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零行动里面包含服役5年的退役士兵吗?

2024-05-07 00:20

1. 民政部清零行动里面包含服役5年的退役士兵吗?

民政部“清零行动”里面包含服役5年、并具有退役当年有效法规规定具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如果提问者是2011年11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入伍的城镇兵源士兵,就在民政部“清零行动”范畴之内;如果你是2012年入伍的士兵,那么只有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才在民政部“清零行动”范畴之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民政部清零行动里面包含服役5年的退役士兵吗?

2. 清零行动包括农村兵吗

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包括农村兵中,依据前后有效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法规规定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具有安置工作条件:
一、依据当时有效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被新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第八条 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二、当时有效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三、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此法规已经不予分城镇、农村兵源了):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3. 民政部退役士兵清零

民政部对于应与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清零行动”,并不包括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也不包括非因战致残的各级残疾军人。这一次“清零行动”并没有具体文件的;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农村籍士兵和城镇户籍士兵中,符合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安置工作退役士兵的。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月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回答中国国防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启动“清零行动”,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针对记者如何以超常规措施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的提问,高晓兵回答,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对此称为“清零行动”。
对于1978年后应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具有两个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依据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具备安置工作条件的有:
1、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3、第十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在的五级、六级、七级、八级残疾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此条例已经不分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了)退役士兵具备安置工作条件的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民政部退役士兵清零

4. 清零行动包括农村参战退役人员吗

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并不一定包括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是有具体法规依据操作的:比如1978年后依据已经废止的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如果你是1979年后十年的“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人员的,那么只有因战残疾军人、或者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而没有安置工作的,才属于“清零行动”范围的)。

一、对于1978年到2011年的退役军人:依据当时有效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被新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第八条 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对于2012年的退役残疾军人:依据现行有效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此法规已经与时俱进不再分城镇、农村兵源了)第二十九条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 民政部退役士兵清零

民政部2018年2月已经启动的“清零行动”具体任务: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退役过安置军人的。

你是不是符合退役期间相应法规可以安置工作?有没有在同样当年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是你提问中没有描述清楚的。
民政部门对对于各个时期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军人,当年完成工作安置(近年来也有实行货币化、自由择业安置退役军人方式安置工作)的。所有被安置的退役军人保证其有三年的稳定工作期(实行货币化、自由择业安置除外),如果三年内非本人原因的失业、下岗(单位改制、破产等),可以退回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工作。而对于安置已经超过三年的退役军人失业、下岗的,民政部门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如果有的也是民政部门人情化的操作。
需要强调的就是,对于退役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民政部退役士兵清零

6.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含2010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吗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含2010年退伍的、并没有得到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城镇义务兵安置工作、或者没有签订“自主择业”协议并发给选择“自主择业”一次性自主择业费的城镇户籍退役义务兵。
我国民政部今年2月提出的“清零行动”目的和范围:目的是清理以前依据国家对于退役军人依据退役时有效的安置法规,应安置工作而没有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予以适宜的措施予以安置;“清零行动的范围: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废止的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7.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下岗伤残军人吗

清零行动并不包括安置已经有三年工作期的下岗退伍军人。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农村籍士兵和城镇户籍士兵,符合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其中城镇义务兵持有“安置卡”的)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
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对此称为“清零行动”。
对于民政部门的法定安置义务仅仅限于当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也就是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三年稳定工作期。过了三年下岗的,三年内自己原因辞职、离职的均不在再安置--“清零行动”之内;只有安置工作不满三年,而就业单位倒闭、转制而下岗的才可以退回民政局安置办,予以重新安置---清零。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下岗伤残军人吗

8.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分流下岗志愿兵吗?

包括的。民政部“清零行动”里面包含服役5年、并具有退役当年有效法规规定具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
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
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

扩展资料
以开展“清零行动”为抓手,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疑是令人欣慰的。党的十九大提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安置好退役士兵是尊崇军人的应有之义,也是对现役军人期盼将来能得到较好安置的积极回应。
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对此称为“清零行动”。
2011年10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该条例还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许多都能得到妥善安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部分退役士兵没有安排到合适的单位,工作和生活都面临一些困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政部开展“清零行动”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民政部:启动“清零行动” 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