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两者有何区别?

2024-05-17 12:58

1. “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两者有何区别?

简易程序相对于正常豁免要约申请,对于豁免要约申请,证监会的批复时间是20日,而简易程序豁免,是10天。免于,根据意义,不需要申请豁免要约,即可以不发出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两者有何区别?

2. 什么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3. 啥叫“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未取得豁免,同时还企图通过要约收购以外的方式——比如协议转让,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那么你就甭想了,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进行增持。通俗一点说,就是没有豁免你,同时,你还想增持股份,你就必须发出全面要约

啥叫“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4.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豁免,免于要约收购?

不交保费也能享受保障,什么情况下可以保费豁免?你真的了解吗?

5. 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到底是什么意思

该事项包括:(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到底是什么意思

6. 300254股重组什么事

仟源医药复牌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9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9月25日开市时复牌。
    第二届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8.61元/股,该发行价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钟海荣和天津泓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2,080万股(含)。其中:翁占国认购350万股;赵群认购400万股;张振标认购300万股;钟海荣认购300万股,天津泓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730万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均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70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8)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
    翁占国、赵群、张振标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24.94%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泓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3.10%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非公开股票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票的情形,因此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实际控制人翁占国、赵群、张振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票。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为抓住国内医疗健康产业并购重组快速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金融资本优势,实现共赢,2014年9月24日,经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医药”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公司与上海磐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霖资本”)签署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之战略合作协议。
    拟设立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名称暂定为“磐霖仟源医疗健康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16、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收购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的议案》
    2014年9月24日,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收购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施卫星、顾建东、柳志明、陈枢青签订《收购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收购杭州恩氏基因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氏基因”)8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以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恩氏基因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下午1:30
    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9日
    3、会议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街53号办公楼二楼会议。
    4、审议事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韩振林先生通知,韩振林先生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韩振林先生于2014年9月17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5,000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0.92%)质押给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完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韩振林先生本次进行质押式回购的股份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9月17日,回购交易日为2014年12月17日。
    截至公告日,韩振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5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 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7%。
主要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具体细则

【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具体细则

8. 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和申请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有什么区别?

还是要申请豁免要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