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电话

2024-05-10 06:16

1. 湖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电话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来对工伤伤残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如果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工伤伤残等级有十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职工可以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提交鉴定申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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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来对工伤伤残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如果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工伤伤残等级有十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职工可以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提交鉴定申请。【回答】

湖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电话

2.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以上为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

3.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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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

4.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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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五级至十级工伤的,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全额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比如,某男60周岁退休,55周岁解除合同,就可以领取全额的,如果是56岁解除合同,领取全额的80%,57岁退休的,领取全额的60%,58岁解除合同的,领取40%,59岁解除合同的,领取20%,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5. 湖南省工伤保险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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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办事指南编稿时间:2015-07-0115:40:00来源:作者:业务名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审核支付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初审及拨付单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4、审核;5、业务监管处复审;6、财务审计处审核;7、局领导批准;8、财务审计处支付;9、资料存档。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业务名称: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用(因工受伤就近就急在非协议机构就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7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及住院明细总清单,门诊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4、审核;5、业务监管处复审;6、财务审计处审核;7、局领导批准;8、财务审计处支付;9、资料存档。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业务名称:伤残待遇审核支付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伤残待遇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看原件存复印件)。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4、审核;5、业务监管处复审;6、财务审计处审核;7、局领导批准;8、财务审计处支付;9、资料存档。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业务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业务名称: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审核支付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2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医险函[2011]49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汇总表》,申报交通食宿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申报汇总表》、《交通食宿费申报单》,原始票据附交通食宿费申报单背面。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4、审核;5、业务监管处复审;6、财务审计处审核;7、局领导批准;8、财务审计处支付;9、资料存档。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表。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业务名称:工亡待遇审核支付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工亡待遇时,提供工亡职工证明材料,包括《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表》、《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复印件、《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的照片、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供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亲属申请表》、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无生活来源证明(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4、审核;5、业务监管处复审;6、财务审计处审核;7、局领导批准;8、财务审计处支付;9、资料存档。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业务名称:工伤康复(含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与社区康复管理服务)、辅助器具配置联网结算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3、《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122号)5、《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5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协议机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4、审核;5、业务监管处复审;6、财务审计处审核;7、局领导批准;8、财务审计处支付;9、资料存档。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业务名称:老工伤管理服务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主要依据:1、《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2、《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号12号)3、《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18号)4、《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5、《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办理时间: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冬季)3:00-5:30(夏季)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1、材料准备:单位整理老工伤有关资料,如所有工伤人员的姓名、性别、本人工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临床诊断、工伤认定时间及部门等相关工伤信息,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2、初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对《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内容和工伤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3、公示:《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经单位确认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在单位广告栏处公示;4、资格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及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证明材料等,对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资格确认;5、协议签定: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参保缴费:破产改制单位由财政预留相关费用;参保单位一次性趸缴或适当提高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有关费用;7、待遇享受:待遇从相关费用到帐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具体待遇按湘劳社政字[2007]14号文件规定执行。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湖南省工伤保险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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