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风险补偿原则

2024-05-11 19:30

1. 什么是风险补偿原则

风险补偿又可称作风险报酬或风险价值,是投资人因承担投资风险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这是风险管理主要目标之一。
  我们介绍了股票的基本估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然而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人追求的也是水平较高的风险报酬。
  投资所冒风险越大,要求获得的(预期的)利润率就越高,这是风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投资的风险补偿率(预期利润率与无风险利润率的差值)与风险的增减率并不会遵循投资人心目中的风险与利润的交换比例(通常风险补偿的增加比率要大于风险的增加比率),这就要求投资人慎重评价他的投资计划,如果要冒较大的风险,那么是否有足以补偿较大风险的预期报酬?只有当风险与报酬的这种交换是对应的时候,计划才是可取的。但是股票市场机制却促使相当多的证券投资人遵循相反的原则:股市高涨则积极投入,充满信心,而这个时候可要求的报酬已不能或远远无法抵消巨大的风险;相反,在指数低迷,预期报酬较低但是足以抵消较小的风险时,却畏手畏脚,看不到投资的价值了。
  股票的风险可通过β系数和标准差等方法测定,风险补偿也可以通过调整折现率进行计算。但是股市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精确的计算未必比经验评估更准确。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风险补偿意识,并依据经验和简单的数据来执行风险补偿的增长率大于风险的增长率的原则。风险补偿原则是风险管理的积极原则

什么是风险补偿原则

2. 风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风险补偿又可称作风险报酬或风险价值,是投资人因承担投资风险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这是风险管理主要目标之一。
  我们介绍了股票的基本估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然而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人追求的也是水平较高的风险报酬。
  投资所冒风险越大,要求获得的(预期的)利润率就越高,这是风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投资的风险补偿率(预期利润率与无风险利润率的差值)与风险的增减率并不会遵循投资人心目中的风险与利润的交换比例(通常风险补偿的增加比率要大于风险的增加比率),这就要求投资人慎重评价他的投资计划,如果要冒较大的风险,那么是否有足以补偿较大风险的预期报酬?只有当风险与报酬的这种交换是对应的时候,计划才是可取的。但是股票市场机制却促使相当多的证券投资人遵循相反的原则:股市高涨则积极投入,充满信心,而这个时候可要求的报酬已不能或远远无法抵消巨大的风险;相反,在指数低迷,预期报酬较低但是足以抵消较小的风险时,却畏手畏脚,看不到投资的价值了。
  股票的风险可通过β系数和标准差等方法测定,风险补偿也可以通过调整折现率进行计算。但是股市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精确的计算未必比经验评估更准确。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风险补偿意识,并依据经验和简单的数据来执行风险补偿的增长率大于风险的增长率的原则。风险补偿原则是风险管理的积极原则

3. 什么是风险补偿呢?

风险补偿又可称作风险报酬或风险价值,是投资人因承担投资风险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这是风险管理主要目标之一。
  我们介绍了股票的基本估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投资者在无风险条件下进行投资所要求得到的报酬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然而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人追求的也是水平较高的风险报酬。
  投资所冒风险越大,要求获得的(预期的)利润率就越高,这是风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投资的风险补偿率(预期利润率与无风险利润率的差值)与风险的增减率并不会遵循投资人心目中的风险与利润的交换比例(通常风险补偿的增加比率要大于风险的增加比率),这就要求投资人慎重评价他的投资计划,如果要冒较大的风险,那么是否有足以补偿较大风险的预期报酬?只有当风险与报酬的这种交换是对应的时候,计划才是可取的。但是股票市场机制却促使相当多的证券投资人遵循相反的原则:股市高涨则积极投入,充满信心,而这个时候可要求的报酬已不能或远远无法抵消巨大的风险;相反,在指数低迷,预期报酬较低但是足以抵消较小的风险时,却畏手畏脚,看不到投资的价值了。
  股票的风险可通过β系数和标准差等方法测定,风险补偿也可以通过调整折现率进行计算。但是股市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精确的计算未必比经验评估更准确。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风险补偿意识,并依据经验和简单的数据来执行风险补偿的增长率大于风险的增长率的原则。风险补偿原则是风险管理的积极原则

什么是风险补偿呢?

4.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一、人寿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
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名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
2、索赔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理赔的程序因此启动。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购买保险时候先要确定,自己是要为自己买个什么样的保障。
4、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理赔的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
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提车钱吗
摩托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是指被保险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包含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是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是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是指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一、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四)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6.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该原则能有效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2、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3、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4、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6、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并对可以理赔的项目做严格界定。

7.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  保险  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当我们需要保险的时候首先就会用到这个原则,因为它是与我们自身利相关联的,下面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知识。
         
         损失补偿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  方法  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  措施  ,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经济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的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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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8.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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