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针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2024-05-06 00:17

1. 政府针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2019年国家推出了很多政策扶持小微企业。主要包括:减税降费、金融扶持、优化政府服务,实现简政放权等。
2月,小微企业迎来了新的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据了解,截至2月14日17时,已有29个省(区、市)明确小微企业减征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六税两费”按50%幅度顶格减征。
金融扶持方面,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纾困基金等成为不少地方政策的重要选项。
在强化生产要素市场监管和精简政府审批办事流程方面,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生产要素供应信息平台、制定应对市场机制失灵的响应措施、加快优化办事流程、缩减事务审批环节、向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咨询和业务服务等,这些政策都将对小微企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当然,除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小微企业也需要提升自身主观能动性,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应以控制成本为主要方向。可从用工和运营两大方面入手,找到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其中,用工成本控制方面,应注重内部技能人才培养。此外,可加强引进高科技智能化设备。不断助推产能提升,不仅可提升质量,也可大大降低用工成本。
运营成本方面,企业应该强化成本意识,使员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成本的作用及降低成本的意义。此外,应合理利用“互联网+”模式,集中精力做自己的强项,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强强联合,让企业始终处于一种轻资产的运营状态。并不断减少生产和办公成本,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节约运营成本有一个很好的选择就是可以入驻当地园区。许多当地政府借助国家政策在当地建立产业集群,除了给予当地园区许多政策以外还提供了许多服务。就以入驻乌镇无界数字产业园为例,乌镇无界数字产业园是由乌镇政府主导,企业化运营的“招商、引资、引智”的线上平台,帮助企业合理利用“互联网+”模式。园区的服务特点是“一站服务,无界办公”,充分发挥乌镇政策红利和时域优势,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入驻企业链接社会生产所需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乌镇无界数字产业园在企业招商服务产业链的核心环节—智慧化园区招商运营方面,具有信息技术、资源整合、运营管理等方面明显的竞争优势,通过后台系统对企业进行数据化管理。在提供企业服务的基础上,为企业打造一个信息交流、资源对接、融资管理等交流合作的产业集群平台。能替企业起到运营且节约成本的作用。

政府针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2. *** 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 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扩展资料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
  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截至10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
  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点: 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3. 2016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一直以来,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很多,如:
1、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荐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4、“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5、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等等

2016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4. 政府如何扶持中小企业

法律分析: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4、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5、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6、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7、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8、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9、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七、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5. 有谁知道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9〕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2、《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规定: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3、《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4、《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6、《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减免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1)为农业生产的行业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索取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位,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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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6.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4、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5、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6、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7、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8、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9、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7.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4、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5、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
6、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7、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8、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9、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是什么?

8. 政府如何扶持中小企业?

法律分析: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4、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5、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
6、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7、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8、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9、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七、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