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有哪些基本内涵?

2024-05-09 17:56

1. 廉政建设有哪些基本内涵?

研究和推行廉政建设,首先要对廉政的基本内涵进行科学、准确的界定。从文字解释学上看,“廉”即廉洁,“政”即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务活动,廉政即“廉洁的政治”。
由于有关廉洁的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发展性,政治又是一个需要具体化的时代性概念,所以廉政在不同的语境中和具体范围内呈现出多层次的含义。
从现代社会廉政的特征和实质来看,廉政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廉正,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履行公务、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廉洁而公正、廉洁而正直,不贪污、不受贿、不枉法;二是廉朴,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取之于民者少,而用之于民者多;三是廉节,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国家管理活动和处理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活动中,具有清廉无私的品德或节操,也称廉德;四是廉制,即有关廉政的制度。
从廉政的内容来看,廉政的基本涵义有四个:一是就“政局”而言,要造就一个公正廉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二是就“政制”而言,要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三是就“政策”而言,要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和措施以取信于民,四是就“政德”而言,要求各级公务员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和不贪不淫的私德以为民之表率。
简言之,所谓廉政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和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廉政起码要具备三个要素: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国家委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主观方面没有牟取私利的动机,客观方面不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廉政建设有哪些基本内涵?

2. 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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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廉政建设,就是国家政权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前项职能的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
   
 
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主要表现为:
   一是约束内容具体。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明陈其制”,以便“百官守其法”。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擅国权以深索于民”)、枉法求民(“枉法以求于民”)、装穷藏富(“饰于贫穷”)、卖官分禄(“仕人则与分其禄”)、贿赂公行(“说人以货财”)、家产多于同僚(“家富于其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等等。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
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以《秦律》
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不急者日毕”,不得耽搁过夜;任
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不从令”论处;
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
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稗米半斗、酱四
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有的只供“粝米半斗”。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
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

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监临主司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形,且又有“枉法”与“不枉法”
的区别。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监临主司受财,
“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
十匹加役流”。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廉政制度”的廉政制度。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式。汉代官吏家人“不入官舍”的习俗惯例,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根据有关史料,汉代官吏供职期间,除“休沐”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与家人团聚之外,平时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与家人同住。家人不入官舍,是当时为官清廉的一种表现。例如西汉太守何并,“性清廉,妻子
不至官舍”;东汉大司徒司直王良,“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前者系指地方长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为中央部门的官员家人不入该衙署的官舍。就成文制度而言,当时似无官员家人不得进入官舍的严格禁令,亦无如若家人进入官舍则该当何罪的具体规定。
官吏家人“不入官舍”,只是作为部分清官廉吏自觉遵行且受到赞扬提倡的一种习俗惯例而
存在。这种习俗惯例的廉政意义,一方面在于减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官吏在
执行公务时免受家人干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官吏妻子不入官舍,“在保证为政
清廉方面的意义,实际比节约开支的经济意义要大得多”。
   
上述例证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习俗惯例,两者结合共同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显然更加有利于收取廉政成效。此即成为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条基本经验。成文制度具有强制性,但规范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习俗惯例则更多的是借重社会舆论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来实施规范,且规范内容可以为成文制度补缺封漏。一些相沿成习的惯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发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同时发挥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构筑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专职监察体系,使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实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历代专门的监察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统也依然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在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两者结合共同推进廉政建设方面,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主要做法是: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继续发挥行政机构的廉政职能。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监察职权。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历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有关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监察范围及监察对象,赋予了其相应的监察职权。如汉代刺史“以六条问事”,隋代司隶台亦有“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等六察职权,唐代肃政台除了监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风俗廉察”的名义,“以四十八条察州县”。二是增强监察权威。为了强化监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方面专门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如汉代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秩轻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礼遇,可以同时拥有弹劾、考课、举荐、司法等多种权力。汉唐等王朝均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升迁可以速于其他官员。三是慎重监察人选。汉代时称,御史
之官“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唐代任用高层监察官员时,不仅考虑候选人员的品质条
件,而且还有其本人任职资历方面的要求,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以图保证监察官员
的实际任职能力。
   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又防范监察机构坐大失控,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往往设置了不止一个系列的监察机构,各监察机构之间实行互相监督。所谓“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即说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各监察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各监察机构在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的同时,亦受到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督责。监察体系中的这种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多有重叠的状况,就是出于为防止监察失效和监察失控而对监察复加以监察的意图。
   
 继续发挥行政体系的廉政职能。在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之后,行政系统依然继续承担着相
应的廉政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
任,对其部属下级的廉政情况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课及奖惩之权。二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
部属下级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汉代曾规定:“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
纠举者”,负有监察之责的主官“刺史”和该长吏的上级行政主官“二千石”,均以“纵避
为罪”。
三是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权。西汉文帝时,曾派遣行政系统的“丞
相史”巡行郡国“出刺”,其起因就是属于监察系统的“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丞相史“出刺”的职责,不仅是为了配合监察御史共同加强对地方郡国的监察,而且也是为了同时
“并督查御史”。既要解决因御史“失其职”而对郡国监察不力的问题,又要解决因御史“不奉法”而加强对御史本身的监察问题。
   
 
在廉政建设进程中,同时发挥行政机构和监察
机构两个系统的作用,有利于从体制上保证和强化廉政的效用。一方面,以监察机构对行政
机构实施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权支持强化了监察权、督察制约了监察权。

 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
   
 
依靠法制规范、强调道德导向,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经验。前文已经论及,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独立成熟的制度形态,有关廉政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自先秦时代明确提出“以法治吏”思想以来,有关廉政的法制规范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向:
   
 
一是廉政法制规范专门化的发展趋向。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很早就提出了专门针对官吏的法制
规范。
     《秦律》之中专有《为吏之道》,并针对廷尉、内史、司空等具体官职分别提出了各自
不同的职务规范要求。《晋律》将官吏犯罪的类型加以归类,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刑律
《违制律》。至隋唐时期,内容更加详细完备的《职制律》诞生,传统廉政法制规范的专门化
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规范具体化的发展趋向。针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廉政法制规范,呈现出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具体的发展趋向。传世的《唐律》(连
同《疏议》)共有律文502条,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条款就有近两百条。不仅条文增多、析分
细密,且针对性很强,规范要求非常具体。如针对当时常见的谎报政绩、沽名钓誉、弄虚作
假、妄报灾情等官场弊端,《唐律》规定:“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有赃重者,坐赃论”。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禁止的行为和惩罚的标准,都很具体,且符合官吏政治行为的特点。
  
三是廉政法制规范严酷化的发展趋向。为了遏制官吏贪赃行为,历代王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治规定。汉代有所谓“十金法”,“臧值十金,则至重罪”。《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者”,“三十匹绞”;官吏受贿,“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十五匹绞”。《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就法制规范而言,惩治官吏贪赃的有关规定总体不断趋于严酷。
   
四是廉政法制规范民事化的发展趋向。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提出的官吏行为规范,主要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目的出发,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极强。随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节官民关系的规范内容开始增多。在相关的廉政法制规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务方面的内容。例如《大明律》关于官吏犯罪行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赃枉法、恐吓取财、私用民力、赋役不均、收粮违限、虐待罪囚、越职受民诉讼、滥权逮捕监禁、检核灾荒不实、故违不理民状,等等。上述罪名均与官吏治理民事时的行为有关。
   
五是廉政法制规范预防化的发展趋向。廉政法制规范,既包括重在惩治既往的惩罚性规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预防性规范。“治”与“防”的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一个特点。例如,自秦汉时期起,即已规定官吏任职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籍贯回避或亲属回避。其后历代王朝也大多实行了类似规定,甚至发展得更为细密严格。有关回避的制度规定,就是廉政法制规范由事后惩罚性向事前预防性延伸的结果。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制度规范,实行回避对于防范官吏结党营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向,突出说明了法制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历代统
治者在依靠法制规范推进廉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劝导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强
调道德要求,即国家政权明确对官吏提出从政道德的约束要求。二是明确道德规范,即具体
制定官吏从事政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三是树立道德楷模,即通过奖励彰扬清官廉吏
树立廉洁从政的榜样。四是强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和自我行为检束。
   
 
总之,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
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强化自我约束、实行自我调节的
主要方式,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积累的基本经验。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启迪今人的
政治思路。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许可以鉴照当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3.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包括: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扩展资料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重心在逐步向下延伸,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着持续加压的反腐态势,必须要认清形势,筑牢思想防线。
高压态势越来越强的形势。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廉政建设是生命线和高压线。
基层地税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不断在向基层延伸,在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深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必然会遭到“电击身坏”,“头破血流”。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县局党组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统筹安排,各党支部要以建立“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机制为抓手,把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党规政纪,当做经常性的工作抓。
要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和专项整治,把廉政教育与政治学习、党课学习紧密结合,丰富学习形式,确保意识形态方向正确,使每个党员脑中有把“戒尺”,心中有盏“红绿灯”,做到不闯红线、不触底线。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依法治税始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对税务部门而言,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廉政风险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税收管理员管理制度为平台,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深化税务人员内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执法风险,让全体税务人员都深刻认识到,党纪国法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执纪监督始终。执纪、监督、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的一把手,首先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纪检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继续组织开展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税务所长述职述廉等活动,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管媒介,让监督的阳光照进执权行政的全过程。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制度执行始终。制度建设更加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区局党组八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严格自律,队伍清正廉洁。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考勤、着装等日常行为规范入手,坚持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唯此,基层地税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抓出力度,收到实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全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4.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6、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5. 廉政建设主要有哪些方法?

(一)制度建设是前提:廉政建设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前提。加强制度建设包含三方面含义。
其一,要树立起制度意识。要意识到制度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把制度作为制约权力和廉政建设的基础载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更需要走出一条依靠制度改革的治本之路。
其二,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廉政制度。当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健全公务员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
其三,要严格执行制度。制度得不到执行,其效力将化为虚有。目前特别要注重加强对法律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发展是根本: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要求,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廉政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发展,廉政建设的许多问题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得以解决。
(三)权力监督是关键:廉政的直接客观现实目标就是遏制腐败,而“腐败的核心问题无疑是一个政治权力的基础和运作问题”。廉政建设必须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而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是权力的合理配置。
(四)利益协调是重点:进行廉政建设必须完善利益分配和导向机制,特别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权力被滥用的空间;要谨防由于利益分配不公而造成廉政行为规范的失效,消除因利益分配原因而产生的商业贿赂现象。
(五)社会环境是基础:廉政建设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因而必须在全社会培育起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我国当前的主流文化在很多方面都已认定了廉政在法律或者道德上的普遍性标准,但这种标准还没有完全转化为民众的普遍性标准,主流文化和大众文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廉政的主流价值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被扭曲和消解了,以致所谓的社会“潜规则”盛行。培育廉政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增强人们对廉政的认同感。

廉政建设主要有哪些方法?

6.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摘要】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提问】
您好~这道问题问得很好,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回答】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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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廉政建设重要性

群众利益成为廉政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这一思想体现在整个廉政建设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认真清理、整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乱加价、乱收费等现象;
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以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举措真正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反映了廉政建设的具体化和微观化。

扩展资料党在十五大以后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党和政府从教育、制度、监督等各个环节出发。
建立标本兼治的综合体系进行廉政建设的宏观战略和清晰思路,既全面又有重点,摆脱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治理局面,迈出了廉政建设体系化的坚实的一步。这种体系化的廉政建设方针突出反映在2005年1月中央颁布实施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里。
该纲要明确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所规划的廉政建设体系既是一个着眼全局的体系,又是一个遵循规律的体系,还是一个注重预防的体系,更是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德治多管齐下防治腐败的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重要性

8.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哪些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同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起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对“一把手”权利行使的约束。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建立对“一把手”的工作约谈机制,将信访提醒谈话、廉政专题教育和风险防控管理等手段相结合,强化对主要领导的约束和监督。
三、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排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对廉政风险点深入摸排,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廉政风险防控,对各环节防范措施开展检查评估,确保管得住、防得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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