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18:12

1.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特制定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第二条 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调节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第五条 下列项免征调节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
  (三)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六)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调节基金的收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第七条 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第八条 调节基金按季或按月缴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十日内,填写缴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者十二月的调节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行汇算清缴。第九条 征集的调节基金,作为财政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调节基金。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也不得因征集调节基金而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转嫁负担。对违反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处理。第十一条 征集调节基金的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执行。表: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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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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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盐税提成、
            │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
            │算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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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 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
  资金        │附加费、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
            │、科研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
            │公用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
            │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
            │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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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
  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
            │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
            │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军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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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 石油部超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
  的资金       │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未
            │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
            │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交
            │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
            │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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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 及乡
  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所
  税后的利润     │管的集体企业,以及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基层
            │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
            │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他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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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2.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是什么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纳税人是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各级政府和所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是: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5)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计征依据是: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一律按当年收入总额计证;
(2)国营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按当年提留总额计征;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的各项专项基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先在企业缴纳调节基金后集中;
(3)所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预算外企业,按照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数额计征;
(4)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按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计征比例按所列各个项目当年收人的10%计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采用按月或按季缴纳,年终根据有关决算资料,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由税务机关负责;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收纳、报解和入库。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可供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减免规定有:
(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简易费和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和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免征项目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凡当年应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在保证完成国家征集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征或免征调节基金照顾;其他确需减免的,必须单独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减免口子。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体制规定,逐级报省一级财政厅(局)审批,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