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2024-05-06 13:51

1.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75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35岁(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与张红军(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地区以贩卖假古董为业。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昌火在天桥见赵某某与张红军在摆摊卖“古董”遂上前询问。张红军、赵某某谎称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后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朱昌火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制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红军又到朱昌火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昌火1件仿古假玉狮子。后朱昌火到北京博古艺院做鉴定,证实所买物品均为假货。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应邀再次到朱昌火家卖假古董时被群众抓获。后朱昌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玉海、鲁兴红、温超远、冀克刚证言,被害人朱昌火陈述,物证照片,文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朱昌火。
  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欺骗被害人,且只卖出800元的物品,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赵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伙同他人以仿古制品骗取他人钱款,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亦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对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故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军
  审 判 员 宋 磊
  代理审判员 马惠兰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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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关于诈骗罪案例分析。

第一,不构成诈骗罪,金额太小还有合同在手。未还款的纠纷应当按民事纠纷来处理 。
第二,学校更无权勒令退学。因为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无关。这是该同学的个人民事行为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电脑公司只是说说罢了,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因为电脑要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也只是民事立案。

3. 急!关于诈骗罪案例分析。

若能排除该同学有钱不还的情况。则该行为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务纠纷问题,不构成诈骗罪,向学校通告要求学校对学生做勒令退学处理是他们的权利,学校是否按照勒令退学处理学生是学校的权利。
基于排除该同学有钱不还的情况,分析下为什么不够成诈骗罪。
该同学没有更换联系方式,并按期支付了前半年的货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故意逃避债务行为,应当属于合同履行能力不足,偿还能力有问题。该租赁公司可以分期合同起诉该同学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或者补齐所欠货款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至于要求学校勒令退学处理,那是他的权利,但他的要求,不代表学校会做,而且这是普通的纠纷,学校一般连处分都不会给。 


但切记一点:一旦让租赁公司找到是学生有钱不还,那么极容易被推定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往诈骗罪上靠也不是一点可能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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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诈骗犯罪案例解析2

例2-骗盗西服案: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
  
  
 
  
 张明楷教授观点: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本案中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所以,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受骗者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

5. 诈骗案例咨询

诈骗和不当得利不好区分,有以对方不当得利按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法院或调解或在你有证据前提下会判决对方返还款项;有以诈骗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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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诈骗不成立的案例分析

龚某被控合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网络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8. 诈骗的分析

诈骗是变形金刚故事众多人物的一名配角,在整部故事中登场不多,但幸运的是在《胖娃》故事中成为第一主角通过这集故事我们知道它是一个在同伴中毫无地位的小人物,呵呵,有点象毒气蛋。做为一名配角,以后诈骗的登场就绝少有自己表现的机会了,颇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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