联合体中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实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通过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一样,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是公司的宪章。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主要观点集中在三类,即契约说、宪章说和自治法说。契约说秉承契约自由理念,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参与方所达成的意思一致的契约性文件,主张应当充分赋予契约当事人订立和修改契约的自由。支持契约说的学者认为,以公司章程契约化作为一种替代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组合,创造出更大的效益。自治法说以私法自治为理论根基,强调公司参与者对公司事务拥有自治的权利。宪章说一方面承认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指导公司运作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又强调公司章程不是纯粹的自治性契约,而是受制于国家干预的。从公司的契约性与法定性来看,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很多方面具备契约的特征,但并不能等同于契约;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在许多方面都有表现,例如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这种限制是国家意志对经济的规制,因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济活动内容也会涉及到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从自治与他治的角度看,自治侧重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但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公司自治并不应该是随意和任意的管理自我,而应当是在国家法规下的自我调节。“公司章程应该既能够为公司当事人主张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可以为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寻求契合点。”
正如朱慈蕴教授所说:当公司法强调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享有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即公司自治是,公司的私法性或者任意性就比较突出;当公司法要求公司行为必须因社会利益而受到干预和限制,即公司他治时,公司法的公法性或者强制性获得张扬。
学界关于公司法性质的讨论也主要就集中在公司法的两种品质上:强行法或者任意法。大体有三种主要观点:任意法说、强行法说、折中说,笔者比较赞同折中说。折中说折中了任意法说与强制法说两种观点,既重视私法自治精神,又注重社会公正和公众利益,强调公司法是任意法与强行法的结合,不能缺少任何一种因素。这种观点虽有中庸之嫌,但也揭示出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就应当是“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公司法是国家强制力量对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反应,即公司法即反应国家意志,又反应私人意愿。公司领域本就属于私人经济生活领域,所以其私法自治就必然会有一定的任意性。而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笔者认为其具备正当性基础,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一公司管理者在为股东和公司利益作出某些行为时有可能会对他人利益产生损害;其二当立法的目的是引导社会公平等有利于公众时,公司的趋利性可能会导致其想方设法地排除公司法的适用,所以必须有强制性规范;其三,公司法中的墙执行规定有利于纠正该所参与者法律地位不平等所导致的一部分人的利益被牺牲,比如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规定

6.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一般是否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有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可见,公司章程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最基本准则,有权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规定,并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因此,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瑕疵首先需要对照公司章程。根据第16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可能分别出现如下的情形:
其一,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其二,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其三,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其四,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章程并没有就公司对外担保作出规定,现实中,不少公司章程采用的是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范本,
这些章程范本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都是直接引用公司法法条,而《公司法》又将对外担保事项交由章程自行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自然没有对外担保事项。况且,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对外担保作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制订章程时发起人往往忽略该问题。因此,在实务中不免出现争议。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解决,公司章程没有就公司对外担保作出规定,并不表明公司已丧失对外担保的权利,公司的担保能力是与生俱来的,此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作限制,亦应视为法律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具体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该决议初步从形式上来看,首先是有效的。
二、法律法规的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主要是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决定投资其他企业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决定投资其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7. 股东为公司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担保。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事实上,公司章程对担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法律行为成立的人的财团。本章程是联合体中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实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一、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吗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为若是对于其他企业承担连带债务,则是损害了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法强制性的条款有哪些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为公司担保的规定

8. 公司对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担保。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事实上,公司章程对担保形式有限制。公司是私法上为达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而通过法律行为成立的人的财团。本章程是联合体中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协议形成的,实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一、公司法高管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公司法》规定的企业高管的职位: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CEO)、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独立董事、董秘、营销总监、行政总监、人事总监、监事会总监。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有什么
1、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必须与形成劳动关系一个月的劳动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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