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毕业生违约行为

2024-05-18 14:42

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毕业生违约行为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二)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②公正,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的机会,③择优,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毕业生违约行为

2. 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都有哪些?

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都有哪些?下面我来说说我的回答。每年秋季九月和十月和春季三月和四月是很多企业校园招聘的高峰期,很多企业走进校园,直接面试学生,然后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签订意向协议,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方即一份纸质保障,保证在学生毕业以后可以顺利入职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的户籍、档案等一系列关系需要在毕业之际转交,学校通常会根据三方协议来办理,以避免“毕业黑户”等关系转接错误的情况出现。如果学生违约会出现什么后果呢?

承担违约金。基本上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会有一个违约条款,如果应届毕业生违约应支付多少违约金,不用的用人单位不一样,可能是3000元,也可能是5000元或者更多。我毕业时我们班同学和铁路局签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了学生违约支付5000元违约金。影响学生声誉。三方协议中也有学校的盖章,如果一个学生违约,可能用人单位感觉正常,如果连续几年都有应届毕业生违约,这样就会让用人单位觉得该校学生不受信用,没有诚信意识,以后就不太愿意招该校的学生。如果这样的消息在就业市场传开,严重影响学生就业,同时对学校的声誉也会造成重大影响。

记入诚信档案。如果考公务员,并且成功上岸,此时如果与政府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完之后,有更好的就业机会,然后不想去政府部门报到,这样很有可能被计入诚信档案。当年我们学校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有一个同学先是报名国考,然后有报名的京考,国考和京考笔试成绩都非常好,三月份面试国考,然后四月份公示体检,并于税务局签了三方协议,然后四月份京考面试,五月份公示体检,京考法院也考上了,因为法院与该同学的专业更对口,他就想去法院,就和税务局协商,把三方协议退回来,然后再去学校重新领一份三方协议,税务局不同意退回三方协议,并告知该同学,如果到期没有去税务局报到,税务局就会把该同学记入诚信档案,这样同学去法院也会泡汤,最后同学还是去了税务局工作。

3. 应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我们总是会看到各种各样的现象,尤其是很多应届毕业生在进入很多单位之后都会感觉到后悔,认为自己的实力不应该进入这样的单位,于是就准备违约,但实际上违约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我们必须要知道,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看一下应届毕业生如果存在违约的行为,那么将会有怎样的后果?

首先我们要明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学校签署的协议都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益的,如果有一方存在相应的违约行为,那么就要向对方接受相映的违约金,而这笔违约金一般都是根据协议里面的相关条款来进行相关的赔偿的,所以如果自己想要违约,那么首先要承担的就是经济的损失,除此之外,毕业生也和学校也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如果自己要违约,那么除了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之外,还要自己承担学校对违约毕业生的相关处理。

当然这些东西并不是绝对的,最为重要的是在经历新的用人单位的时候,是必须要和原来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的协商解约的,因此,如果我们一旦解约,不仅要让自己面对经济的损失,甚至自己的个人诚信也会遭受到严重的损失,这是非常不好的,所以在小编看来,如果我们可以不用违约的话,那么我们尽量的不要去违约,因为违约对我们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明显的知道,当应届毕业生违约之后,所存在的后果是要赔付高额的赔款,除此之外,学校也会和毕业生之间相关签署协议的,也会存在着对毕业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一旦毕业生违约之后,很有可能将会遭受到学校的惩罚,甚至是不发给学位证这样的惩罚。

应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有哪些?

4. 毕业生如果违约的话会有哪些后果

法律分析:多数毕业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直接和用人单位见面,或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这些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选后,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应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毕业大学生应该注意哪些违约责任?


毕业大学生应该注意哪些违约责任?

6. 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一、三方合同违约责任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二、谨慎对待三方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7. 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一、三方合同违约责任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二、谨慎对待三方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8. 毕业生应注意什么样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