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2024-05-06 23:57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2.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第五十二条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4.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6.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规定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上市。
一、公司资产1亿能不能上市
公司资产1亿能上市。
公司资产1亿满足了上市公司对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的要求,但是还需要其他要求才可以申请上市,具体如下: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3、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发行债券为例,上市公司融资需要的条件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上市公司有哪些要求?
股票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债券型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7. 上市公司发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一、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修订)》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日为发行方案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转债。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第九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填写网上申购的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条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上市公司发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8.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