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做

2024-05-09 05:56

1.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做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存单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可以出质处分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一、即期票据包括哪些
即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即期票据是指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般适用于应收账款的收回。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民法典中不动产质权怎么规定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是动产和以下这些权利:(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做

2.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么?

一、存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担保公司可否开展存单质押业务?
目前好像还没有听说定期存单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存单质押业务一般只有银行可以办理,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存单质押给担保公司,风险较大,不好控制。你直接找银行,进行存单质押贷款就可以了,一般好像是可以全额贷出来的,但是好像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你可以直接找银行质询。存单质押业务都是直接由银行操作,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这是一个风控手段,所以存单不是质押给担保公司的,你如果需要放大额度,那么担保公司会对你的情况进行了解之后综合评判,来看是否会给你发达额度,这个只能你去找一家担保公司了。
三、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3.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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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业务中,有一种业务叫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未到期的银行存款单作为质押,来取得贷款的一种方式。我们都知道,目前担保公司的业务涉及非常广泛,那么这种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给出的答案。
一、存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担保公司可否开展存单质押业务?
目前好像还没有听说定期存单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存单质押业务一般只有银行可以办理,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存单质押给担保公司,风险较大,不好控制。你直接找银行,进行存单质押贷款就可以了,一般好像是可以全额贷出来的,但是好像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你可以直接找银行质询。存单质押业务都是直接由银行操作,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这是一个风控手段,所以存单不是质押给担保公司的,你如果需要放大额度,那么担保公司会对你的情况进行了解之后综合评判,来看是否会给你发达额度,这个只能你去找一家担保公司了。
三、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
月3
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从文中可以看出,目前,存单质押业务只有银行可以受理。实际操作中,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是不能办理的。因为存单质押面临较大风险,所以担保公司出于自身风险控制也不会去主动办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沙律师。
延伸阅读:
质押担保期间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么?

4.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存单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可以出质处分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 怎么办理担保公司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做存单质押。以存单进行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怎么办理担保公司存单质押

6. 存单质押担保公司如何办理

担保公司可以做存单质押。但是存单必须是担保公司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担保公司需要与质权人依法订立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或者交付存单的权利凭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存单质押担保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利将存单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行为是当事人作为第三方为贷款者进行担保的行为,是保证在贷款者不偿还贷款时,担保者会代为偿还的方式。担保方式分为很多种,其中就包括存单质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存单质押担保

8. 存单质押担保的概念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一、存单质押的种类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包括个人存单质押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这两种形式。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
通常来讲,在存单足够质押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因为贷款金额直接影响利息支出,所以在贷款人在办理的时候要以资金够用为主,以免多支付利息。
存单质押担保的概念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