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4-04-27 13:17

1.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石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下同)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一、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开设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原来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公积金账户的);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4、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住房,并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6、购买市内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高新区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7、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8、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9、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流程:步骤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对应的办理材料。步骤二:等待通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步骤三:签订合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步骤四:办理担保手续: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要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步骤五:银行放款: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同意,贷款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三、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2、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各2份;3、身份证复印件主申请人4份,配偶2份;4、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各2份;5、结婚证复印件2份,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证明2份;6、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7、首付款证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2份;8、所购房屋的原房产证、原房主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四、贷款额度: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额度,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及是否有其他担保或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五、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借款人与贷款委托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六、还款规定: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七、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至少在完成一期正常按月批扣贷款本息之后,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提前全部结清来到期贷款。提前部分还款金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2.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
(一)贷款额度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四)可贷额度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算的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三)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3. 石家庄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
(一)贷款额度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四)可贷额度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一、公积金抵押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同时相关规定要求:
1、贷款额度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3、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公积金贷款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
2、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石家庄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4.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1、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包括夫妻俩人都有公积金也是最高60万),如果您的贷款超过60万,可以选择商业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石家庄从2016年后,支持这项政策了,目前是二手房全面支持这项政策,新房需要开发商配合支持才可以,因此,想知道你的楼盘是否支持,可以咨询下你们的开发商。
2、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交六个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了,但不是每月随便交点钱,就能贷款任意额度的,这个是有说法的。
3、公积金利率3.25%,商贷利率4.90%(这是基准利率,一般都在这个基础上上浮10%-20%)。
4、公积金贷款限制二套、杜绝三套;
5、贷款年限后延到退休后五年(最多不超过30年);
6、贷款期间停缴公积金将恢复商业贷款利率(不要抱幻想不会查这么严格)
7、公积金贷款期间可做变更(可以提前还部分本金)
8、贷款逾期有权扣划公积金余额偿还;
9、贷款监督更严格;
10、异地公积金可以再石家庄直接申请贷款(有政策了,但是实施到石家庄来说,非常困难);
11、商贷和公积金可以组合贷款(开发商支持才行,二手房可以直接组合贷款)。
1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13、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4、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
根据石家庄地方法律条例来看,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日趋完善着,我国一直都非常的关注民生,况且住房公积金是民生中的重要一环。了解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自己对于前景的展望,有利于抓住未知的机会。同时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缓解自身的经济压力。

5.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以下: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3、借款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且按规定比例首付房款;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6、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7、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有人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各类证件、票据、资料,或采取虚假购房方式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一经查实,必须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两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贷款流程如下:1、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对应的办理材料;2、等待通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3、签订合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4、办理担保手续。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要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5、银行放款。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同意,贷款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6.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原来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公积金账户的);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所购住房为合法住房并能够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六)已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7.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借款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且按规定比例首付房款 ;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6)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有人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8.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买房子是人生大事,公积金贷款是很多人的选择,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仍坚持目前执行贷款额度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
当前石家庄各银行仍执行首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房贷利率可实行基准利率,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房贷利率相较首套房基准利率上浮10%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计会在6月份出台新政,新政的主要方向将进一步把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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