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谁有?参考

2024-05-07 06:42

1. 劳动争议案件谁有?参考

第一章 2009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节 上海 挂靠关系劳动争议案
第二节 北京 十年加班工资索赔案
第三节 中山 百亿天价标的劳动争议案
第四节 杭州 “50周岁”强制退休第一案
第五节 上海 外国人无证打工案
第六节 北京 “值班”劳动争议案
第七节 佛山 首例讨要高温津贴案
第八节 北京 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限制案
第九节 北京 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
第十节 广东 深足欠薪案
第二章 2008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节 北京 首例“自杀为工伤”案
第二节 上海 发出首个劳动报酬支付令
第三节 北京 首例用人单位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
第四节 湖南 工会主席遭辞退维权胜诉一审获赔17万余元
第五节 北京 10元诉讼费索赔256万亿美元
第六节 北京 首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员工败诉
第七节 上海 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
第八节 上海 外国人在华就业遭遇劳动合同法难题
第九节 上海 首例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第十节 深圳 腾讯起诉15名离职员工跳槽竞争对手案
第三章 2007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节 广东 诺基亚乙肝歧视案
第二节 广西 单位除名程序不当,停薪留职11年后复工胜诉
第三节 上海 中国首例员工封杀令——游戏公司向离职员工索赔百万
第四节 上海 天价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13亿精神损失未获支持
第五节 河南 飞行员跳槽遭800万索赔,法院终审判赔203万
第六节 广西 四年加班费索赔案
第七节 上海 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
第八节 上海 高管500万奖金案
第九节 广东 华为7000人辞职案
第十节 全国各地 中央电视台(12CTV)、LG、沃尔玛、中石化、泸州老窖等裁员案
第四章 2006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节 浙江 工会主席维权案
第二节 北京、上海、深圳 百度公司“裁员门”事件
第三节 上海 不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赔偿20万
第四节 福建 民事赔偿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第五节 北京 被辞员工状告肯德基再遭“碰壁”
第六节 上海 总经理因“性骚扰”被除名,法院认为欠妥
第七节 西安 高级工程师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三年
第八节 上海 迪比特欠薪2000万被迫大裁员,介入劳资纠纷
第九节 江苏 法院判决东航辞职机长可跳槽
第十节 上海 加班不发工资,副总状告公司胜诉
第五章 2005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节 上海 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宣判,5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
第二节 平顶山 女工要求男女同龄退休权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
第三节 成都 “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被判250万天价违约金
第四节 北京 西门子裁员引发集体静坐抗议
第五节 成都 西南地区首例民航飞行员成功跳槽案,300万身价转会民营航空
第六节 上海 “中远”欠薪纠纷有定论,申思劳动仲裁案获支持
第七节 上海 17名白领突遭集体解散,事实劳动关系也受保护
第八节 上海 凭一封信函要回457万,沪上“标王”案尘埃落定
第九节 深圳 17名员工体检镉超标,集体索赔425万
第十节 北京 工伤认定未被受理,曲乐恒状告劳动保障部
第六章 2004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节 安徽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虽败亦胜
第二节 重庆 “谢晖状告力帆追薪案”庭外和解
第三节 温州 “跳槽索赔第一案”仲裁调解
第四节 辽宁 “骨灰盒抵顶工资案”耸人听闻
第五节 广州 “康师傅”欠缴公积金案职工暂赢
第六节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第七节 浙江 “实习受伤致残案”获得赔偿
第八节 北京 首起工会主席被“炒”案进入仲裁
第九节 上海 “房租付酬案”英籍“高管”险胜
第十节 温州 “群体矽肺病伤残案”熊德明再成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可以点击百度百科的链接:只要点击标题,网页马上显现。

http://baike.baidu.com/view/7343821.htm

劳动争议案件谁有?参考

2. 哪些案件算劳动争议案件

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 的案件包括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 劳动争议案例的介绍

《劳动争议案例》是2009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程延园。该书是为了满足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需要和弥补以往专业教材建设的缺陷与不足,并为这一领域的专业工作者提供实践参考。

劳动争议案例的介绍

4. 劳动争议案件

  你可以告他们!他们这样做事违法的。去咨询相关部门,然后发律师函吧。 顺便给你介绍几个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各种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纠纷案中的举证、经济补偿金计算)

  时下,关于劳动纠纷官司几乎每天都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人民对于自我保护的提高。但是人民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还是太浅,今天经过以下几个案例对于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对您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刘某1988年5月20日进入上海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刘某因身体不适,请求单位保留其职位,每月仅支付刘某300元补贴,保留职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营企业(以下称:“乙公司”)收购。刘某的工作关系随之转到乙公司,乙公司办理完毕收购事宜以后通知刘某回单位上班并办理相关手续。刘某于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刘某上班没几天,乙公司内部做出决定终止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旋即提请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的仲裁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我们(上海维耀律师法律服务网:http://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上我们陈述了代理意见: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据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在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是乙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该案件中是乙公司终止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仅部分支持了刘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了刘某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罗某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上海市杨浦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从事客户经理一职。2009年12月31日,罗某因在单位工作不开心,突然不辞而别,事后甲公司拒付罗某12月工资及奖金。受罗某委托,我们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罗某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罗某在工作期间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暂停支付罗某公司和奖金合情合理。

  我们认为,罗某离开甲公司并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并提供罗某工作期间,公司老总对罗某进行人身攻击的录音。关于奖金,甲公司应当证明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那么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进入上海市某制药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2007年甲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上班路途远为由,向甲公司申请进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领导考虑到其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设公司因此公司领导为了尽快提升公司的营业额,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也较为严格。然,李某不仅身患高血压还有慢性关节炎,时不时的向乙公司请假,2009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向李某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加班工资8050元,病假工资7808元。

  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我们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是关联公司,但却是不同的法人主体,李某不能将再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认定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另外李某身体不好不断的请病假也对乙公司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是对于李某请病假,我们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其他无法提供;对于加班公司数额我们也予以认可。最终仲裁庭裁决认为李某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对于精神损失费也予以驳回,其余各项仲裁庭均予以认可。


  案例四:申请仲裁的时效

  田某于2004年进入上海市奉贤区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担任驾驶员,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9月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出具退工证明。

  事后田某发现甲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田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自己补缴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但仲裁委以该案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立案,并作出裁决。田某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不予立案,维持原裁决。

  律师提醒: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损害其合同权益,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当然该时效还可能被中断或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知识: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两者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却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法》第4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定的不多,只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目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还有效。

  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分开分析。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部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不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也即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5. 劳动争议案件

1、有辞职时单位的招工登记表(上面有单位领导的笔记)、还有和单位会计的谈话录音。这就是你和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
2、还有其他方法取证有:
    首先, 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其次 ,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三,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最后,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的书面证明。

劳动争议案件

6. 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有: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劳动争议类案件

1、“35年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2、如果没有其它特殊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不予受理。尽管可以再上法院,并可受理此类案件,但最终仍是驳回,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劳动争议类案件

8. 哪些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有: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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