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2024-05-18 01:03

1.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2. 证券交易法律如何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1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3.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4.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

6.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有哪些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7. 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8. 证券法的证券发行

 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证券法》、《公司法》和《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2.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这里所称说的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所包括的事项有所不同,即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为:除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定时应当包括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公开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认股权证的上市交易时,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1.投资基金的份额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较低;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在我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2.投资基金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3.实行组合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应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目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自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