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师 金融服务公司货币经纪人 两个岗位

2024-05-10 23:06

1. 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师 金融服务公司货币经纪人 两个岗位

关键看你是想做什么?金融服务公司的岗位是同业拆借方向,需要比较好的交际资源,主要是各银行的资源以及银行间的交易员。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师主要是营销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相当于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部,要求有比较高端的客户。总体上来讲,不好评价哪个岗位更有利于未来跳槽。如果你本人希望将来做投融资业务,建议去信托公司,可以慢慢转岗。

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师 金融服务公司货币经纪人 两个岗位

2. 怎样为自己或自己的家人子女建立一个信托基金?在中国大陆,收益率与最低的资金门槛大致是多少?

这个涉及的信托内容太复杂,以及涉及到了相关信托法律了,可以上信托公司官网了解一下

3. 为什么要进行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而财产传承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的时候通过选择遗人寿产管目理工具和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种遗产或负债进行安排,确保在自己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能够实现家庭财产的代际相传或安全让渡等特定目标。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形式上看,制定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能够对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配置;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保障机制,当个人及家庭在遭遇到现实中存在的风险时,这种规划能够帮助你隔离风险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及家庭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家庭经营风险。对于其成员共同从事商业经营的家庭来讲,经营收益是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维持着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一旦该经营实体受到商业风险的)中击,如果没有隔离风险的措施,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就有可能急转直下,严重的甚至威胁到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教育、工作等。第二,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夫妻是家庭组织的核心,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丧失了劳动能力,如工伤、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或者丧失了经济能力,如对外欠债导致被追索等情形,如果没有隔离风险的措施,都会导致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的下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第三,离婚或者再婚风险。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和一个家庭的解体,无论对家庭还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就体现在对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上。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离婚时,夫妻其中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导致出现受害一方的生活质量下降及经济能力减弱等不良结果。再婚是离异或丧偶的男女重新组建家庭的开始,很多再婚人士,特别是曾经有过离异经历且事业处于鼎盛时期的一些人,在再婚前都会在私人财产保护和个人安全感上有所考虑,对对方与自己的结婚动机产生怀疑,有孩子的还会担心再婚伴侣对前伴侣子女的影响。事实上,也确有一些人企图借婚姻达到一些特定目的。因此,再婚本身也存在风险。第四,家庭成员的去世。家庭成员去世后,其遗留财产的分配会使得家庭其他成员个人的财产增加或者减少,对整个家庭财产也会产生影响。同时,由于多数家庭没有事先立遗嘱的意识,遗产分割很容易在家庭内部产生纠纷,即使有的立了遗嘱,也会因为遗嘱内容表述不清,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被恶意侵吞或者不按照遗嘱人意愿进行分配等情况。 以上种种家庭及个人遭遇的风险都是不确定的、不可预测的,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对个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能够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相应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就具有这样的风险隔离、减少损失的功能。根据自己具体的家庭及个人状况,制定财务方案,选择避险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规避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上述风险带给个人及家庭的不利影响。我们看到很多名人去世后产生的遗产纠纷。例如,著名画家陈逸飞的遗产案就是一个没能安排好身后事的典型:2005年底,陈逸飞去世7个月之后,陈逸飞的遗孀宋美英终于将家庭矛盾呈现在公众面前。由于陈逸飞去世非常突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围绕着他遗留下的巨额财产,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与陈逸飞的长子陈凛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王永庆、龚如心等富豪身后家人也有争夺财产的大战。2011年春节前夕,一代赌王何鸿燊尚健在,自己的“四房十七杰” (指他的四房太大和17个子女)导演的家产分配争夺大戏先期上演,豪门恩怨博尽世人眼球。 如果预先进行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这些问题就能很快地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解决。而且分配遗留财产等是需要费用的,一般的费用包括支付给遗嘱执行人的费用、法律费用、会计费用、评估费用等。没有一个正确的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遗产分配可能会比在通常状况下要交更多的遗产税和管理费。所以,制定财产分配与传承计划不但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遗产的合理分配,还可以减少亲人在面对其死亡时的不安情绪和财务负担,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遗产税和遗产处置费用,减少其税收支出和增加遗产的价值,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与传承计划就是对所爱的人的一份深沉的爱。 2008年,人称香港演艺圈“教母”的沈殿霞黯然辞世。众所周知,“肥肥”早已决定死后将财产全数留给自己唯一的女儿郑欣宜。因此,在悲痛之余,公众还对她年仅20岁的独女郑欣宜能否打理好母亲留下的近亿资产十分关心。这时人们发现,沈殿霞在2007年已经为自己名下的财产秘密设立了财产信托,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据悉,首席信托人为其前夫、欣宜的父亲郑少秋,而整个财产信托管理人团队其他成员还包括“肥肥”生前好友陈淑芬、张彻的太太等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一旦她不在人世,她的全部资产将转到其女郑欣宜的名下,但郑欣宜在需要动用大额资产时,需经过郑少秋等信托人审批,并协助使用。这样就可以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为欣宜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保驾护航。 中国目前已经有数量庞大的人积累了大量财富,对于这些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人来讲,如何防范风险,如何将奋斗一生辛苦积累的财富用来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将来的生活\教育和创业,并进而使所创基业持久传承都成为他们所面临的困扰。 现在有很多“钻石王老五”,一说到结婚就感到很头疼,他们担心对方是因为钱而爱上自己,对于这部分人来讲,在婚前婚后如何做财产公证、财产约定,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防范资产被侵占,或者是不幸离婚了,子女的资产如何解决等等,都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什么要进行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4. 为什么要进行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而财产传承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的时候通过选择遗人寿产管目理工具和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种遗产或负债进行安排,确保在自己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能够实现家庭财产的代际相传或安全让渡等特定目标。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形式上看,制定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能够对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配置;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保障机制,当个人及家庭在遭遇到现实中存在的风险时,这种规划能够帮助你隔离风险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及家庭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家庭经营风险。对于其成员共同从事商业经营的家庭来讲,经营收益是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维持着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一旦该经营实体受到商业风险的)中击,如果没有隔离风险的措施,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就有可能急转直下,严重的甚至威胁到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教育、工作等。第二,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夫妻是家庭组织的核心,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丧失了劳动能力,如工伤、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或者丧失了经济能力,如对外欠债导致被追索等情形,如果没有隔离风险的措施,都会导致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的下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第三,离婚或者再婚风险。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和一个家庭的解体,无论对家庭还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就体现在对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上。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离婚时,夫妻其中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导致出现受害一方的生活质量下降及经济能力减弱等不良结果。再婚是离异或丧偶的男女重新组建家庭的开始,很多再婚人士,特别是曾经有过离异经历且事业处于鼎盛时期的一些人,在再婚前都会在私人财产保护和个人安全感上有所考虑,对对方与自己的结婚动机产生怀疑,有孩子的还会担心再婚伴侣对前伴侣子女的影响。事实上,也确有一些人企图借婚姻达到一些特定目的。因此,再婚本身也存在风险。第四,家庭成员的去世。家庭成员去世后,其遗留财产的分配会使得家庭其他成员个人的财产增加或者减少,对整个家庭财产也会产生影响。同时,由于多数家庭没有事先立遗嘱的意识,遗产分割很容易在家庭内部产生纠纷,即使有的立了遗嘱,也会因为遗嘱内容表述不清,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被恶意侵吞或者不按照遗嘱人意愿进行分配等情况。 以上种种家庭及个人遭遇的风险都是不确定的、不可预测的,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对个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能够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相应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就具有这样的风险隔离、减少损失的功能。根据自己具体的家庭及个人状况,制定财务方案,选择避险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规避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上述风险带给个人及家庭的不利影响。我们看到很多名人去世后产生的遗产纠纷。例如,著名画家陈逸飞的遗产案就是一个没能安排好身后事的典型:2005年底,陈逸飞去世7个月之后,陈逸飞的遗孀宋美英终于将家庭矛盾呈现在公众面前。由于陈逸飞去世非常突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围绕着他遗留下的巨额财产,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与陈逸飞的长子陈凛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王永庆、龚如心等富豪身后家人也有争夺财产的大战。2011年春节前夕,一代赌王何鸿燊尚健在,自己的“四房十七杰” (指他的四房太大和17个子女)导演的家产分配争夺大戏先期上演,豪门恩怨博尽世人眼球。 如果预先进行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这些问题就能很快地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解决。而且分配遗留财产等是需要费用的,一般的费用包括支付给遗嘱执行人的费用、法律费用、会计费用、评估费用等。没有一个正确的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遗产分配可能会比在通常状况下要交更多的遗产税和管理费。所以,制定财产分配与传承计划不但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遗产的合理分配,还可以减少亲人在面对其死亡时的不安情绪和财务负担,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遗产税和遗产处置费用,减少其税收支出和增加遗产的价值,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与传承计划就是对所爱的人的一份深沉的爱。 2008年,人称香港演艺圈“教母”的沈殿霞黯然辞世。众所周知,“肥肥”早已决定死后将财产全数留给自己唯一的女儿郑欣宜。因此,在悲痛之余,公众还对她年仅20岁的独女郑欣宜能否打理好母亲留下的近亿资产十分关心。这时人们发现,沈殿霞在2007年已经为自己名下的财产秘密设立了财产信托,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据悉,首席信托人为其前夫、欣宜的父亲郑少秋,而整个财产信托管理人团队其他成员还包括“肥肥”生前好友陈淑芬、张彻的太太等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一旦她不在人世,她的全部资产将转到其女郑欣宜的名下,但郑欣宜在需要动用大额资产时,需经过郑少秋等信托人审批,并协助使用。这样就可以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为欣宜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保驾护航。 中国目前已经有数量庞大的人积累了大量财富,对于这些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人来讲,如何防范风险,如何将奋斗一生辛苦积累的财富用来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将来的生活\教育和创业,并进而使所创基业持久传承都成为他们所面临的困扰。 现在有很多“钻石王老五”,一说到结婚就感到很头疼,他们担心对方是因为钱而爱上自己,对于这部分人来讲,在婚前婚后如何做财产公证、财产约定,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防范资产被侵占,或者是不幸离婚了,子女的资产如何解决等等,都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

5.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第四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受益人大会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三)更换受托人;(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罚则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附则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

6. 请问家族信托具体的一个操作是怎么样的?

本期视频由IWMA国际财富管理协会中国区主席、中国著名个人理财专家毛丹平为大家讲解家族信托设立流程以及如何用家办的模式实现信托终身服务。

7.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扩展资料:
自身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家族信托

什么是家族信托?

8. 信托遗产避税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少高资产净值的客户已经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划自己的财产。
虽然国内很早就出现“试水”遗嘱信托的说法,但是尚未听说任何实例。专业研究人员介绍说,国内相关法律不健全及信托公司综合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使得我国遗嘱信托“先天不足”。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高额寿险保单频频出现,更多的富人更愿意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女,该笔财富既可合理避税又能避免遗产纷争。
信托本来就有财产转移和传承的功能,但是在国内“监管部门担心信托可能成为黑钱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许信托资金在同一个账户中出入,使得父母购买的信托产品收益无法进入儿女的资金账户,给产品设计造成困难。”
遗产里除了钱,还包含了不动产等很多资产形式,如果要做遗产信托,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具有综合的资产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托公司只具有投融资的能力。而国内的整体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也不是很健全,导致该业务“一直处于萌芽阶段”。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已经争论了数年之久,虽然目前还未正式征收,但也只是时间问题。专业理财人士介绍,虽然在我国遗嘱信托“欲投无门”,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保险金所得也可以达到“免税”的效果。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在许多父母买房子直接挂在子女名下,也是将来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之一。