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取消镇保,全面实施城保,那么对于以前郊区失地农民的镇保如何转为城保呢?

2024-05-04 21:23

1. 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取消镇保,全面实施城保,那么对于以前郊区失地农民的镇保如何转为城保呢?

镇保并没有取消,今后征地的话,大部分区县的征地人员给的还是镇保的待遇;如果征地单位给失地人员交镇保后,该人员没有交过城保,那他今后还是在镇保退休。
如果失地人员去单位工作,单位就应该给交城保了,但是前提是单位给交五险(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而不是小三金(即工伤、失业、生育),或者是失地人员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交城保。那么到退休年龄时,如果他的镇保折算到城保的月数(大概2比1的比例)+在城保的缴费年限满15年,他就可以在城保退休了;如果不满15年,或者继续交城保或者转到镇保退休。
具体可以咨询12333热线电话,或者直接到你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者到区县社保中心咨询,祝顺利!

从今年的7月1日开始取消镇保,全面实施城保,那么对于以前郊区失地农民的镇保如何转为城保呢?

2. 我是退伍军人转业缴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13年1月18日退休。现村里办里失地保险,可增8年工龄

1、你若是职工,原则上应该是城镇户口,失地保险就应该与你没有关系。
2、工龄是工作年限,怎么办理也不会增加工龄的,你所说的应该是指村里为失地农民缴纳8年的养老保险费。
3、你即将退休,因此,这8年的养老保险费与你没有实际意思了,你可以将个人近8年的缴费收据提供给村里,由村里报销。(如果你真的是农村户口的话)。

3. 政府对失地农民怎么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而且每年还在以250—300万的数字增加。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战略目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1、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来说,城市化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求学、参军提干、进城务工等社会流动的方式进入城市;一种是通过城市数量和空间的扩张,变农业用地为城市土地,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应当承认,第一种方式中的求学、参军等途径已经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运作较为规范;而第二种方式以及第一种方式中的进城务工途径都正处在构建制度通道的过程中,其间由于运作不规范产生的问题也最突出、最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对城市化进程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同时,要改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偏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减少农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条必经的道路。可以说,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躲不开、推不掉的必解难题。
  2、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两大问题:出路问题和退路问题。
  出路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诸多失地农民就业无门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费用来维持生计,而这点安置补助费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的生计。
  退路问题,就是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楼阁”。凭他们“卖地”时获得的那一点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实在是绝无可能,何况在政策上又有对农民的不平等条款(比如失业保险农民就办不了),使得许多失地农民“投保无门”,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症结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进行剥夺的制度。有关统计表明,2000年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为624亿元,二级市场为315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倍;2001年一级市场收入为1318亿元,二级市场为717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4倍。政府依靠权力垄断一级市场,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政府又有权力经营二级市场,把一级市场拿到的土地在二级市场出卖,获得巨大的土地差价。这就是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其次是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补偿费(村民所称“卖地钱”)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集体资产,而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来越远离集体资产的管理,他们不了解村(居)的资产,也无从参与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与村(居)干部作一些简单的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实现失地农民顺利地融入城市,必须构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须从土地征用制度上寻找解决失地农民获得补偿过低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上寻找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上寻找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和分配权异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规范行政行为的角度寻找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必须从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寻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有效途径。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农民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比例。
  现行的土地补偿费是由村(居)集体出面与项目商协商,且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30年的使用权(其实质是收益权),而权利人在这些权利置换的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补偿费确定的程序上,应该建立被征地农户或者农户代表参与协商的机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证农民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其次,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乡镇政府由于不是农村土地所有者,应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归村(居)集体所有的规定也损害了农民的承包权利,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至少60%)归失地农民所有,以抵偿农民丧失的土地承包权利。(这部分补偿也可如下文所述,采取“股份到人”的办法,留在集体资产经营股份公司经营。)第三,在土地补偿的方式上,除了现金补偿外,也可以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预留被征地面积的5%—10%作为村(居)集体资产,进行商业开发或建设厂房出租,为村(居)集体经济打下一定的产业基础,避免卖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尴尬。当然,作为集体资产,也要实行股份化经营,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让这部分产业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改革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居)集体资产的保障作用。
  要对村(居)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进行股份化改革,实现“股份到人”。改革可以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骤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块办理村(居)民社会保障,比如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②再预留部分“集体股”保证村(居)公共事业支出;③再按年龄、贡献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经营公司运营。股权可以规定一定年限内(比如两年)不准交易,不准提现,也可以允许交易、提现,具体操作根据群众的意愿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错误观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干部担心群众不会理财,股权变现后找不到资本升值的途径,乃至吃光用光、挥霍一空。应当看到,首先,对于这样一笔巨大的民间资本,一批民间或者政府引导的民间融资机构将会应运而生、脱颖而出,它们将会帮助农民群众投资理财,找到资本合适的增值空间;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数群众是会慎重对待自己资财的,即便留在手头使用,人人也都会计算长远;再次,即使部分群众理财不当乃至挥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为此担忧。二是有的干部担心“股改”后集体资产经营权可能易手,现在经营得好的集体资产可能会遭遇经营不善而效益下滑。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相信如果现有经营者确实经营水平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好,群众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是会延请现有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其次,即使经营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场的选择,毕竟谁都不能保证现有体制下资产经营效益就一定会蒸蒸日上,永远不会下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发展权还给群众,是明智之举。江浙等地的实践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之内。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群众,无一例外都应享受。认真做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码的要求。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区生活,且已经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同时,要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第三,要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排除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确认,应当在个人、集体拿大头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大病有钱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江浙等地区所试行的“土地换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所得,他们为办理这些社会保障“埋单”的经济基础是具备的。从江浙等地区的实践看,建立这一制度既可以减少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又可以减少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对于未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要直接置于村(居)民的决策和监督之下,即使实行“股改”的村(居),也还会有一定的“集体股”参与经营,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民主决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仍然显得十分必要。现有的村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扩大村(居)民的知情、参与、决策、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由群众自己来发展和维护。
  加大“村改居”、“农转非”工作力度,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质的融入。因此,在管理体制上,要摒弃原来的农村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础。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为失地农民建立全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引导他们树立全新的城市观念,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让他们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只有当失地农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并且像城市人一样工作、生活、休闲时,他们才会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上认同城市社区,找到归属感。

政府对失地农民怎么处理

4. 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资料: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百度百科_征地补偿费

5. 南京市失地农民一次性扣除了15年社保,民营单位工龄20年,合计工龄怎么计算,现在退休每月能拿多少钱?

失地农民一次性买断15年的社保,那么这个失地农民的社保,实际上是我们国家的职工养老保险,所以说你在单位期间还交了八年的职工养老保险,那么就意味着你这两项相加,你一共获得了23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所以在退休的时候,是肯定会给你计算23年的工龄了。
 
    那么既然都参保的是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养老保险就是可以转移合并,累积计算他所有的缴费年限。这一点请楼主完全放心。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和你的居住地,不是同一个地区,那么你就需要将你工作单位交费,这八年的养老保险转移到,你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然后就可以累计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了!
 
    所以楼主像你这种情况,如果你退休之前在不继续参保养老保险,那么你最终的累计交费年限就是23周年。如果说你在退休之前还要继续往上交你的养老保险的话,那么就意味着你才只23年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年限可以计算。

南京市失地农民一次性扣除了15年社保,民营单位工龄20年,合计工龄怎么计算,现在退休每月能拿多少钱?

6. 江阴失地农民新政策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历次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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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7-9   浏览次数 5007

澄政发〔201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提高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年龄段人员,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市政府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纳入第二、第三年龄段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且2009年12月31日时处于第二、第三年龄段,2010年7月1日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具体办法
(一)尚未参加城保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保
1.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从2009年12月31日起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应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相应时间除外),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
2.确定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城保缴费年限15年(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所对应的历年缴费比例确定,总计31895元,其中个人缴费8086元,企业缴费23809元。
3.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个人缴费部分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承担,分别经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收缴后解缴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是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个人账户时的起始金额标准,下同)不足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4.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在参加城保时,对部分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继续按照市政府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城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置换基本生活保障
(1)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计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返还本人。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已参加城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历次被征地农民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达第四年龄段,按月领取保养金,每人每月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3.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三)有关问题处理
1.因“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等政策规定而不能折算满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人员,按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历次被征地农民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保时,个人账户资金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超过部分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满2年的人员参加城保后,仍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至2年期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亡故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领取城保待遇或亡故当月止。
三、双重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问题的处理
对同时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照就业年龄段已参加城保人员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处理。
(一)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历次被征地农民按企业缴费部分标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标准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
在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第三年龄段到达第四年龄段,每人每月享受保养待遇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三)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四、有关手续办理
参加城保和自愿选择置换方式的历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保手续。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 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能同时买吗?

不能同时买。
可以选择社保,现在有一政策是 失土保险转成城镇职工社保的。
农村失地保险特指被征地农业户籍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所雇佣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
这两个保险都应该在社会保险局管理,农村失地保险缴费标准低于社会养老保险,在领取时农村失地保险也低于社会养老保险,并且这两项保险不能同时参保,国家不会为一个人补贴两次。
所以要根据自己养老的预期,和缴费能力选择缴哪个。
现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以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轨。也就是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征地农民只要补足缴费额,就可以像职工一样享受退休待遇。

扩展资料: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1、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2、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3、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你关心的社保问题 这里都有答复

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保能同时买吗?

8. 乐山最新的征地赔付标准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在未来十余年,有近2亿农民将实现身份的转变。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扩张发展的模式已成为城市化进程的主要方式。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 
即要保证社会的稳定,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中的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而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要老有所养。这即涉及到对征地的当下补偿,又涉及到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此课题对我国失地农民安置途径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就业信息零碎失真、简单劳动力卖方竞争过度的情况下,缺乏非农产业工作技能的被征地农民能够找到就业岗位的不多。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不少“农转非”人员不愿接受这种做法。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涉及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在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面前,“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制造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 基于单纯货币补偿的局限性,最近几年来,各地政府都在探索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安置不再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而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是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人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地安置:指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有时也称为划地安置,即划出一定面积土地,给失地农民留出生存和发展空间,既可通过发展二、三产业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还可通过壮大集体经济,为失地农民提供多方面的保障,真正造福百姓。又称开发性安置,即是通过开发性项目的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方式的创新。这种安置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通过开发性项目的投资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10%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二、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1.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时期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这使得传统的招工安置成效甚微,具体表现在: 

首先,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能不能满足用地单位的要求。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中企业技术含量高,大量不足高中文化程度的“农转非”人员很难满足这些企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诸多要求。按照城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统征范围内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这将使农转非人员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面临二次就业的迫切局面。农村现有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工作。园区规划的进驻的企业多是以电子信息、新材料加工、生物制药、食品生产为代表的“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高产出、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都市型工业企业,工作岗位的要求与农村现有劳动力较低的专业素质之间的矛盾突出,要实现征地单位的招工安置非常困难。 

其次,用工单位的市场化改革与招工安置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矛盾。随着竞争性用工制度的逐步到位,用工单位留给征地中带有安置性质的“农转非”人员的余地愈来愈少。由于企业用人自主,劳动保障部门即无就业岗位,又无权安置农民就业,政府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现在又没有出台,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是一个难上加难的问题。 

再次,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提供就业岗位。在城市扩张中,征地中的基础设施用地份额较大,这些用地几乎不能提供就业岗位,也就无法通过直接的建设项目实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招工安置。 

此外,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转变上的困难也一个重要的原因。征地“农转非”人员择业期望与用地单位对之提供的就业岗位还存在明显距离。“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的素质估计偏高,对新就业岗位报酬、工作条件较为挑剔,普遍存在恋土恋乡情结,不愿到本区以外的地方工作,且工作懒散,不习惯企业的纪律约束。这些行为表现,用人单位很难接受。 

虽然各地政府在征地安置办法中,都提到了对劳动力可实行单位安置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数的单位安置名额对大量的失地农民的就业需求来说是杯水车薪。对年龄较大的劳动力(男性年龄50-60岁,女性年龄40-50岁)来说,更是被排除在招工安置的考虑范围外。其结果是大量的失地农民一时找不工作,产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据调查,成都市近郊五城区(含高新区)近三年的“农转非”人员,有60%的处于失业和隐性失业状态;青羊区苏坡乡,近三年“农转非”8000余人,有70%失业,30%靠租房和打工维持生活,部分划归办事处管辖的,只能吃低保。这说明仅靠传统的招工安置难以解决集中出现的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2.再就业的培训成本 

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失去了土地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在土地上获得就业的机会。因此,他们需要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以保障自己未来的生计。一个失地农民从事第一产业,在土地上劳作,是一个熟练工,失去土地后,在城里从事二、三产业,变成了一个非熟练工,要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和市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就应达到市民的平均文化素质及工作技能水平。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就业能力的高低和求职者的文化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失地农民要想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和市民相似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就应该拥有和市民相似的文化素质。而失地农民要获得和市民相似的文化素质,就需要经过一定的职业培训。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他们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这个职业培训成本就是失地农民的转岗培训费用,可参考如下公式计算: 

F=(Ec-Ep )(Fd+Fi ) 

其中,F 为失地农民转岗就业培训费用;E 和Ep分别为市民和失地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Fd为失地农民转岗就业培训的直接费用,即缴纳的学杂费等;Fi为失地农民转岗就业培训的年间接费用,即培训期间损失的预期工资收入。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2.2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7.7年(蔡昉,2002),两者差距为4.5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4.5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4.5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直接的支出包括缴纳的学费、材料费用等;间接支出则是因为学习而减少的工资收入,也就是4.5年的预期工资收入。但是,如果这4.5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提供9年义务教育这一公共品后农民没有完全享用,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显然,我们可以将Ep至少定为9年,则算出(Ec-Ep )为3.2年,这一部分则显然应该由征地者和用地者来承担,从而构成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 

3.成都市的经验 

作为我国西部的大城市,成都市面临着巨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的压力。据成都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截止2004年3月底,全市农村劳动力395万人,其中失地农民48万人。全市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的178万人,其中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的24万人。农村劳动力中无技能的占46.1%,有农业专门技能的占20.2%,有工业建设技能的占12.2%.农村劳动力中有培训愿望的占31.5%,其中失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占47.4%.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的占80.1%. 

针对成都市的自身实力的特点,2004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根据规定,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将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相同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并且凭本人向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的《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据统计,2004年1-9月,共发放该《再就业证》43329份,占失地农民总数的9%.凭证享受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免费接受职业介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三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④];招收持有《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 

成都市五城区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思路,把对失地失业农民的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其再就业的突破口,采取财政补助、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办法,筹措了400万元用于构建区、乡、村三级培训网络,以区党校和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村成人技校为载体,组建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企业也可以给各培训点下“订单”,为自己培养所需人才。 

为了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有关通知,征地农转非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享受免收工商、公安、海关、建设、交通、民政、税务、卫生等23个部门的共88项收费的优惠政策。当年新招用征地农转非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当年新招用征地农转非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现有或新办社区就业实体、服务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截止2004年底,共有120名失地无业农民领到了《再就业优惠证》。凡在执行减免优惠收费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含其他服务机构),在执行公务和提供服务收费时必须执行减免规定,并在其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减免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公开投诉电话。对不按减免规定执行的和其他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取消收费资格,并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2004年初,成都市政府首次与区县政府签订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目标责任书,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目标考核和经费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市农劳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总目标和各区县承担的目标进行目标督办和考核,考核培训人数、结业率、获得证书人数、推荐就业人数等指标,对区县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按月统计,根据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经费补贴,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扣减经费补贴。 

成都市各区县在就业培训上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放《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卡》,强化就业培训,重点突出,分步实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培训。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至少免费推荐就业两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就业困难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由政府投资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给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地农民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吸纳持证人员达到要求的,辖区内用人单位在2005年底前享受以下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现金补助、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治保、巡逻、守车、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4000多人解决了就业。在市、区劳动和就业等部门的支持下,2004年征地拆迁量大的20多个乡镇、街道牵线搭桥为失地失业农民举行了26次招聘会,联系了200多家用工单位,截至8月底接到应聘上岗通知的有900多人。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为根本,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 

但是,目前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首先,现在的培训是通过社会办学机构,而社会办学机构在资格、设备、实践基地上与专业学校相比都有明显的差距,更不能大批量的完成培训工作目标任务。而现有的专业学校在培训经费价格上都不能承受。其次是培训经费与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等政府难以承担。据初步测算,未来五年对5万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经费高达4500多万元,而社会保险补贴和其他补贴现还无法准确计算,仅靠区财政解决困难很大,能否承受还是一个问题。 

4.成都市金牛区案例分析 

金牛区是成都市的五城区之一,全区农业人口总数为96631人,其中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0岁)56788人;区农村劳动力当中,已在区内、外就业的有17761人,自谋职业6006人,在家务农13482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9539人。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在成都市城乡一体化的战略安排中,金牛区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何保证大量的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与技能培训也就成了一个重中之重的政府工作,在这方面,金牛区做了大量的调研的政策研究,具备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1)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安排 

建立金牛区失地农民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一名副局长、区就业局长、区社保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和就业安置、社会保险3个办公室,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农民的情况调查、培训资源整合、信息化建设、用工信息收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安置、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等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就业局和区社保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其中“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办公室与区就业局的农村劳务开发办合署办公,另增加人员4人。“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办公室与区就业局就业指导科合署办公,另增加人员4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办公室与区社保局征集科合署办公,另增加人员2人。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年一聘。各乡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中心,另增加人员3-5人,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险障等工作。 

2)培训规划 

根据“失地农民”培训和就业意愿、企业用工需求、培训资源等情况,制定了五年失地农民培训和就业的计划。培训工作要做到“六个统一”、“一个结合”。即统一确定培训机构(网点),统一制定培训工种和实用技术计划,统一编制每个培训项目的培训大纲,统一制定教学计划,统一培训课程和实习内容,统一提供相应教材;培训和就业相结合。坚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为龙头,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基础,以用人单位培训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就业培训体系。确定失地农民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形成覆盖全区的培训网络。 

计划五年内培训农民56788人,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各培训11000人;2008年培训12788人。包括农民工和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在经费方面,规定区级财政支付80%,街(乡)财政支付20%.按从头算,培训费每人800元,预计全区5年投入经费4500万元,每年投入资金900万左右。 

培训内容及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组织在岗培训实施培训的,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二是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街、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失地农民开展以下三类培训: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式的创业培训。引导性培训是对失地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和择业观念等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根据失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意愿及用工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转岗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电脑操作、商品营业、市场营销、烹饪厨师、美容美发、家电维修、车辆修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洗涤缝纫、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技能培训。开发式的创业培训是结合项目开发,培育各类创业带头人。 

3)就业安置 

区政府把“失地农民”再就业工程纳入了综合目标管理。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全区“失地农民”再就业工程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制定“失地农民”再就业工程的阶段性实施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区教育部门根据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全区范围内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各种教育资源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涉农的街、乡具体组织实施“失地农民”再就业工程的目标任务。 

在具体操作上,建立“失地农民”登记制度,即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表格,国土部门对即将“农转非”农民进行登记。对被征地的农民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凭农转非证明、户籍材料到当地街、乡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办理《失业证》,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免费办理《成都市征地农民再就业证》并为其建立档案。失地农民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政府按征地量20%的比例匹配土地,新办市场和密集型的产业,政府匹配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买卖、转让,由经济合作组织用于农民就业。 

二是凡在本区征地的单位,应承担接收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建议每亩的接收1-2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有关企业凡按比例吸纳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和工商管理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三是农民自己创办的工商企业或农民合伙办的企业,征地农民达到总数的30%以上的可凭《成都市征地农民再就业证》,免费办理工商执照,按规定减免税收,办理小额贷款。 

在经费方面,区、乡、有关街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等工作,预计每年安排就业补贴每人约500元,全年500万元,小额贷款每年安排50万元,社会保险补贴另测算。 

4)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就业引导 

以上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引导还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金牛区针对未被国家征用土地的农村劳动制定了相关的培训和就业扶持政策(金牛委发[2004]41号),并发放《金牛区农村劳动力就业优惠证》1万多份。凡持有该证的农村劳动力可享受4次免费职业介绍,1次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就业和培训机构可获得相关的政策性补贴。从长远来看,该政策促进现有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淡化其对土地的依赖,从而实际上缓解了将来征地时可能造成的失地农民问题,是一个非常好的配套措施。 

三、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 

1.住房安置政策 

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险安置都涉及到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也最容易产生矛盾。相对来说,住房安置比较好操作一些,但也有不少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也是一个政策导向的过程。从成都市的经验来看,就是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在安置办法中尽量采用相对统一的标准。 

根据成都市2000年制定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对住房安置的规定,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对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对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就《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住房安置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主要是采用优惠奖励的措施减少征地拆迁中的阻力,鼓励货币化安置;鼓励按时搬迁,以保证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其具体措施包括: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2)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3)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4)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人均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此外,还对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进行了确认,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 

总的来看,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从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的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个因素是货币安置的共同困境,即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 

2.农民新居建设 

从广东省的经验来看,如果住房安置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划,容易造成“城中村”的现象。近年来,成都市在失地农民安置方面的一项措施是采用建设“农民新居”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农民新居”直接由当地政府规划,把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集中起来安置,充分体现了聚居特性(罗蓉2002)。“新居”工程采取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选址的方式,集中修建,并积极向空中发展,用较少的地理空间积聚了更多的农户。比如金牛乡“近郊民居”总规划用地为31.9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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