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2024-05-03 21:58

1. 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 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 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 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 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 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 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 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 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 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 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 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2.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外汇登记证?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外汇登记证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

3.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外汇登记证?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外汇登记证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外汇登记证?

4. 办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需要什么材料?急急急~

办理进出口权主要有这些事情要做:
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增项、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去电子口岸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去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直至具备进出口权,可以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为止。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还可咨询一下当地外管局,可进官网查询相关办事指南

5. 公司有出口收汇业务,需办理外汇帐号,要些什么资料

1、登陆商务局网站,找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上传,并下载表格。签字盖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凭商务局颁发的《登记表》到公司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如注册时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贸易的除外) 
3、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公司办理退税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到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出口企业如需要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6、向北京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7、到北京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部分地区改为开户备案)。 
8、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如需) 
然后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国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填写完整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7、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代理单位介绍信。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最后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公司有出口收汇业务,需办理外汇帐号,要些什么资料

6. 所在地在重庆的新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的手续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
  1、经营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
  (2)确属国家和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
  (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
  (4)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①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③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5)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审批权限的程序为:
  (1)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3)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4)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6、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或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工商和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签署的停办外汇业务申请书;
  (2)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外汇头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2、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3、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4、 "三资"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6、 "三资"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7、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6、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六、境内提交者在境外投资的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应办理下列手续:
  1、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
  ①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②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③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项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为优惠的评明书;
  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⑥投资回收计划;
  ⑦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2)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3、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1)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4、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缴存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
  5、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6、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转让股份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8、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10、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7. 公司办理外汇账户要哪些手续啊

开立外汇帐户前需先进行外汇登记:

办理《外汇登记证》

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   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 、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 
3 、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 、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汇帐户有多种,以开立资本金帐户为例,再增加书面开户申请即可。

公司办理外汇账户要哪些手续啊

8.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现在要办理外汇账户,需要那些资料和在什么地方办理 其相关手续。

主要是看你办理外汇账户用来做什么:如果是国际贸易结算用,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出口企业信息登记、进口名录等。这要求企业要取得对外贸易资格。外汇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主要是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的备案登记证书等,你要向当地外汇局联系,然后才能到银行开户。如果是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如劳务收入、佣金等,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代码证等向外汇局备案后到银行开户。如果是资本项目下的则更为复杂,咨询外汇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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