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4-05-06 05:27

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12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倪强

2013年10月2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6年3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28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

2.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第二章 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第四章 投标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第五章 标底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3.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10年11月3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4.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一、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代建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三)审核并汇总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二、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得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三)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三、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二)协调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工作,及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5. 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您的问题“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答案是:一、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而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则还应当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目前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杂杂志。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三、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确定中标人并签合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摘要】
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您的问题“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答案是:一、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而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则还应当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目前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杂杂志。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三、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确定中标人并签合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回答】

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

6. 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

第一,签订协议。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第二,提交需求。项目单位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第三,需求论证。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第四,编写招标文件。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的招标文件。第五,发布招标公告。第六,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招标资格。第七,询标答疑。第八,开标准备。开标前一周内,招标公司和准备评标专家备选名单,制定评标细则。开标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第九,投标、开标。【摘要】
海南省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200~400招标流程【提问】
第一,签订协议。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第二,提交需求。项目单位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第三,需求论证。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第四,编写招标文件。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的招标文件。第五,发布招标公告。第六,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招标资格。第七,询标答疑。第八,开标准备。开标前一周内,招标公司和准备评标专家备选名单,制定评标细则。开标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第九,投标、开标。【回答】

7.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
    (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  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第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第五条  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第六条  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政府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第七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八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未办理缴交建工管理费的施工企业,不得组织开工。第十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第十一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不得任意突破总概算(修改概算)。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书应委托或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审编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单位(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审定或标底审查。
    建设项目的结算,按国家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腐倡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需要由财政负责归还的贷款)采购物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拟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并提交本级政府审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六)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定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资格;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十)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和用户组织实施;采购机构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单位担任。采购机构在采购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组织开展集中采购业务,包括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三)接受用户委托代理采购;
  (四)建立采购信息系统;
  (五)办理采购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务。
  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以从政府采购所节约的资金中给予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因采购货物有特殊要求,需招标中介机构代理的,经采购机构审核,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临时性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招标中介机构承担。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或者用户的委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政府采购中,用户的主要责任:根据政府采购目标和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采购机构提供拟采购货物的工艺、规格、品质、性质、商业条件等方面的详尽明确的要求;配合采购机构做好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等。第六条 采购机构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用户组织实施。第七条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为辅。其范围可延伸至下一级的政府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人)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程序从中选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者用户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者用户对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者用户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应当参照集中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实行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采购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单项物资;
  (二)采购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批量物资;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须集中采购的物资。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拟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三)经政府认定的有限竞争性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